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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题.doc

1、公司法案例分析题一、(2013 年司考)案情:2012 年 5 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2012 年 5 月 25 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 年 6 月 5 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 150

2、 万元)与现金 100 万元。2013 年 2 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 2013 年 5 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 300 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 年 5 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 8 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 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 100 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 2012

3、年 6 月 10 日,甲将该 100 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 2012 年 6 月初,时值 130 万元;在 2013 年 1 月,时值 80 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 2013 年 1 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 80 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3.在甲不能补足其 100 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

4、什么?参考答案:1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2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 2012 年 6 月初之 130 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 9 条、第 16 条。 3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 15 条。 4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 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

5、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 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5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 6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 26、28 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二、(2012 年司考) 案情:2009 年 1 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

6、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 260 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 12 月 18 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如超出 100 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 年 12 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

7、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 200 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 年 5 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 50 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 年 9 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 3000 万元,但负债已高达 3 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 年 1 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1.2009 年 12 月 18

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 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丙仍然享

9、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2010 年司考)案情:2007 年 2 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持股比例各 20;甲、乙各以 100 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 100 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 28,其他四

10、位股东各得 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 2010 年 9 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 100 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 100 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 1,000 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 300 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

11、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 2008 年 5 月地震中遇难,其 13 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 200 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 年 5 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 年 7 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 120 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 150 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 100 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

12、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 100 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 2010 年 8 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 13 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 200 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

13、么?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解 析】公司法第 35 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有效。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 析】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

14、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公司法第 28 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只是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

15、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解 析】因为丁向公司借款 100 万元已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丁对公司的债务,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解 析】民法通则第 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丁虽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的行为表明其认同借款合同的存在,其主观上愿意承担还款义务,即同意履行,故诉讼时效中断,北陵公司于 2010 年 8 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没有超过诉讼时

16、效。 5.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解 析】公司法第 149 条第 1 款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 149 条第 2 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 150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公司法对此种行为只是规定了产生的利益归于公司,由于此种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并未规定此行为无效,

17、故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6.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解 析】公司法第 76 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作特殊限制性规定,公司法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故戊 13 岁的儿子可以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7.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解 析】物权法第 180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18、;(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 188 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北陵公司以设备作为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8.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解 析】此处应将“股份”改为“股权”。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

19、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乙向股东甲转让股权不是对外转让,不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9.有效。因为赠与合同是诺

20、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解 析】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北陵公司尚欠万水公司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决定向慈善机构捐款,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

21、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四、(2007 年司考题)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 60 万元和 240 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 50 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 3 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 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

22、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问题: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

23、么法律措施?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参考答案: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5、甲持有公司 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五(

24、2014 年司考题)案情:2012 年 4 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 100 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 年 11 月 5 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00 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

25、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 100 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 年 3 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 年 6 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 50 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 2014 年 1 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 4 万元。 问题: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

26、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 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 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 50 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 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帐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投资协

27、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 2.根据问题 1 的结论,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而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张巡也不得将其对陈明的债权,视为对公司的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 3.依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李贝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退一步说,即使就李贝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下,李贝的处分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起见,李贝也不得主张该处分行为为无效。 4.鉴于刘宝仅与李贝之

28、间存在法律关系,即委托持股关系,因此刘宝也就只能根据该合同关系,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主张。 5.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第一款),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 50 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 6.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负有追回义务;再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取的绩效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范围,故而管理人应向葛梅梅请求返还所获取的收入,且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予以

29、追回。六:(2015 年司考真题)案情: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3 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 37%、30%、19%、14%;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2013 年 8 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简称:1 号股东会决议):第一,公司增资 1000 万元;第二,其中 860 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 140 万元,由丁认购,从而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而其他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缴纳新

30、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 2013 年 8 月 31 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虽然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公司增资计划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但这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至 2013 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 4000 万元的未分配利润。2014 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140 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 860 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

31、对。鉴于丁继续实施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公司在2014 年 1 月 8 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 1000 万元;第二,不再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认缴新股;第三,各股东新增出资的缴纳期限为 20 年;第四,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 140 万元资金,由公司退还给丁。就此议案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简称:2 号股东会决议),甲、乙、丙均同意并签字,丁虽签字,但就第二、第三与第四项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之后在甲、乙的主导下,鸿捷公司经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并于2014 年 1 月 20 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注册资

32、本的工商变更登记。2014 年底,受经济下行形势影响,加之新产品研发失败,鸿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至2015 年 5 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设备款债务 1000 万元,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已不足以偿付。问题:1.1 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2.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3.丁可否主张 860 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4.2 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其与1 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为什么?5.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为什么?6.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 1000 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

33、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1.1 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程序上符合股东会决议的程序。2.首先应确定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来看,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这是讨论违约责任的前提。其次,依合同法第 107 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司继续履行也就是强制其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在结果上会导致强制骐黄公司加入公司组织,从而有违参与或加入公司组织之自由原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至于能否主张骐黄公司的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骐黄公司

34、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骐黄公司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鸿捷公司也很难主张该请求权。3.不可以。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依据,为公司法第 34 条,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不过该条所规定的原股东之优先认购权,主要针对的,是增资之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配未另行规定的情形;而且行使优先认购权还须遵守另一个限制,即原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该增资计划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权重,因此就余下的 860 万元的新股,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权的依据。4.2 号股东会决议

35、是合法有效的决议。内容不违法,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的合法利益,程序上,丁的持股比例仅为 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要求。这两个决议均在解决与实施公司增资 1000 万元的计划,由于1 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实施,因此2 号股东会决议是对1 号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或者废除,后者随之失效。5.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新的注册资本亦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才能产生注册资本的法定效力;进而在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册资本时,也同样只有在登记完毕后,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效力。6.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准用公司

36、法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第 2 款的规定,认可公司债权人的这项请求权,即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各股东所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进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2013 年注会真题)1.甲、乙、丙、丁出资成立某留学服务公司,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 35%、 30%、20%、15%。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由甲股东任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不设监事会,丙股东担任监事。公司成立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 年底,乙股东提出,甲股东因出国留学多年,对公司经营活动有很大帮助, 建议年度分配利润时按照甲 50%、乙 25%、丙 15%、丁 10%的比例进行分配。

37、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股东丁外,其余股东表示同意。(2) 乙股东按照贷款购车,经销商要求乙股东提供担保。乙股东与甲股东商量后 决定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并以公司名义签订了担保合同。事后,乙股东将该事项告诉丙股东,丙表示同意,又将事项告诉丁股东,丁股东表示发对。(3) 因多年未分配利润,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同意丁査阅,但丁 要求复印部分会计账簿内容时遭到公司拒绝。(4) 丁股东想将自己股权进行转让,丙股东有意购买,但因价格高未达成一致意 见。甲股东以丁转让股权未经股东过半数同意为由不准丁股东对外转让股权。(5) 甲股东编写出版一本留学服务指南一书,并以公司名义购买了 3000 本。 丁股东认为甲股东的行为对企业不忠实,损害公司的利益。(6) 丁股东告诉监事丙,要求以甲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甲股东赔偿公司损失。但监事丙未予以理会,后丁股东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回答下列问题:(1) 公司分配利润的事项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 公司为乙股东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3) 丁股东要求复印会计账簿部分遭到公司拒绝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4) 甲股东以未经半数股东同意不准丁转让股权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5) 丁认为甲的行为是对公司的不忠实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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