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清 查 表 )年表 号: 表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文 号:国 统 字(2008)105 号有效期至:年月00 单 位 类 别 01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1法 人 单 位 本 部 (总 部 、 本 店 、 本 所 等 ) 02 单位名称:2法 人 单 位 分 支 机 构 (分 部 、 分 厂 、 分 店 、 支 所等 )03 单位负责人:04 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 05 联系方式行政区划代码(普查机构填写):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乡(镇)街(村) 、门牌号单位位于 街道办事处 社区
2、(居委会) 区 号电话号码分 机 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06 行业类别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1 ; 2 ;3 行业代码(普 查 机 构 填 写 )07 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如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为多个,请复选) 机关级别:1 国家,2 省,3 地(市),4 县(市)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 机 关 级 别 登记注册号1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2 机构编制部门3 民政部门4 国家税务部门5 地方税务部门9 其他(请注明批准机关) 08 登记注册类型 11开 业 (成 立 )时 间 12企 业 营 业 状 态内资110国有120集体130股份合作141国有联营142集体联营
3、143国有与集体联营149其他联营151国有独资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60股份有限公司171私营独资172私营合伙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230港澳台商独资240港 澳 台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外商投资310中外合资经营320中外合作经营330外资企业340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年 月1营业2停业(歇业)3筹建4当年关闭5当年破产9其他14机 构 类 型 17 年末从业人员数 23 经营性单位收入 24 行 政 事 业 性 单 位 支 出单位清查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组织
4、机构代码(01):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11714-1997) ,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具体填写规定如下: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已经领取了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该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 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 1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
5、代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本部的,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使用法人单位代码的前 8位,第 9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市、县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单位名称(02):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10 企业20 事业单位30 机关40 社会团体52 基金会53 居委会54 村委会90 其他组织机构 百 万 十 万 万 千
6、 百 十 人 百 亿 十 亿 亿 元 千 万 百 万 十 万 万 元 千 元亿 元 千 万 百 万 十 万 万 元 千 元25 归属法人单位情况1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4法 人 单 位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普 查 机 构 填 写 )2法人单位名称: 3法人单位详细地址: 省 地 县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产业活动单位在此盖章)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03):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依照法律
7、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第一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普查单位免填。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国统字200893号文中的规定,以截止到 2008年 8月底统计上使用的 12位行政区划代
8、码库中的代码填写。行政区划代码共有 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第一段为 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2260)填写;第二段为 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二段 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 “1”表示镇, “2和 3”表示乡, “4和 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1.街道的代码从 001099 由小到大顺序编写;2.镇的代码从 100199 由小到大顺序编写;3.乡的代码从 200399 由小到大顺序编写;4.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 400599 由小到大顺序编
9、写。第三段的 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 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 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 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第三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名称。联系方式(05):所有单位均
10、填写本项。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行业类别(06):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
11、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2.行业代码,普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由普查机构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小类代码。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登记(注册)情况(07):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即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五项中一个以上
12、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 其他” 。不属于前五项的选填“9 其他”,并在登记注册号栏中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 。机关以及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一律选填“9 其他” ,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机关级别,填表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区、市、州、盟) ;4.县(区、市、旗)。登记注册号码,填表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登记注册号栏
13、中,填写所选的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基金会填写基金会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登记注册类型(08):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企业法人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其他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
14、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
15、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6、。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 、 合伙企业法 、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
17、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 、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8)其他内
18、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19、,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
20、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 、军队武警、政协组织一律填“110 国有” ;(2)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
21、关所属事业单位,按其管理方式一律填“110国有” ;(3)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按其管理方式一律填“110 国有” ; (4)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一律填写“190 其他” ;(5)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 其他” 。执行会计制度类别(13):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会计制度、行政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
22、)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
23、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5.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选填此项。机构类型(14):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机构类型划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机构。1.企业(10):包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个人独资企
24、业、合伙企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2.事业单位(20):包括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3.机关(30):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
25、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3)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4)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5)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4.社会团体(40):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经各
26、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5.民办非企业单位(51):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2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6.基金会(52):包括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7.居民委员会(53):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54):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9.其他组织机构(90):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产业活动单位数(1
28、6):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本项指标是填写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按统计专业分组的单位数。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在“总计”项选填“1” ,并在相应专业项填“1”。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其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总计数,并分别按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其他等专业填报。 年末从业人员数(17):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期 末 从 业 人 员 包 括 在 各 单 位 工 作 的 外 方 人 员 和 港澳 台 方 人 员 、 兼 职 人 员 、 再 就
29、 业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 借 用 的 外 单 位 人 员 和 第 二 职 业 者 。但 不 包 括 离 开 本 单 位 仍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的 职 工 。限法人单位填写年末从业人员按学历、按专业技术职称、按技术等级分组指标: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3.具有大专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4.具有高中学历人员:指接受
30、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成人高中,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包括等同于高中学历的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专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的人员。5.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相当于初中及以下的人员。6.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 ,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
31、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7.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 ,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8.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级飞行员、二、三副) ,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护
32、)师(士) ,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9.高级技师: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包括技术等级证书 、 技师合格证书 、 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10.技师: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包括技术等级证书 、 技师合格证书 、 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11.高级工
33、: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包括技术等级证书 、 技师合格证书 、 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的人员。12.中级工: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包括技术等级证书 、 技师合格证书 、 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证书的人员。开业(成立)时间(11):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如国家统计局成立于 1952年 8月,文化大革命中撤消,后又恢复,则成立时间为 1952年 08月。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5.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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