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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外国语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doc

1、大连外国语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大外校发2013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完成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校实施教育和管理的一种手段。纪律处分的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违纪的学生,要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给予相应的处分,又要做好思想转化工作,达到育人的目的。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可酌情减期。留校察

3、看的解除,是执行纪律处分的正常程序,不是纪律处分的撤销。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后未取得学籍的三个月复查期间内违纪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违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讲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2确系他人胁迫,但能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3有立功表现的;4有其他可从轻或免于处分情节的。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2干扰组织调查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3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含两条)条

4、款的;4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5涉外活动违纪的;6策划、组织群体性违纪的;7在本校期间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8有其他应给予从重处分情节的。第八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1取消该年度评定奖学金和评优资格;2原则上不得申请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3学位的授予按硕士学位管理实施细则 、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 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三章 违反纪律的行为和处分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

5、宣告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处罚,被处以警告、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中,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被司法、公安等机关认定,触犯法律、法规但免于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5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6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条 打架斗殴或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引发事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2动手打人,但未造成

6、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同时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一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

7、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盗窃公私财物,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 500 元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两次以上作案或作案总价值在 500 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不当占有他人遗失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比照本条 1 款从重处理。第十三条 故意或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一学期内未经批准夜不归宿三次以上或晚归五次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2扰乱公寓管理秩

8、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未经批准,擅自在寝室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违反公寓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宣传规章制度的要求,保护师生隐私,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擅自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发布、散布、传播不良言论,歪曲舆论导向。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对学校和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妨碍社会、学校管理秩序,侵犯人身权利,违反公民道德、

9、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2扰乱课堂、图书馆、礼堂、公寓、体育场地等教育、教学、生活秩序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扰乱正常秩序或寻衅报复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酗酒或酒后滋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以各种方式造谣、诬陷他人或侮辱、诽谤、恐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收集和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

10、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租售、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伪造、涂改、转借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8在校园内投掷危险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9故意损坏公用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0有其他妨碍学校管理秩序、侵犯人身权利、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情形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军训、教育实习、集体活动、早操等教育、教学活动均比照课时计算;擅自离校一天按实际教育、教学活动时间计,停课期间

11、,一天按四课时计;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8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16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32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4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50 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考试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违反学术纪律,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编造虚假的学术成果等;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

12、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 违反外事纪律,在对外交往中做出有损国格、校誉、人格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赴国外留学和学校派出巡演的学生在国外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本规定相关内容给予纪律处分。第四章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 、部研究决定;2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 、部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本科生经学生工作处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研究生由研究生工作处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 、部提出处理意见,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

13、公会议研究决定;因政治错误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高教工委、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和管理:1学生所在院(系) 、部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口头表达时,要认真做好笔录,并由陈述人或申辩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由笔录人予以注明;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院(系) 、部填写大连外国语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 (一式两份) ,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

14、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3学校向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出具处理决定文本,并由学生所在院(系) 、部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文本一式四份,一份送交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两份分别留院(系) 、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向省教育厅报备;4处理决定文本一般应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 、部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有困难的,可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受送交人下落不明或无法以邮寄

15、方式送达的,可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天即视为送达;5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6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由院保卫处协助调查。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 、部,由学生所在院(系) 、部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违纪行为,本科生应由有关院(系)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

16、研究生由研究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对院(系)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院(系)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后提出处理意见;7学生工作处分决定和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处分情况通知家长,以便取得家长的配合,共同做好教育工作。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第五章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或其代理人对纪律处分、退学处理或取消入学资格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

17、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或代理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本科生。第三十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不符,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需要给予纪律处分,可参照本规定第 6 条至第 21 条的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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