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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DOC

1、1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 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中国政府网()或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查询。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

2、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2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第二章 土地供应基本规定第五条(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除划拨

3、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第六条(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3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21 号)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 号)办理出让手续。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第七条(改变土地用途)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三章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八条(可按原地类管理的情形)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积极引导产业项目合理选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及4存量建设用地等,不占或

5、少占耕地,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下列规定使用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条件使用土地。(一)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 号)的规定,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依据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 号)的规定,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符合当地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其光伏方阵使用永

6、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其中,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用地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 号)核定。(二)依据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 号)的规定,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5(三)依据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2020 年)(发改综合20181465 号)的规定,经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自

7、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超出特定旅游季节未恢复原状的,由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四)依据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 号)的规定,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五)依据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2 年)(体经字2016646 号)的规定,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

8、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第九条(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各地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统筹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符合产6业政策的项目用地,服务民生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创新发展。(一)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 号)的规定,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 号)的规定,各地要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

9、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 号)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在用地指标中可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予以单列,优先安排创新创业企业用地。(四)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的规定,对规划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7(五)结合本地区实际,优先安排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集聚区及使用未利用地发展产业的用地计划。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10、安排)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产业用地政策要求和国土空间规划,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 号)的规定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优先纳入供应计划:(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产业。(二)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各地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根据国家对养老、教育、医疗、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政策要求,合理确定并保障土地供应规模。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

11、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 号)的规定,中西部地区要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第十一条(土地用途的确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产业用地供应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8式供地的,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规20155 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土地用途。对现行国家标准分类中没有明确定义的新产业、新业态类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土资规20155 号文件规定,结合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需

12、要,商同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用途的建议意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合同中的宗地用途按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规划条件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无直接对应类型的,应研究确定对应的土地二级类的类型,必要时可征求产业、投资部门意见。鼓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经批准后统一执行。依据国土资规20155 号文件的规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兼容该文件规定的用途设施(不包括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 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其他情形下,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

13、9用途的,应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以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确定主用途的结论和理由应当写入供地方案,经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的情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国土资规20155 号、国土资规201510 号、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 号)等的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

14、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居家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告知相关部门上述配建政策,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配建和建成后资产移交及运营管理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研究认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标准,且不影响供应环节的公平、公正10竞争的,可依法先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后,再行纳入供地条件。第十三条(支持土地复合利用的情形)依据国土资规20155 号文件的规定,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

15、、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第十四条(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和有关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保持本地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要求、程序、划拨价款标准和权能的一致性,不得对民间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区别对待。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记载的项目建设内容为依据判断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不得以建设单位投资来源为民间投资、外商投资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为由限制申请划拨用地。对于划拨用地目录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用地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拟使用土地者的非营利性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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