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编号:46案 由 非 法 占 用 土 地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电话姓名 赵丹 性别 女 年龄 35 岁单位 职务当事人个人住址 广东省廉江市罗州街道兴华街 70 号 电话 13827121109 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受理日期 2017 年 6 月 2 日主要违法事实经查,赵丹未经批准,于 2017 年 5 月 1 日开始擅自在廉江市吉水镇黄坭塘村委江口村黄塘劈岭土地上推填土,占地面积 515 平方米,地类为园地。2017 年 5 月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场制止,并向赵丹发出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廉国土资(执法监)字2017第 JS07号) 。
2、赵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受理人建议议建议立案查处。签名: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查部门意 见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 见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调查机关:廉江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人:梁恩、秦学敏调查时间:2017 年 6 月 2 日至 2017 年 6 月 4 日当事人:赵丹 女 35 岁 广东省廉江市罗州街道兴华街 70 号一、主要违法事实经查,赵丹未经批准,于 2017 年 5 月 1 日开始擅自在廉江市吉水镇黄坭塘村委江口
3、村黄塘劈岭土地上推填土。2017 年 5 月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场制止,并向赵丹发出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廉国土资(执法监)字2017第 JS07 号) 。经实地勘测,该宗用地东至山岭,南至山岭,西至山岭,北至乡道,占地面积 515 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园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赵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推填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二、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
4、准第一条规定,建议处理意见如下:一、责令赵丹自行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 515 平方米土地;二、对非法占用 515 平方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罚款。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意见讨论记录表案 由 非 法 占 用 土 地单位(个人) 赵丹 女 35 岁 广东省廉江市罗州街道兴华街 70 号主 要内 容经 查 , 赵 丹 未 经 批 准 , 于 2017 年 5 月 1 日 开 始 擅 自 在 廉 江 市 吉 水镇 黄 坭 塘 村 委 江 口 村 黄 塘 劈 岭 土 地 上 推 填 土 。2017 年 5 月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场制止,并向赵丹发出了责
5、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廉国土资(执法监)字2017第JS07 号) 。 经 实 地 勘 测 , 该 宗 用 地 东 至 山 岭 , 南 至 山 岭 , 西 至 山 岭 ,北 至 乡 道 , 占 地 面 积 515 平 方 米 , 该 宗 用 地 地 类 为 园 地 , 不 符 合 土 地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赵 丹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占 用 土 地 推 填 土 的 行 为 , 违 反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二 条 第 三 款 、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 第 四 十四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已 构 成 非 法 占 用 土 地
6、 违 法 事 实 。经办人意 见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二 条 , 以 及 广 东 省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处 罚 自由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第 一 条 规 定 , 建 议 对 赵 丹 作 出 如 下 行 政 处 罚 :一 、 责 令 赵 丹 自 行 恢 复 土 地 原 状 , 退 还 非 法 占 用 的515 平 方 米 土 地 ;二 、 对 非 法 占 用 515 平 方 米 园 地 , 处 以 每 平 方 米 20 元 罚 款 。 经办人: 年 月
7、 日主 持 人 记录人 时间 认 定事 实事实清楚,引用法律适当。处 理意 见会议一致同意经办人意见。参 加人 员年 月 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廉国土资(执法监)告字 2017 第 46 号赵丹:经查,你未经批准,于 2017 年 5 月 1 日开始擅自在廉江市吉水镇黄坭塘村委江口村黄塘劈岭土地上推填土。经实地勘测,该宗用地东至山岭,南至山岭,西至山岭,北至乡道,占地面积515 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园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推填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8、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你自行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 515 平方米土地;二、对非法占用 515 平方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联系电话:07469-66889461 廉江市国土资源局2017 年 6 月 5 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廉国土
9、资(执法监)听字 2017第 46 号赵丹:经查,你未经批准,于 2017 年 5 月 1 日开始擅自在廉江市吉水镇黄坭塘村委江口村黄塘劈岭土地上推填土。经实地勘测,该宗用地东至山岭,南至山岭,西至山岭,北至乡道,占地面积515 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园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推填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
10、、责令你自行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 515 平方米土地;二、对非法占用 515 平方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联系电话:07469-66889461 廉江市国土资源局2017 年 6 月 5 日违法案件处罚决定呈批表案件名称 非 法 占 用 土 地 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立案时间 2017 年 6 月 2 日 编 号 46姓 名(单位) 赵丹 联系电话 13827121109 当 事 人地
11、址 广东省廉江市罗州街道兴华街 70 号主要违法事实及案件定性赵丹未经批准,于 2017 年 5 月 1 日开始擅自在廉江市吉水镇黄坭塘村委江口村黄塘劈岭土地上推填土。2017 年 5 月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场制止,并向赵丹发出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廉国土资(执法监)字2017第JS07 号) 。经实地勘测,该宗用地东至山岭,南至山岭,西至山岭,北至乡道,占地面积 515 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园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赵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推填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
12、实。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规定,建议处理意见如下:一、责令赵丹自行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 515 平方米土地;二、对非法占用 515 平方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罚款。受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承 办 单 位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审 查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主 管 领 导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廉国土资(执法监)决字2017第 46 号赵丹:经查,你未经批准,于 2017 年 5 月 1 日开始擅自在廉江市吉水镇黄坭塘村委江口村黄
13、塘劈岭土地上推填土。2017 年 5 月2 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场制止,并向你发出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廉国土资(执法监)字2017第 JS07 号) 。经实地勘测,该宗用地东至山岭,南至山岭,西至山岭,北至乡道,占地面积 515 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园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推填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调查)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46、土地利用现状图;6、土地
14、利用总体规划图;7、宗地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8、现场勘测附图。我局于 2017 年 6 月 5 日依法向你发出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廉国土资(执法监)告字2017第 46 号) 、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廉国土资(执法监)听字2017第 46 号) ,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 515 平方米土地;二、对非法占用 515 平方
15、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罚款,共计罚款 10300 元。履行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廉江市财政局指定银行(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廉江市国土资源局财会室开具财政非税网通知书,然后凭财政非税网通知书到廉江市财政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或廉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联系电话:07469-66889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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