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凤凰县殡仪馆及殡仪 服务业务使用权对外租赁要求 一、租赁内容 (一)房屋场地:包括 :1、综合楼,占地面积 432 ,房屋建筑共 3层,建筑总面积 1296 ; 2、悼念厅,每个悼念厅占地面积 192 ,房屋建筑共 1层, 7个悼念厅建筑总面积 1344; 3、冷藏楼,占地面积72 、房屋建筑共 1层,建筑总面积 72 ; 4、火化楼,占地面积 130、房屋建筑共 1 层,建筑总面积 150 ; 5、公厕,每个公厕占地面积 60 、房屋建筑共 1层, 2个建筑总面积 120 ; 6、传达室,占地面积 20 、房屋建筑共 1层,建筑总面 积 20 ; 7、水池,容量为 1000m ; 8、
2、停车场,占地面积 6000平,可以规划小车位 400 个。 (二)设备:包括: 1、中型客车 1 辆,价值 20 万元; 2、遗体运输车 1辆,价值 18 万元; 3、皮卡车 1辆,价值 10 万元; 4、殡仪专用设备 7套,价值 150万元, 5、火化设备 1套, 150万元。 (三)殡仪服务: 包括:接运费、火化费、骨灰寄存费、 安葬费 、卫生处理 及清扫费 、 遗体存放费(含冷藏)、遗体洗清费、更换寿衣费、遗体理发费、整容化妆费、收尸费、 纸 花圈、装尸袋、鲜花、道场、乐队、哭灵、司仪、电子鞭炮、仪仗礼 炮、麻将桌、 空调费、 对联打印、厅内电子彩屏制作生前视频、一次性环保棺 、骨灰盒、
3、灵车送葬、 餐饮 、 住宿等殡葬业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政府定价管理的殡葬 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 1、接运费 ( 1)运尸费: 10 公里以内,按 180 元收费。 1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 5元,里程以往返累计计算。 ( 2)抬尸费:馆外抬尸费 120 元 /具 馆内抬尸费 120 元 /具 1 ( 3)消毒费(含尸体 、运尸工具) 50 元 /具 2、火化费 600 元 /具 3、骨灰寄存费 100 元 /年 (二)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 服务项目及收费 1、悼念厅租用费 1000 元 /天 含电子屏、音响、 饮水机、 哀乐、休息室、瞻仰棺、香案、跪垫等,提供水、电、桌、椅,不足一
4、天按一天计算。 2、安葬费:土葬 1600 元 /具 火葬 400 元 /具 3、花圈、遗物焚烧卫生处理及卫生清扫费 100 元 /次 4、遗体存放费(含冷藏) 8 元 /具小时 (三) 殡葬 服务自选项目及收费 1、遗体洗清费 150 元 /具 2、更换寿衣费 100 元 /具 3、遗体理发费 40 元 /具 4、一般整容化妆费(含理发、修面、面部清洗、美容、修剪指甲、化妆等面部) 300 元 /具 5、非正常死亡(一般)收尸费 200 元 /次 6、非正常死亡(碎尸)收尸费 400 元 /次 7、非正常死亡挖尸、臭尸收尸费 600 元 /次 8、臭尸、事故比较严重整容费(包括伤口缝合、肢体
5、安接、包裹),具体价格与客户面议,签订委托协议。 9、 纸 花圈 ( 1)惠民型 30 元 /个 ( 2)经济型 40 元 /个 ( 3)标准型 50 元 /个 10、装尸袋 100 元 /个 2 11、鲜花 ( 1)灵前花组合 (灵前花一对加心形艺术造型花一个) 600 元 /套 ( 2)遗像花(木质框,全鲜花围四周,底座一束鲜花) 180 元 /套 ( 3) 伴灵花(放置在水晶棺上) 100元 /套 ( 4)灵柩外围花卉(灵柩外以不锈钢花床和植物盆景) 280元 /套 ( 5)罗马柱( 4个组合、放置在水晶棺两侧) 560元 /套 12、道场 (两天) 5000 元 /场 13、乐队 (一
6、天) 2500 元 /场 14、哭灵 200/人次 15、司仪 (告别仪式) 200 元 /场 16、电子鞭炮 100 元 /场 17、仪仗礼炮 100 元 /场 18、麻将桌 50 元 /晚 /桌 19、 空调费 3P 8 元 /小时 /台 20、对联打印 100/对 21、法医场地出租 500 元 /年 22、厅内电子彩屏制作生前视频 500 元 /个 23、一次性环保棺 ( 1)惠民型 400 元 /个 ( 2)经济型 500 元 /个 ( 3)标准型 600 元 /个 24、骨灰盒 ( 1)惠民型 180 元 /个 ( 2)经济型 380 元 /个 3 ( 3)标准型 680 元 /个
7、 25、灵车送葬( 19 座,市区内包干,出市区面议,不足一天算一天),400 元 /天。 26、餐饮标准 (普通材料,特殊材料面议) ( 1) 5荤 5素 1汤 ,含晚上宵夜和早餐 448 元 /桌 ( 2) 6荤 5素 1汤 ,含晚上宵夜和早餐 498 元 /桌 ( 3) 7荤 5素 1汤 ,含晚上宵夜和早餐 548 元 /桌 27、住宿(普通双标 ) 120 元 /间 28、其他特殊定制服务面议,签订委托合同,但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许可。 29、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可以自由选择,殡葬服务收费不能高于规定价格。 三、权利义务 (一)基本要求 1、县民政局为甲方, 竞得人为乙方,乙方必须具备以下
8、资质: ( 1)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家政公司。 ( 2)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 3)无偷税漏税的不良记录。 (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 业技术能力 2、凤凰县 殡仪馆使用权对外公开出租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组织 通过“线下”公开有底价的增价竞拍方式,以最高价为竞得人, 期限为五年,并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网站内公示。竞拍保证金为 20万元。评估费和拍卖佣金由竞得人支付,竞得人 应在成交之日起 7日内支付评估费和拍卖佣金, 评估费为 25000 元,拍卖佣金为成交价款的5。 3、甲方负责提供房屋场地、殡仪专业设备、车辆及殡葬服务经营权。 4 4、 乙方负责 设备和 车辆的日
9、常维修、保养及保险。 5、乙方负责日常用品及设备,包括:办公用品、餐饮用品、娱乐用品、住宿用 品等。 6、押金:乙方 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 向甲方交纳押金人民币 50万元,承包结束后双方交接结清有关物业、设备、用具及有关费用后内退还。 在租期内,乙方不得将 租赁保证金 充抵应向甲方交纳的租金和其它费用。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 租赁保证金 直接冲减乙方所欠甲方租金和其它费用。如 租赁保证金 不足以冲减所欠租金和其它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收取所欠租金和其它费用及租赁保证金,乙方应无条件及时缴纳。租赁期届满时,在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的前提下,甲方将租赁保证金全部
10、退还乙方,利息不予计算。 ( 1) 在乙方将应交纳的国有资产租金及其它费用全部付清,并 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其它所有义务。 ( 2)已经向甲方交还该国有资产区。 ( 3)甲方确认乙方对甲方权益无任何侵害。 7、租金: 竞得人(乙方)在租赁经营期内,每年向县民政局(甲方)交纳使用权出租租金。 租金采用按年分期付款方式(年租金 =总成交价款 5年),年租金分两次交纳,每半年交纳一次,第一次在合同签订后的 15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交纳 50%年租金。第二次在合同签订期满半年后的 15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交纳年租金。本次竟拍活动 拍卖保证金直接交付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而租金由竟得人(乙方)在规定付款期
