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06),机电内容简介,船舶轮机概述,概述(1),推进装置 发电机组轮机 辅锅炉与压力容器 舵机辅助装置甲板机械 锚机 起吊设备 动力管系 管系 船舶管系 货物管系,概述(2),主机 轴系推力轴、中间轴、尾轴等推进装置 传动设备齿轮箱、离合器、联轴器等 推进器,概述(3),燃油管系 滑油管系 冷却水管系蒸汽、凝水和乏汽管系动力管系锅炉给水和泄放管系压缩空气管系排气管系热油管系 液压管系管系 舱底管系 压载管系 船舶管系 消防管系 疏排水管 空气管、测量管和溢流管; 机舱通风管 货物管系(油船管系、散化管系、液化管系),相关标准,CCS规范(国际航行海船)国际 IACS统
2、一要求船级 CC通函、指南 CCS规范(国内航行海船)国内 CC通函、指南 国际公约及IACS统一解释国际 海事局法规(国际航行海船) IMO决议、通函法定CCS通函、指南 海事局法规(国内航行海船) 国内 CCS通函、指南,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06)机电内容编制基本原则,本规范机电内容主要是从国内实际情况出发,以2006钢质海船入级规范为基础,全面考虑航行条件、船舶尺度等具体情况,在安全水平相当的前提下,对中国国内船舶的适用性和必要性,就有关技术标准作适应性调整而形成的。对其中产品部分的相关要求,无论安装于国际或国内航行船舶上,原则上均采用一致的技术要求。故机电设备中有关产品的相关技术
3、直接引用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要求。考虑到现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在总的原则上保持一致。 全面评估IACS、IMO的相关技术要求,对其中不适用的要求予以调整或修改。,轮机篇主要内容简介,第1章 通 则 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图纸资料的送审要求;(2) 环境条件、主机倒车功率、瘫船起动、 燃料的使用等; (3) 机舱的布置、防护、通信等;(4) 客船应急装置的位置。,机械设备的布置,机舱的分类(1),- A类机器处所: 系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 用作非主推进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或 任何燃油锅炉和燃油装置,或锅
4、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 如惰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等。 - 机器处所:系指A类机器处所和一切其他装有推进机器、锅炉、燃油 装置、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加油站、冷 藏机、防摇装置、通风机和空调机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和 连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蔽通道。,机舱的分类(2),- 主机舱 - 辅机舱 - 其他机器处所,机舱的布置,- 通道 1)脱险通道 2)检查与维修通道 - 锅炉布置 - 保护设施 - 通信 - 通风,机械设备的冗余,一般要求:应设有措施,在任一重要辅机不能工作时,使推进机械的正常运转能够维持或恢复。 - 通常不要求备用设备的机械: 主机、轴系、推进器、主锅炉、锚机、 应急电源
5、原动机等。 - 通常要求备用设备的机械: 电源、操舵、为推进系统服务的辅助系统(燃油、 滑油、冷却等)、舱底系统、压载系统、消防系统等。,机械设备的可使用性,- “瘫船”状态的定义: 船舶的“瘫船”状态是指主推进装置、锅炉和辅机已停 止运行,且在恢复推进的过程中,已没储存的能源能 起动和运行推进装置、主发电机和其他重要的辅机。 - “瘫船”状态的恢复: 如应急动力源是一台满足本规范要求的应急发电机, 则这台发电机可用于恢复主推进装置的运行,否则应 设有其他初次起动装置; 能在30min内恢复主推进装置工作的需要 。,船舶瘫船起动的要求 对受下列航区或吨位限制的船舶, 可以不要求瘫船起动: (1
