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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DOC

1、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确保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全国学籍系统)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七星关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第三条 电子学籍管理遵循学生、学校、学籍三位一体原则,学生在实际就读学校获得学籍。第四条 在全国学籍系统中为每名学生建立全国唯一、终身使用的学籍号,并以学籍号为基础形成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

2、、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阶段的终身电子学籍档案。第五条 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要求统一推行学生学籍卡,逐步为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配发学生学籍卡,记录学生相关信息,实现学生身份识别、考勤、转学、就餐等业务管理。学籍卡号为学生学籍号。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学校根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各项规定,负责学校所有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一)学校校长是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组织学籍管理员、班主任、学生及家长完成电子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更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以下业务管理工作:1审核学生学籍;2审核关键信息变更;3审核学籍校内变动、

3、转学、其他异动等;4查看、统计各种学生数据。(二)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校校长、分管学生学籍校领导的管理和指导下,承担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和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班主任完成相应电子学籍管理,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以下业务管理工作:1录入在校学生、小学一年级新生、外省转入学生、来华归国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2确认、核实本校学生学籍信息,在校领导审核学生学籍后上报区教育局信息中心;3承担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维护、关键信息变更、校内学籍变动、转学和其他学籍异动,实时更新学籍系统信息;4实施学生毕业、结业信息处理;5按招生计划完成本校招生后的学生学籍信息处理;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

4、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三)班主任工作职责1组织采集并核实本班级学生信息;2沟通联系家长(监护人),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3更新维护本班级学生学籍信息。第七条 家长(监护人)职责1配合学校和班主任完成学生信息采集;2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纸质信息须经家长(监护人)签字确认;3学籍信息存在问题的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当提供问题学籍相关证明,配合学校及时处理问题学籍;4学生因转学或其他原因离开原来学校的,家长(监护人)应当到学校办理相关离校手续,提出申请,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三章 电子学籍建立第八条 电子学籍建立包括小学一年级新生建立电子学籍、在校生注册建立电子学籍。每年通过新生注

5、册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建立电子学籍(学前教育阶段已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直接调取学籍档案),学籍信息校验、查重、问题学籍处理流程与方式与在校生建立电子学籍相同。在每学年开学后二十天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家长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或社区出具的无户证明、接种证、暂住证等相关手续,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系统 ”获得临时学籍号。取得户籍后,按身份信息在“系统 ”中进行变更,经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教育部申请正式学籍号。第九条 学籍信息入数据库后,经学校和区教育局信息中心审核通过,上报到教育部。教育部通过公安部身份认证服务系统进行学生身份验

6、证,验证无误的学生再在全国学生数据库中进行学籍查重。对通过身份验证且无重复学籍的学生分配全国唯一的学籍号,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对存在身份验证错误和重复学籍的学生,将退回学校进行问题学籍处理。第十条 学校应当及时解决问题学籍,严格审核,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和准确。问题学籍分为身份证错误、身份证重复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重复三种情况。学校可采取的处理方式分为删除、佐证和变更,两方及两方以上的佐证都审核通过时,进入仲裁处理。佐证和变更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各校必须在毕业升学前解决完成六年级和初三毕业生问题学籍。第十二条 学生相关证明材料分为身份信息和就读信息两部分,身份信息以公安户籍为准,就

7、读信息以学校(或教育局)出具为准。第四章 学籍日常管理第十三条 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学籍信息维护、关键信息变更、校内学籍变动、转学、其他学籍异动等。第十四条 学籍信息维护。(一)学生日常管理中,对学生基本信息表中非关键信息:学生家庭成员及监护人信息、学生简历、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留守儿童信息更新、奖励、惩处和学生照片等,由学校直接进行修改维护,确保学生信息更新及时、准确。 (二)学校要及时上传学生照片,对学生照片进行更新(一年级上传初始照片,学生到四年级、六年级、九年级上半期时各更新一次)。第十五条 关键信息变更。定义为关键信息的学籍信息项,只能由学校发起变更申请,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

8、料,经学校领导和区教育局信息中心审核后,数据变更方可生效。第十六条 校内学籍变动。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留级,不提倡跳级。留级操作只针对高中阶段学生进行操作。调班在学校内同年级进行操作,不需要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调班时不可超过班额限制。第十七条 转学。学籍实行籍随人走,义务教育阶段不准挂靠学籍。条1条区县内转学学生家长(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向转出学校提起申请,并上传转入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作为有效转学证明,转出学校和县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转入学校通知学生报到入学;转出学校需将电子稿下载打印并妥善保存备查。区县内转学不需区教育局盖章。(二)区县

