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洛阳卓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手机短信合同第 1 页 共 3 页手机短信息服务合同书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 方:洛阳卓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成为乙方的短信息会员,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塑料信息短信息服务事宜达成合同如下:第 1 条 服务内容1.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在正常工作日将采集的信息编辑、加工后以手机短信息的形式发送到甲方提供的手机号码上。1.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将根据注册短信息会员的需求类型分为 SE、SP、SA、SV,具体服务类别见附件:手机短信分类。第 2 条 服务期限2.1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2、日。第 3 条 服务费用3.1 甲方注册成为本网信息服务 类手机短信息会员的一次性支付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接受信息手机号码: 支付方式: ,支付日期为 。第 4 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4.1 甲方享有按时接收乙方发送的相应类别的市场短信息的权利。4.2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信息服务用于非法用途。4.3 甲方保证遵守所有由乙方提供的信息服务的服务合同、规定、程序和惯例。4.4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发送合同规定数量的相应类别市场短信息。4.5 乙方发送的短信息内容应保证与甲方所订类别相符,不能发送与甲方所订阅类别无关的信息。4.6 乙方所发送短信的时间为每周的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第 5 条 除
3、外责任及补偿5.1 乙方对任何与手机或其它服务形式有联系的直接、间接、偶然、特殊的损害不负责任,此等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5.1.1 甲方使用自己的手机发生故障所造成的损害;5.1.2 甲方不正当使用手机服务或其它形式的服务所造成的损害; 5.1.3 在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的指导下进行交易所造成的损失; 5.1.4 乙方注册会员提供的商务信息发生变动导致的损失。洛阳卓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手机短信合同第 2 页 共 3 页5.2 乙方对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不作任何形式的担保。5.3 用户在订购提供的短信息服务之前,应当确认自己的手机能够正常接收和显示其所订购的短信息,如因用户手机问题而不能正常接收和显
4、示中国通用塑料信息网发送的短信息的,中国通用塑料信息网不承担任何责任。第 6 条 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6.1 乙方对依据本合同采集、开发、处理、发布的短信息享有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和利益。6.2 一方对于由于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另一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 ) ,应保守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该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一旦本合同终止,该方应将载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另一方要求归还另一方,或予以自行销毁,并从任何有关记忆装置中删除任何该等保密信息,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6.3 中国通用塑料信息网所提供的短信内容和软件可以用作信息获取、
5、商务交易的信息资源,但甲方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后,不允许向其团体成员以外的任何第三者传播,同时在团体内部成员之间传播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是“中国通用塑料信息网() ”。6.4 双方同意,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第 7 条将持续有效。第 7 条 合同的提前终止7.1 如果一方违反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 另一方有权提前 6天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合同。第 8 条 不可抗力8.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
6、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是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8.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网站页面公告、电子邮件、专人手递或挂号邮件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
7、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8.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则本合同终止。第 9 条 其他规定9.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9.2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洛阳卓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手机短信合同第 3 页 共 3 页的合同、合约、理解和通信。9.3 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
8、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9.4 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合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9.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9.6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第 10 条 通讯10.1 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网站页面公告、或电子邮件、或非在线形式传送。第 11 条 适用法律和
9、争议的解决11.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 12 条 附则12.1 本合同一式贰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甲 方: 乙 方:洛阳卓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 址: 地 址:洛阳市吉利区大庆路中国工商银行大厦四楼邮 编: 邮 编:471012电 话: 电 话:0379-66913600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随乙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签 订 地: 签 订 地:开 户 行: 开 户 行:工行洛阳分行吉利支行帐 号: 帐 号:1705023609045038370E-mail: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