6、) 近海航区及之内航行的货船; (2) 遮蔽航区客船; 或 (3) 500总吨以下货船。,第2章 泵与管系,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图纸资料、管系等级及相关要求;(2)不同材料对不同管系的适用性、管子的壁厚、管路的 连接、管系的试验等; (3)管系的布置(膨胀补偿、防火、防护、阀和附件的安 装、舱柜分隔等);(4)有关产品(泵、阀、管子、塑料管、挠性软管、机械 接头、空气管头等)。,管系的概念(1),定义 - 管或管子:全长截面及管壁厚度相同并只有一个闭合 空间的空心物; - 管路:管子和附件的组合,通常包括下列部件:管子, 法兰与螺栓连接件和其他管接头,膨胀元件,阀 包括液压和气动执行机构
7、及附件,吊架和支座, 挠性软管,泵壳体; - 管系:管路和直接与管路连接的设备的组合,这些设备 通常包括泵、热交换器、空气瓶、舱柜等,但不 包括主要设备如柴油机、汽轮机、锅炉等;,管系的概念(2),设计压力与温度 - 设计压力:管系最高许用工作压力,应不小于安全阀或 溢流阀的最高设定压力。 - 设计温度:管内流体的最高温度,不低于50C;管系的等级 - 等级划分:为了确定适当的试验要求、连接型式以及热 处理和焊接工艺规程,不同用途的压力管系 按其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分为3级; I 级、II 级、III 级,燃油管系设计压力,舷旁阀和附件,材料钢质/青铜或与其类似的材质安装直接固定在壳板上(螺柱旋
8、入座板而不穿透),或安装在短管上。开闭指示便于察看主海底阀手轮应在花铁板之上,一般高出450mm. 穿过防撞舱壁的管子客船货船,第3章 船舶管系与舱室通风系统,主要内容:(1)舱底水与压载水系统(泵、吸口、管径、布置等); (2)甲板疏排水管及卫生排泄管;(3)空气、益流、测量管;(4)舱室通风系统。,舱底水管系,基本要求,设计原则:排水管系的布置应在船舶正浮或横倾不超过5时,任何舱室或水密区域内的积水,均能通过至少1 个吸口予以排出。规范要求:泵:型式、排量、数量吸口:支吸口、直通吸口、应急吸口管路:支管、总管、直径要求系统布置:独立、止回、防破损,舱底水泵的配备,机器处所舱底水吸口布置,机
9、舱舱底水吸口的要求 (1) 对近海航区及其之内货船或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直通吸口的规定可改为1 个。 (2) 对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支吸口的规定均可改为2 个。 (3) 对100总吨以下的船舶, 支吸口的规定均可改为1个。 (4)对于500总吨以下船舶, 机器处所不要求设舱底水应急吸口。,客船舱底水系统附加要求,泵尽可能布置在分开的水密舱室中;船长不小于91.5m,或业务衡准数大于30时的要求; 总管在舷侧的布置要求(1/5船宽);,其他附加要求,使用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处所排水的附加要求排水方式排量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排水的附加要求附加排水独立排水周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排水的附加要求
10、阀的控制报警非自航船舶的舱底排水 - 无动力 - 有动力,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的布置,第4章动力管系,主要内容:(1)燃油和滑油管系(冗余度要求、防火要求、防污染 要求等); (2)冷却水管系;(3)蒸汽管系、锅炉给水、排污与凝水管系; (4)液压管系、热油系统、排气管路;(5)液货船锅炉使用原油或污油作为燃料的有关要求。,燃 油 管 系,燃油使用的限制,原则 主辅机及锅炉燃油闪点不低于 60 应急发电机组燃油闪点不低于 43其他 有限航区,处所及环境温度限制在闪点 10以下, 可用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 43 的燃油 使用闪点低于60 但不低于43 的燃油(例如为位 于A类机器处所以外的辅