11、限内直接交付给凤凰县民政局(甲方)。 8、其他费用:乙方租赁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税费、垃圾费、排污费等所有经营所需要交纳的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缴纳。 9、乙方不能将殡仪馆及服务租赁业务分租和二次租赁。 本 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5 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8、 乙方 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备案价格收取。 9、严禁在殡仪馆内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燃放鞭炮, 以保证殡仪馆正常的工作秩序,要注意安全卫生,消防、消毒卫生方面要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确保殡仪馆安全生产正常
12、运行。 10、诚实经营,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行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做好租赁期间的对外协调工作,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水、电费、租金及税金等各种税费等。 11、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合法经营,否则责任自负,若由此造成的甲方资产或经济损失以及不良影响,乙方应全部赔偿。 12、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得擅自终止,若违约擅自终止,守约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向对方索赔。 13、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 乙方有义务 保证国有资产的正常安全使用, 有义务保护殡仪馆各项资产不受到侵害损坏。(合理损耗除外)。 14、有下列但不限于下
13、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 1)乙方擅自改变国有资产使用用途和性质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国有资产转租、转包、转让、转借或以任何其他方法处置国有资产的。 ( 2)乙方在租期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 3)乙方在租期间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侵害甲方正当权 益的。 ( 4)乙方在国有资产使用权租期间违反甲方有关规定的。 ( 5)乙方拖欠租金超过 6个月的。 ( 6)乙方迟付水、电、税费等费用超过 6个月的。 15、甲方有权对国有资产区进行改扩建或改善维修工程,安装甲方认6 为合适的设备与设施等,并有权拆除、更换这些设备与设施。甲方
14、应尽量减少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干扰。对乙方经营确实造成影响的,合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6、甲方 对消防、治安、交通、生产等安全情况,交通与泊车、保洁及广告标识和建筑及其附属设备与设施和场地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有权随时查验国有资产区的安全和运营等情况, 向乙方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17、甲方有义务协调解决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协调解决乙方与周围区域可能发生的争议或纠纷。 18、乙方不得私搭乱建和私自改建、扩建;不得改变国有资产主体结构,影响国有资产安全;装修改造前,应将方案报告甲方,甲方在获得乙方全部装修改造方案及设计文件和资料后对该装修改造方案和图纸做出审查,并将结果明确地通知
15、乙方,经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在国有资产区装修改造完成后负责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验 ,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19、乙方 不得违反国家和凤凰县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超出相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造成环境污染,进行影响公共安全和妨害任何第三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使用国有资产区对外提供担保、贷款、质押等; 20、乙方认真配合甲方对国有资产区进行的改扩建或改善工程和设备与设施建设安装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阻挠和拒绝甲方的施工,不得无理要求甲方承担经营损失。 21、乙方租赁期间负责对国有资产区除主体结构外的全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与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并实施具
16、体作业管理和作业实际运行操作,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 承担。 22、乙方接受甲方对国有资产区消防、治安、交通、生产等安全情况,交通与泊车、保洁及广告标识和建筑物与场地及其建筑附属设备与设施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对甲方提出的问题乙方应及时研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落实解决。 7 23、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时,乙方应在 30 天内向甲方移交国有资产,如建筑物及配套的附属设备与设施等因乙方原因损坏的,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搬出自有物资,超过约定时间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24、自主用工、独立经营。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承担所聘用人员的养老、劳保
17、、医疗、伤亡、用工、计生、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保障聘用员工的合法权益。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负责处理与聘用员工的合同解除、补偿及工资结算与支付等问题,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5、乙方代理人、雇员、被许可人的任何行为均被视为乙方本身的行为,乙方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26、根据国家和凤凰县关于安全方面的法规和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以及甲方对国有资产区安全管理的要求,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并遵照执行。 (二)安全责任 1、甲方应保证建筑物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备与设施在 交付乙方使用时不存在安全隐患。如在乙方租用期间国有资产主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甲方负责及时维修,确保安全。除主体结
