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名称: * 委 托 人(采购人):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财政局 咨 询 人( 被采购 人): * 服 务类别: 工程预算审核 、 工程预算同步双审( 1或 2) 、 工程结算审核 、 工程结算复审 、 决算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第 1 页 共 11 页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 ( 采购人) :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财政局 咨询人 (被采购人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
2、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工程名称 : * 2.服 务类别: *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 款 ;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 款 ;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 期 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第 2 页 共 11 页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开始实施,至 咨询人提交编制(审核)报告时
3、终结。 七、 双方约定: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咨询人须根据委托人要求以及合同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审核任务按时完成。 八 、本合同一式 两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中委 托人执 壹 份 、咨询人执壹份。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 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 “ 委托人 ” 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 “ 咨询人 ” 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 第三人 ” 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
4、当事人 。 4、“双审复审人”是指委托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公司。 5、 “ 书面 形式 ”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6、 “ 不可抗力 ” 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第 3 页 共 11 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 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
5、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 四 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 ,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等工作 。 1、 “ 正常服务 ”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含由于政策性文件出台做成审核报告书要重新修改并重出审核报告书工作) ; 2、 “ 附加服务 ” 是指在 “ 正常服务 ” 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 “ 额外服务 ” 是指不属于 “ 正常服务 ” 和 “ 附加服务 ” ,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 二 条、第 十九 条和二十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4、负责
6、到 委托 人 指定的地点签收 咨询业务范围 的资料和文件; 5、完成 审核工作后, 咨询人 负责将 审核报告书和 业务范围 的资料及文件送到 南庄镇财政局并办理交接手续 ; 第 五 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 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 六 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 外部条件。 第 4 页 共 11 页 第 七 条 委托人应当在 合同规定的审核时限内 ,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 所有基础 资料。 第 八 条 委托人应当 合同规定的审核时限内, 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 做出答复的事宜做
7、出书面答 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 九 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 应 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 一 条 委托人有下 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 当委
8、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 成 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 5 页 共 11 页 第十 二 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 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 期 。 第十 三 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 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酬金总额 。责任期为合同生效日至工程结案日 。 第十 四 条 咨询
9、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 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 五 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 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 六 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 的损失。 第十 七 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 八 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 十九 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
10、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 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 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第 6 页 共 11 页 酬金。 第二十 一 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 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 二 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
11、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 三 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 定支付 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 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 四 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 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 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 五 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 六 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 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
12、托人负责。 第二十 七 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 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 二十八 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 二十九 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第 7 页 共 11 页 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 与咨询人之间应 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
13、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 机关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 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2006 年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及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 B) (A类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 )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 、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 预算 : 依据施工图审核工程量清单 , 依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审核工程量
14、清单报价,出具审核报告; 结算 : 根据竣工图、签证资料、工程结算书等进行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 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公路工程不计) : 根据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审核钢筋(或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或铁件)重量计算明细表、汇总表或审核报告 )。 (C类 )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 ) 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第 8 页 共 11 页 (E 类 ) 编制工 程造 价计 价依 据 及对 工程 造价 进行 监控 和 提 供有 关工 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在项目结算审核
15、开始前应提供 完整的施工图 、预算书有关资料 。 第四条 咨询人应在 1 个工作日 内对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咨询人 在其责任期内 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发现由于咨询人自身的技术原因或人为疏忽,导致其成果存在问题(发生较大失误或较大偏差) 造成经济损失 ,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作出扣减审核费的处罚,按以下办法处理, 累计 扣减审核费的 总额不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总额 : 为实施对审核结果准确性的监督,采购人有权委托有关部门 、 双审复审人或采购人对审核结果进行复审,技术错误偏差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i=( |复审定案金额 -初步审定金
16、额 |-|非技术错误金额 |) /复审定案金额。 经复审发现的审核结果与复核结果存在技术错误导致差异且技术错误偏差率 i 超过以下情况的,采购人对相应的审核作出如下的处理: i在 3%至 5%或总价偏差 50 万元以上的,扣减审核费的 10%。 i在 5%以上至 10%或总价偏差 100 万元以上的,扣减审核费的 20%。 i在 10%以上至 20%或总价偏差 500 万元以上的,扣 减审核费的 50%。 i在 20%以上或总价偏差 1000 万元以上的,扣减审核费的 100%。 以上第 至项总价 偏差扣费叠加计算,扣完为止。 第六条 咨询人应保守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其
17、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对无归档需要的资料,应全部归还委托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七条 咨询期间,如因委托人责任导致咨询工作中断的,咨询期限从咨询工作恢第 9 页 共 11 页 复之日起计算;如因委托人责任导致咨询工作终止的,委托人须按已审核的工程量造价支付咨询费,咨询人有权留置委托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直至支付 咨询费用为止。 第八条 咨询 人自收到完整资料起,预算送审造价 500 万元以下为 8 个工作日(完成初稿 6个工作日,对数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完成报告),预算送审造价 500 万元至 3000万元以下为 10 个工作日(完成初稿 8个工作日,对
18、数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完成报告),预算送审造价 3000 万元至 1亿元为 15 个工作日(完成初稿 13 个工作日,对数结束后2 个工作日完成报告),预算送审造价 1 亿元以上至 3 亿元为 20 个工作日(完成初稿17 个工作日,对数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完成报告);结算决算送审造价 500 万元以下为16 个工作日(完成初稿 13 个工作日,对 数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完成报告),结算决算送审造价 5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以下初审为 20个工作日(完成初稿 17 个工作日,对数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完成报告),复审为 16 工作日(完成初稿 13 个工作日,对数结束后 3个工作日完成报告
19、);结算决算送审造价 3000 万元至 1亿元初审为 35个工作日(完成初稿 22 个工作日,对数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完成报告),复审为 25 工作日(完成初稿22 个工作日,对数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完成报告);结算决算送审造价 1 亿元以上至 3亿元初审为 40 个工作日(完成初稿 36 个工作日,对数结束后 4个工作日完成报告);复 审为 31 工作日(完成初稿 27个工作日,对数结束后 4个工作日完成报告)以上时限不包括会审和复审的对数时间;完成 审核工作后应出具审核报告书, 咨询人负责对其审核结果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 委托人 和 咨询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 计算 咨询人 的服务酬金: 参照 粤价函 2011742 号 文的有关收费标准下浮 20%执行。 结算复审费用 : 按初审结果作为复审单位的送审金额,核减额的计算是相对初审结果作出的,即核减额 =定案金额 初审结果 。 核减额 : 10 万以下 计 20%、 10-50 万 计 15%、 50-100万 计 10%、 100-500 万 计 5%、 500 万以上 计 3%; 结算复审只计算效益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再乘以对应折率计算最终复审费用。折率按送审金额划分,送审金额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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