11、机供油)的具体要求,系统配置和布置,配置-冗余 锅炉:燃烧装置、供油总管速闭阀 主辅机:供油泵、滤器、多机供油总管布置-防火 管路、阀件及附件的材料制成,接头垫片的材料; 尽可能远离热表面和电气设备; 油舱柜的布置及进出油管的装阀要求 泵的遥控关停,主柴油机燃油备用泵的要求 (1) 对近海航区及之内货船或遮蔽航区客船, 如设有1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完整的备品泵, 则可不设备用泵。 (2) 对于500总吨以下的货船, 可不设备用泵或备品泵。,第5章油船管系,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危险处所和安全处所的布置要求;(2)货油装卸管系(泵的要求、管路的要求、阀的要求); (3)货油舱透气装置(透气系统
12、、压力真空系统、油气出口 的位置); (4)货油加热、货油舱测深、双壳体间的惰化/通风及可燃 气的测定;(5)舱底、压载及其他管系;(6)运载闪点超过60货油油船的规定。(7)消防(8)防污染,第11章 轴系与螺旋桨,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图纸资料、材料要求;(2)轴系(轴径、轴套、尾管及其轴承); (3)轴系传动装置(联轴器及其螺栓、调距桨传动装置、 Z型推进装置、侧推装置等); (4)螺旋桨(桨叶厚度、桨与桨轴的安装)。,第12章 轴系振动与校中(1),主要内容:(1)扭转振动:主柴油机推进系统(对仅在港口航行的船舶且主推进柴油机额定功率小于110kW者除外);重要用途的额定功率等于或
13、大于110kW的辅柴油机系统;涡轮机推进系统;电力推进系统。,第12章 轴系振动与校中(2),主要内容:(2)纵向振动 : 大型低速二冲程柴油机推进轴系及涡轮机推进轴系。(3)回旋振动: 具有人字架、万向轴的推进轴系。(4)轴系校中: 规范要求的螺旋桨轴直径大于300mm的推进轴系。 大齿轮由2个或2个以上小齿轮传动的,具有减速齿轮的推进轴系。,第6章至第10章、第13章上述各章均为产品内容,对产品部分的相关要求,原则上与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要求相同。故对本篇中第6章至第10章及第13章的内容均直接呼应到2006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相应章节,主要内容: 第6章锅炉与压力容器 第7章汽轮机 第8章燃气轮
14、机 第9章柴油机 第10章齿轮传动装置 第13章操舵装置与锚机装置,第9章 柴油机(1)与船舶审图和检验相关的主要内容,(1)主辅机的起动装置 压缩空气起动(主机): 空压机 - 数量、驱动动力、排量(排量分配、总排 量、单台排量); 空气瓶 - 数量、容量、多主机情况;初始起动空气;起动空气管路; 电起动:主机 - 蓄电池组数量、总容量、起动时间; 辅机 - 蓄电池组数量、总容量,第9章 柴油机(2)与船舶审图和检验相关的主要内容,(2)应急发电机组的起动装置 原动机0下冷起动能力; 自动起动发电机组:能源容量- 3次连续起动能源; 30min内起动3次的第2能源; 能源保持- 电力和液力起
15、动系统; 压缩空气起动; 不要求自动起动的发电机组:人工手动起动。,第9章 柴油机(3)与船舶审图和检验相关的主要内容,(3)应急柴油机的报警与安全保护适用范围:本章第9节中所述的应急柴油机是指,在应急情况下能立即投入 工作,并能够遥控或自动运行的下列柴油机: 应急电源发电机组柴油机; 驱动应急消防泵的柴油机; 操舵所要求的独立电源用柴油机; 其他用于应急目的的柴油机。 报警与安全保护的设置:超速-停车并报警;其他-报警;,第13章操舵装置与锚机装置(1)与船舶审图和检验相关的主要内容,(1)操舵装置配备要求:主操舵装置+辅操舵装置; 主操舵装置具有2台或2台以上相同的动力设备(客船、货船)
16、操纵位置:主操舵装置、辅操舵装置 替代动力源:舵柄处舵杆直径大于230(不考虑冰区加强);,第13章操舵装置与锚机装置(2)与船舶审图和检验相关的主要内容,(2)锚机装置 驱动动力设备 航行试验起锚机进行航行试验时,对在许可航行试验海域内的水深不能达到82.5m时,则在航行试验时,应选择许可航行试验海域内水深最深的海域进行试验。,电气篇主要内容简介,目录,第1章 通则第1节 一般规定第2节 工作条件第3节 设计、制造与安装第2章 系统设计与安装第1节 主电源第2节 应急电源第3节 外来电源第4节 供电与配电第5节 系统保护第6节 辅助机械,目录第7节 照明与航行灯第8节 船内通信系统第9节 船