18、构外,在乙方租用期间建筑物及其及附属设备与设施出现安全隐患,乙方负责及时维修,确保安全。未及时维修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上述责任权限各自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2、乙方应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国有资产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与设施不得随意改建、改造,禁止埋、压、圈、占。如确需改建、改造,应提供改建、改造方案,经甲方同意并经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后方可实施。乙方应承担改建改造过程中和 投入使用后的安全责任。 3、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凤凰县关于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8 共同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自觉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4、甲方负责做好国有资产区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19、1)治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乙方治安工作开展情况,监督并协助乙方及时解决发现的治安问题和存在的治安隐患,防止治安与刑事案件的发生。 ( 2)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乙方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检修开展情况,监督并协助乙方及时解决发现的消防问题和存在的消防隐患,消除火灾隐患,防止发生火灾。 (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乙方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提醒乙方及时消除不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4)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乙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监督并协助乙方及时解决发现的噪音、污染、扰民等问题和存在的环保隐患,防止“三废”排放不当造成环境
20、污染事故。 ( 5)交通与泊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乙方对国有资产区交通与泊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监督并协助乙方及时解决发现的交通与泊车安全问题和存在的交通与泊车安全隐患,减少或避免发生交通与泊车安全事故及故意破坏交通车辆和盗抢车辆及 车内财物情况。 ( 6)维稳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乙方职工队伍稳定情况以及因乙方与第三方的经济与法律纠纷造成的在该租赁国有资产区发生的群体事件,监督并要求乙方及时解决发现的不稳定问题和存在的维稳隐患,保持国有资产区和谐稳定。 ( 7)食品安全管理:乙方经营餐饮必须保证零事故,甲方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出现任何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 8)其它可能的责任事故。
21、5、乙方负责做好本国有资产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 1)日常防火及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和凤凰县消防方面的政策法 规,贯9 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提出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经常检查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日常防火工作。结合本国有资产区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B、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 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使员工明确防火责任,重视消防安全。 C、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使员工掌握防火知识和一切 的灭火方法,使其具有扑灭和控制初始火灾、组织疏散人员的能力。
22、D、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护好消防设施,并按 照规范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灭火器应按规定每年检修一次。对消防设施要定期做试验,发现故障立即检修,确保完好。紧急疏散通道标志要清晰、醒目,随时保持畅通。 E、为防止火灾,严禁使用明火和电炉、“热得快”等高危险性的器具。严禁室内存放汽油、烯料、酒精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 F、服从甲方对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消防监督检查。 对甲方发出的“火灾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并确保期限内外的安全。 G、因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所造成的罚款和因 乙方责任引起的火灾 ,所造成的损失、罚款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6、治安防范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1认真落实凤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凤凰县企业治安保卫相关文件,做好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本国有资产区实际情况制定治安防范管理制度,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 2乙方进驻后,应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联系,一旦发生治安与刑事案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解决。 ( 3建立完善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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