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为促进电子金融服务的发展,加快客户资金结算速度,提高结算效率,同时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与个人客户(以下简称“乙方”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协议双方应予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网上银行”是指通过互联网、其他公用网络或甲方自助银行及营业网点提供的网银自助终端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系统。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贷款、理财和支付结算等服务。个人网上银行分为个人网银专业版和个人网银大众版。个人网银专业版须客户到
2、营业网点注册后通过选定的认证方式办理所有已开通的网银业务及查询相关信息;个人网银大众版通过自助注册按客户账号、交易密码和身份证件认证后,建立用户名和登录密码,以建立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登录个人网银大众版,只能查询相关信息,不能交易。“动态密码”是指由动态密码令牌手持终端设备生成的一种不断变化的口令。动态令牌是动态密码的生成设备,每隔一定时间自动生成一个动态密码,每个密码在半分钟内有效并只能使用一次。短信动态密码是指在交易时甲方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将动态密码发送至乙方指定的手机号码,乙方收到的动态密码在半分钟内有效并只能使用一次。“数字证书” 是指存有乙方身份的电子文件、USBKEY或其他介质,用于对
3、乙方的网上银行交易进行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是指乙方以账号及密码或动态密码或数字证书,通过甲方的网上银行向甲方发出的查询、转帐等金融业务的指令。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一)为保障乙方资金安全,甲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乙方应当遵守。(二)甲方具有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的权利,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网上银行的服务功能。在此期间甲方有权停止服务,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因网络、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
4、执行、延迟执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三)甲方有权制定、调整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乙方须按甲方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缴纳相应的服务费用。(四)如乙方因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中扣划乙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乙方的网上银行服务。(五)甲方应根据乙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并及时向乙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但对于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甲方接收到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信息不明、内容有误、不完整等;2、乙方账户可用余额或相关额度不足; 3、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乙方账户挂失、止付、销户或存
5、在其他异常状况;5、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6、乙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7、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甲方过错的情况; 8、甲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时。(六)乙方违反本协议、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定、规则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向乙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七)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八)在甲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甲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发送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查询交易记
6、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九)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手续,负责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咨询,并在甲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交易规则等内容。 (十)甲方可在法律法规许可和乙方授权范围内使用乙方资料和交易记录,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甲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调整,本协议条款、网上银行业务章程、相关业务规定、规则修改及业务功能、项目调整等,将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对外公告,公告一经发布即刻生效,不再另行逐一通知。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自愿申请注册甲方网上银行,完全接受
7、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并遵守甲方相关业务规定、规则。(二)乙方到甲方营业网点或甲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网上银行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乙方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网上银行办理申请服务的,以乙方合法的身份信息作为甲方确认的依据。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应保证所填写及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可自行选择将已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电子银行注册账户。注册账户原有性质不变,甲方仍可在乙方营业柜台办理各项业务。 (四)乙方如对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有
8、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网站或向甲方营业网点咨询或投诉。 (五)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申请、变更、暂停、恢复、注销等,均应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必须妥善保管银行卡号、存折账号、密码(包括账户密码、查询密码、登录密码、动态密码以及证书密码) 、动态令牌及 USB-KEY 等信息资料。对所有通过乙方身份认证方式完成的操作,甲方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证。乙方未妥善保管以上信息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七)乙方发出的指令经甲方执行后,乙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乙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
9、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 15 日内向甲方作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账号、交易金额等情况。对乙方发出的错误通知,甲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甲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甲方原因,甲方将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 (八)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甲方官方网站()或自助银行、营业网点提供的网银自助终端,不要通过其他网站或链接登录。网上银行交易以甲方电脑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甲方电脑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乙方网上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二)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甲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甲方
10、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三)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网上银行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网上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四)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甲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甲方的客户服务热线“0576-96528” 、 “40066-96528”或到甲方的营业网点通知甲方。甲方应积极调查并及时告知乙方调查结果。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在甲方的详细解释下,已经全面、充分理解并愿意遵守本协议内容以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 、 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网上银行用户手册中的所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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