17、舶与乘员安全系统第10节 电热器具第11节 蓄电池组第12节 电缆第13节 避雷第14节 交流高压电气装置特殊要求第15节 电力推进装置附加要求第16节 油船附加要求第17节 载运油箱中有自用燃料车辆船舶附加要求,第1章 通 则,1、适用范围2、电气设备的制造和试验3、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如下: “本篇规定适用于国内航行的海船的电气装置。除本篇另有规定外,远海航行海船的电气装置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以下简称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篇的规定。 ” 中国水域海区划分:远海、近海、沿海、遮蔽水域,2、电气设备制造和试验,对于船用电气产品,无论安装于国际或国内航行船舶上,均采
18、用一致的技术要求。相关技术引用入级规范第4篇第3章的要求。在通则中规定:电力推进装置、为推进装置服务的配套设备和对船舶安全必不可少的辅助电气设备的制造和试验,应符合本篇的相关规定和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篇第3章的规定。,3、主要内容,(1) 定义 关键的定义为:主要重要设备 次重要设备非重要设备气闸(IEC 60506):用于危险品安装气闸应设有两扇间距不小于1.5m,但也不必大于2.5m的气密门;气密门应为自闭式,且没有任何门背钩装置。根据设备的重要性不同,供电要求也不同。,供电要求和保护要求不同,(2)送审图纸要求,有下列新内容明确可并联连接的发电机总容量250kVA以上的船舶应提交短路电流
19、计算书和保护电器协调动作分析。附加应急照明系统图和布置图(客滚船)低位照明系统图(若由应急电源供电)和布置图(客船),(3) 工作条件,环境温度按“除热带海区以外的有限航区”和“包括热带海区在内的航区”两类航区进行规定。纳入UR E19 Rev.1(2005年9月),对于在环境温度受控处所安装的电气设备:不能是应急设备机舱外、机舱内设备均可采用受控环境的电气设备开始时能在环境温度为45时处于安全工作状态环境温度可降低至不低于35,(4) 电气设备的安装由于国内航行船舶不要求设置局部水基系统,所以在安装要求中去掉了有关安装局部水基系统时,电气设备的外壳防护要求。 关于防爆、接地、外壳防护、避雷、
20、信号指示等基本要求,与钢规一致。,第2章 系统设计与安装,1、主电源2、应急电源3、非机动船的相关规定4、配电5、照明6、船舶与乘员安全系统7、耐火电缆的使用,1、主电源,(1)主电源的设置航行于遮蔽航区的船舶货船:允许主电源至少设1台发电机组;客船:为主机服务的各种辅机、舵机油泵、消防泵和舱底泵如由主机驱动,则至少应设1 台发电机组。原因:考虑到遮蔽航区,海况条件较好,航程相对较短,离岸较近,在发生意外事故情况下,容易在短时间内得到救助。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国内法规)中有相同规定。这个时候,在一台发电机不工作时,最低舒适条件不作要求。,(2)瘫船起动
21、,船舶主电源应能在任一发电机或其原动机不工作时,其余发电机组仍能供应从瘫船状态起动主推进装置所必需的电力上述规定,对下列船舶不适用:远海航区航行500总吨以下货船遮蔽、沿海和近海航区航行的货船遮蔽航区航行的客船,(3)供电连续性,遮蔽航区航行的船舶,可不必满足本规范对主电力和照明变压器台数、容量和布置的相应规定。对主发电机总容量500kVA的船舶:正常由1台发电机供电时,发电机故障后,备用发电机应自起动,并最好在30s以内连接至主配电板,最长不超过45S。对主发电机总容量 500kVA的船舶:主汇流排分段应由断路器或可使汇流排能方便分开的隔离开关、开关加以连接。,当正常情况下由1台以上的发电机
