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西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的各种实验室安全管理。驻校内的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 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第四条 各二级部门和实验室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 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2、,结合本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各部门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第五条 学校实行二级部门、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和安全岗位责任人。第六条 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是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行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第八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
3、安全事故的二级部门和实验室,学校将追究二级部门和实验室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第十条 学校各二 级单位必须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程,明确实验室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各二级单位应结合实际,区分实验室类型,分别
4、制定管理细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与队伍。第十一条 学校采取“谁使用、谁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与各二级单位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责任人与校长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 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 全员 、全程、全面 ”的教育思想,结 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完善 实验室准入考试制度,采用网上考试系统
5、、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一)学校将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二)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三同时” 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
6、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建立上报制度。实验室要在实验两周前把实验内容、实验物品、实验时间和地点上报二级学院或主管部门,对于实验中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品的实验同时要报保卫处,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六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一)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
7、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实施规范化管理。(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五)对毒麻药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 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 的“ 五双 ”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六)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
8、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第十七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二)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
9、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第十八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一)实验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二)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
10、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四)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五)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涉辐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及职业病体检。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六)编制核与辐射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若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或导致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意外照射,应视为安全事故,并按照应急预案处理。第十九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一)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学校应建立
11、实验室废弃物储存回收站,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二)实验室应当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三)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四)实验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外运处置。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
12、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一)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
13、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一)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
14、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
15、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一)应当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二)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
16、,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的涉密安全管理。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内务管理。(一)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二)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