9、外省内、跨省转学由学生家长(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七星关区就读的,学校审核同意后,上传转入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作为有效转学证明,申请转学;转出七星关区外就读的,转出学校审核时,必须先下载学生转入学校上传的就读证明电子稿保存,方可审核通过,就读证明按一式二份打印,一份学校自行保留备查,一份由教管中心(中学)每学期开学第一月内统一上交区教育局信息中心。 (转入毕节城区遵照“(三)毕节城区就学管理”执行)。条 18 条 休学复学恢复入学资格。(一)休学1.因病需停课治疗时间达两个月以上的,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缴费凭证、

10、住院发票、医保报销凭证、医院建议休学证明等,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学校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予休学。学校凭学生(家长)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表办理休学操作。2.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休学申请,上传休学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休学期限按 1 学期和 1 学年两种情况设置,超过休学期限的需要家长(监护人)提出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3.休学期间学生不能进行其他异动操作。4.全国学籍系统不允许通过休学进行变相留级。(二)复学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发起复学申请,上传复学证明材料(因病休

11、学的必须上传医院康复证明)。学校和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复学学生可根据其实际学习能力安排就读年级。(三)恢复入学资格指学生在退学、开除、失踪、其他离校后,回到学校恢复上学的情况。退学、开除只针对高中阶段学生学籍。学校发起复学申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需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区教育局信息中心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第十九条 退学开除。退学、开除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区教育局信息中心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进行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第二十条 出境与出境复学。学生出境时,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

12、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出境学生回来继续上学,按出境复学异动进行操作。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出境复学异动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第二十一条 死亡失踪。死亡要求上传法定的死亡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或公安部门提供。失踪要求上传法定的失踪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失踪证明一般由法院提供。第二十二条 学校控辍保学学校须及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标注义务教育教育阶段疑似辍学或辍学的学生信息(学生三天无故不到校标注为疑似辍学,十天无故不到校标注为辍学),学校要配合镇乡人民政府做好追辍工作,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填写完成学校和当地政府采

13、取的控辍保学措施。 已动员返校的,及时标注(注意选择返校时间)返校。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将定期与不定期对各校标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不作为的学校进行通报。第二十三条 其他离校。除上述异动之外学生离开学校的(包括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学生),按其他离校进行异动处理,上传相关有效证明材料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第二十四条 转学等学生异动统一办理时间春季学期为 3 月份,秋季学期为 9 月份,其余时间一律不予办理。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各类学籍异动。第五章 毕业升级与招生入学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由学校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高中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区教育

14、局信息中心将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省市设置的相应毕业结业条件进行审核。毕业操作时,学校应登记学生的毕业去向信息,毕业去向暂时不明确的,应待学生升学后,通过系统自动回填。学生毕结业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对毕业学生信息进行修改。第二十六条 学生正常升级由全国学籍系统在后台统一进行,各校要确保学生的毕结业操作在每年 7 月 30 日之前完成,并做好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和备份工作。第二十七条 区教育局信息中心根据招生计划,设置辖区内学校的招生人数。第二十八条 小学升学和初中升学。由学校在录取名单范围内进行统一招生,在录取名单外进行自主招生。区教育局信息中心负责对学校最终录取的学生进行审核。学生报到后,通过调

15、取新生档案,完成全国学籍系统招生过程。学校需在区教育局制定的招生计划数和班额范围内录取学生。第二十九条 对跨区域招生,由录取学校发起申请,经过区教育局信息中心审核和生源地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完成招生过程。重复招生指一名学生被多所学校录取。线下协商一致的,由非实际录取学校删除该录取记录。线下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学校上传证明材料,发起重复招生处理流程,提交学籍主管部门审核。跨区域重复招生的,由共同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仲裁处理。第三十条 未获得全国统一学籍号的学生,将不能进行招生处理。第三十一条 各校必须严格禁止招收不足 6 周岁(以 8 月 31 日之前出生为准)学生入学。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在校学生数必

16、须与“系统” 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第六章 学籍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全国学籍系统为区教育局和学校分别建立学籍管理员、学籍系统管理员账号,授予不同的业务操作和数据查询权限。系统将把所有的业务操作记入操作日志,以备数据安全责任追查。各校要保管好自己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第三十四条 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数据库中的信息,学籍信息仅用于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与教学,严禁用作其他商业用途。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查看和维护辖区范围内的学生学籍信息。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要保证学校网络宽带接入,配备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

17、相机、高清摄像头等专用设备;配备或指定专门的学籍管理员;建立校长、班主任、学籍管理员联动工作机制并不断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校应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核定其工作量,并在评职、晋级、评优选先等方面作为优先条件。第三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附 则第三十七条 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规定的,依照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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