1、1白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自由裁量指导标准本局将在依法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参照市工商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开展行政裁量工作。一、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水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 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结合我局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方面的执法工作实际,制定辽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部分)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第二条 本指导标准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
2、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权力。具体包括:(一) 行政 许 可自由裁量权;(二) 行政 处罚 自由裁量权;(三) 行政 强 制自由裁量权;(四) 行政 检查 自由裁量权;(五) 行政裁决自由裁量权;(六) 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第三条 本局在工商行政管理领域行使行政权力,应当按照本指导标准的规定适用自由裁量权。第四条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2(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和目的,对行为幅度、方式、 时限的选择 和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作出规范安排。(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 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
3、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行为方式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三)合理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四)比例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权益的保护,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五)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 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正当合理的信赖。二、行政处罚原则第一条 本局在工商行政管理领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遵照本指导标准。第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遵
4、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原则。第三条 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 、性 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五)违法所得不足法定最低罚款限额;(六)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后,违法行为才被发现(违法行为属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除外)。(七)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5、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同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三)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四)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行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四条 严格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幅度(一)行政处罚内容有倍数规定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情况下可以按最小倍数处罚。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处罚幅度为一到三倍的,从重处
6、罚不得低于二倍;处罚幅度为二到五倍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四倍。一般情况下,无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按照中间倍数予以处罚。三三三行政处罚有具体金额规定的,从 轻处罚应 当低于中间平均值,一般情况下可以按最低处罚金额处罚;如果没有规定最低处罚金额的,从4轻处罚一般不得低于最高处罚金额的 10%。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处罚金额与最低处罚中间平均值。一般情况下,无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按中间平均值予以处罚。三三三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或法定严重情节的,可以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
7、个或多个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四)从轻或从重处罚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幅度;减轻处罚应当经案审会批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 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 适用。 对规 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的,再做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五) 违法行为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可按对应的自由裁量标准上下浮动一个档次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领导批准。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办案部门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超出自由裁量标准的,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案卷一并送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局长( 含主管局长) 或案件审批委员会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批表一份存入案卷,一份报法制机构备案存查。第五条 省、市政府及有关部文件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对某些 轻微违法行为规定可以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适用行政告诫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