22、供电的情况下,一台发电机组故障时,应采用自动缷去非重要负载、必要时也可将保证居所条件的设备和次重要设备自动缷去,保证剩余的发电机能对推进、操舵和保证船舶安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4)主配电板的维修通道,明确主配电板长度超过4m时,应尽可能在主配电板两端均设有通道。并且对4m以上的设置在机舱控制室外的主配电板,要求其后通道两端入口处均应配置带锁的门。(IEC60092-401)前面:0.8m后面:0.6m强肋骨处:0.5m,(5)冷藏集装箱的容量,插座容量20箱子:7.5kW40箱子:11kW需用系统:0.6,2、应急电源,(1)应急电源供电时间按航区进行规定:,航区,船舶,(2)应急电源的安装
23、位置,所有小于1600总吨的货船(除远海航区外)和在遮蔽航区或与其相当航区航行的所有船舶,其应急电源也可按照下述规定进行布置和确定供电范围:不应与主电源所在同一处所,并尽可能安装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以上;应立即向下述各项设备供电,并维持3h供电时间:(1)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及舷外、所有走廊、梯道和出口、主配电板、应急电源所在处所以及控制站的照明;超过16 人所居住舱室的照明。(2)航行灯和其他号灯。(3)紧急时需用的船内通信设备,GMDSS设备。(4)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失火报警按钮。(5)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3)应急发电机作港内停泊发电机自动缷载无人看管的燃油滤器、滑
24、油滤器、监视设备和保护设备燃油柜低位报警,剩余油能保证应急使用设置火警探测器有能迅速转换状态的开关“停泊/应急”必要时隔离非应急负载,(4)蓄电池,给出自然通风的相关规定,对于透气型蓄电池和阀控型蓄电池分别给出风管截面积的计算公式。对于透气型蓄电池,不论其是铅酸型还是镍镉型,总充电功率大于2kW的蓄电池组均应设机械通风。,增加充电设备功率的要求,该充电设备应能将蓄电池组从完全放电状态开始在不超过10h的时间内充至额定容量。是否应设置机械通风首先从蓄电池的总充电功率来判断(建议尽量不使用快速充电设备),3、非机动船的相关规定,主电源 “非机动船可根据需要设置主电源”,但设置发电机时,不必满足本规
25、范对主电源发电机组的有关规定。应急电源 配员非机动船应在适当处所设有一蓄电池组,以便必要时对法定要求配备的号灯、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如设有时)和必要的照明设备等供电。外来电源 非机动船外来电源的连接设备应符合岸电箱的适用规定。船舶与乘员安全系统 配员超过12 人的非机动船应设有通用紧急报警系统,或者公共广播系统。,4、配电,小于500总吨船舶可以采用三相四线绝缘系统。因为小型船舶,其电力系统范围小、用电设备少,所以使用上述配电系统可能出现的中性点偏移较小,不会产生由此带来的问题。除油船等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外,小于1600总吨的船舶可以用接地指示器代替绝缘电阻监测报警器。,5、照明,主机舱、除主
26、机舱外的大型机器处所、大型厨房、通道(包括出入口)、通向艇甲板的梯道、公共处所以及旅客超过16 人的客舱等处所的照明,至少应由照明用的两个最后分路供电,其中之一可为应急照明最后分路。当其中任何一路不能供电时,另一路仍应能保持上述处所必要的照明。主机舱及炉舱的照明灯点应交错布置。对货船,以上要求照明至少由两个最后分路供电的舱室或处所,可减少至主机舱和锅炉舱,其中之一可为应急照明最后分路。,货舱照明应位于装在这些处所外面的多极开关进行控制,并应装有接通指示灯。不强制要求设置在驾驶室;不强制要求控制柜带锁。,6、船舶与乘员安全系统明确小于500GT的船不要求设置轮机员报警客船的防火门要求设有在门两边均能进行操作人工复位释放装置,7、耐火电缆的使用,需在失火状态下继续工作的设备的供电电缆及控制电缆,如穿过较大失火危险区或客船上的主竖区,需要采用耐火电缆下列设备需要在失火状态下工作:通用报警公共广播探火、失火报警灭火系统和灭火剂施放报警系统动力操作的防火门、水密门控制、动力、状态指示应急照明、低照明遥控停止/关闭设备应急消防泵对于客滚船,要注意国内法规的要求,耐火电缆选用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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