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担保追偿视角重新审视借款主体的重要性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信贷资金向实体企业倾斜是银行义不容辞的义务,也是银行拓展市场的沃土。绝大部份银行都给下辖机构下达企业贷款户数及额度指标的考核,以策动信贷资金流向小微企业。然而,小微企业难以提供有效的抵押财产,加之企业财务极不规范,公司财物与个人财物混同现象普遍,在这种状态下如没有做好反担保协议或将企业主安排为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银行一般通常将企业主作为担保人安排签约放贷。一旦贷款出险后,履行了担保义务的担保人依法向借款企业追偿时,却只能依法向作为担保人之一的企业主作份额追偿却不能全额追偿,在空壳企业遍地的当下,担保人从法律上失去向真正用款人的企业主全
2、额追偿的保障,也反射了当时贷款时对借款主体的安排不合理之处。【案例】2014 年 5 月 19 日,A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一对夫妻徐某某和周某某)与 B 银行签订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 1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4 年 5 月 16日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7.5;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C 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该份合同上签名并确认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徐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出具保证函一份给 B 银行,作为保证人同意为 B 银行向 A 汽车销售公司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的
3、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B 银行依约出借给 A 汽车销售公司 100 万元。贷款至期后, A 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贷款,C 物流有限公司、徐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也未能履行担保义务。2015 年 6 月份,B 银行向法院诉讼,法院判决:一、 A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归还 B 银行借款本金 1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二、C 物流有限公司、徐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016 年 5 月份,C 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被法院强制执行扣划 116 万元,执行款用于偿付 A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欠
4、B 银行的贷款本息及支付案件的诉讼费和执行费。而此时 C 物流有限公司发现,A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除了从农户手中租赁的一块场地外已没有其它任何财产,场地也已转租第三方且租金已付,农户的场地租赁期下 1 年度就要到期。而 A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徐某某、周某某已避债失联,如依法院判决书向 A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直接追偿执行,C 物流有限公司将面临 A 汽车销售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代偿的 116 万将无法得到弥补。2016 年 6 月份,C 物流有限公司为了能向 A 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者徐某某、周某某追偿,综合考虑王某某、李某某又是 C 物流公司老板自己亲戚的前提下,有选择性地向法院发起保证代
5、偿追偿之诉,法院经评议判决:一、A 汽车销售公司应归还给 C 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 116 万元及相应资金使用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徐某某、周某某应对 A 汽车销售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解析】担保人 C 物流有限公司为 A 汽车销售公司向 B 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当 C 物流有限公司全额代偿了之后何以落得个不能向 A 汽车销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徐某某、周某某全额追偿的苦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 C 物流有限公司虽可直接依代偿的证明及强制执行的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追偿,但却不能向实际用款人徐某某、周
6、某某直接申请执行,而是要经过一场诉讼才能追偿到作为借款保证人的徐某某、周某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担保人 C 物流有限公司及其他四个担保人为 A 汽车销售公司向 B 银行借款没有约定担保额度和份额,银行提供的格式担保函或担保合同也不可能接受定额度担保或按份担保,皆是一律的连带担保。故,担保人 C 物流
7、有限公司只能依法向徐某某、周某某主张 A 汽车销售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了。【启示】银行拓展中小微企业市场,在力挺实体经济的同时也做了必要的风险控制,但各银行方是否选择了恰当的借款主体,银行方是否为担保人做了必要的反担保提醒,银行从业人员在业绩考核的驱动下能否有足够的定力做到忠实勤勉呢。一是客户经理注重业绩的同时,要有穿透意识。别只为了企业户数任务,也别迷惑于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律责任以及公示登记上的法定代表人,坚持穿透意识“谁用钱谁来贷款,选择正确的借款主体” 。二是向担保人客户提醒反担保或把实际用款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或者,把实际用款人作为共同借款人,这样的话银行担保人客户就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不至于代偿后追偿落空。三是银行从业人员在业绩考核的驱动要有足够的定力做到勤勉忠实。禁止与借款人串通借用平台贷款,如出现串通借用平台借款情形,极度容易引发投诉纠纷,轻者面临担保人脱保的危险,重者涉及违规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