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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暂行办法.doc

1、 1 浙大发研2014104 号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 江 大 学2014 年 11 月 17 日 2 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保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学位20145 号)和关于印发 的通知(浙大发研2009 48 号),制定本暂 行办法。第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实行网上评阅,也可同时寄送纸质版学位论文供专家评阅,评阅意

2、见由各学院(系)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 统” )提交,逐步实现网上评阅。各学院(系)要充分利用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评阅专家数据库,将全国高水平教学科研单位的一线学者纳入专家数据库。第三条 隐名评阅是指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隐去评阅专家姓名和学位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姓名。各学院(系)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比例不少于 50%,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比例不少于 20%。各学院(系)可根据本 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隐名评阅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四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工作由各学院(系)组织进行,指定专人负责隐名评阅工作。选聘专家应按照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聘请相近研究领域的同

3、行专家评阅,有条件的学院(系)还可聘请境外同行专家评阅。 3 第五条 为避免因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导致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可以提出学位论文评阅需要回避的专家名单,最多可以提出 5 名专家。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拟答辩日期前 45 天、硕士研究生应在拟答辩日期前 30 天完成学位论文评阅申请,提请各学院(系)研究生科审核和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博士研究生(或学位论文被抽查的硕士研究生)须同时向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 1份纸质版学位论文和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意见书。第七条 各学院(系)研究生科负责学位论文评阅人员应检查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是否符

4、合隐名评阅的要求,及时组织论文评阅。纸质的专家评阅意见书须直接寄回研究生科,研究生科应有专人负责接收和统计处理,隐去评阅意见书中的专家信息后将评阅意见转给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第八条 专家评阅意见分为:A同意答辩;B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可不再送审);C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答辩前重新送原专家评阅通过);D未达到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各学院(系)应充分尊重评阅专家对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提出的意见。如同时有 2 位及以上评阅专家判定为“C”或“D”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如有 1 位专家的评阅意见判 4 定为“C”或“D” 时,学位申请者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

5、改,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经其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送原专家评阅。评阅通过即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认为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所致,可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向所属学科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应在 2 周内组织 3 位同行专家进行审定。如审定结果确属学术观点分歧,可由学院(系)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主任)或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另聘两位专家进行隐名评阅,评阅结果均为“A”或“B”者才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第十条 学位申请程序终止的申请者必须根据评阅

6、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作实质性修改或重写学位论文,并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 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重新申请进行学位论文评阅。一般应在专家意见反馈之日起 3 个月以后申请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结果处理相关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学位论文,与学院(系)同步进行隐名评阅。评阅意见与学院(系)送审的专家评阅意见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该学位论文是否举行答辩的 5 依据。第十二条 所有专家评阅意见书及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等材料都必须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归档。实行网上评阅的,专家评阅意见书可由学院(系)研究生科从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

7、加盖所在学院(系)研究生科公章后,与其他学位申请材料一并交学校档案馆存档。第十三条 参与隐名评阅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隐名评阅的原则,不得泄露任何评阅人或学位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信息,以保证“ 隐 名评阅” 的 严肃 性和公正性。如有违规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不适用涉密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审。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暂行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5 173 号)同时废止。 6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 年 11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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