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大学博士后国际交流派出协议书甲方:上 海 大学 院(系、所)乙方:合 作 导师 丙方:博士后派出人员 根据全国博士后基金会制订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 (博管办【2013】77 号)和上海大学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上大内【2003】138号)等有关规定,丙方获得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资助,甲方和乙方同意派出。丙方需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登录,在站人员进入系统调整进站类型,进站时间从调整之日起自动延长 2 年。丙方工作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两年。甲方按照丙方获资助金额建立专项,分两年按月支付丙方工资、津贴和社保等。进入外方工作下一个月开始停止学校原有待遇,改发资助专项工资
2、,如完成交流回国资助专项尚有剩余,可按学校规定用于报销回国旅费等相关费用。一、甲方、乙方责任和义务1.甲、乙方和丙方签订协议,对研究内容、考核、待遇、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负责经费转拨、保证金的收缴与返还、违约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2.甲方负责办理丙方进出站手续,并为丙方保管在外研究期间户口和人事档案。 3.甲方协助丙方办理出国手续,负责出国前培训,要求丙方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在外国家(地区)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做好博士后工作进行跟踪管理,并督促其按期回国。4.乙方负责督促丙方科研进度和违约、退站申报。二、丙方责任和义务21、按照派出人员实行“协议派出,违约追偿”
3、的管理办法。丙方赴外前须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同时签署“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协议书”,缴纳保证金。2、丙方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出具的“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资助证明办理相关赴外手续。在资助通知下发之日起 6 个月内赴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3、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期限回国,逾期 3 个月以上,按退站处理,并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备案。4、丙方要自觉遵守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规组织活动,定期到境外使(领)馆报到、汇报,保持和国内合作导师、学院、学校联系。5、丙方在外工作时间两年累计应不少于 20 个月。中途退站,须返还资助经费剩余部分,并参照上海大学赴外人员协议交纳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应遵守执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代表、乙方及丙方各一份,送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一份备案。本协议未尽事宜可附补充协议。附件 1.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 (博管办【2013】77 号)附件 2. 上海大学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上大内【2003】138 号)附件 3. 甲方代表签字(设站学院负责人): (设站学院公章) 年 月 日乙方签字(合作导师): 年 月 日丙方签字(博士后派出人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