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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简答题个人复习资料仅供参考.doc

1、公司法简答题(个人复习资料 ,仅供参考 )公司法简答题(个人复习资料,仅供参考)1、公司的法律特征:(1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2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 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 (4 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2、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规定:我国公司没有规定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三种类型: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单独出资或者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论授权本级人民政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3、什么是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二者有何不同?无限责任

2、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4、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分公司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但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由本公司掌握并统一核算,同时分公司的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掌握,分公司活动的后果也由总公司承受。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的设立必须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程序。5、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 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设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协议是全体出

3、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它只对合伙的参加人,即合伙合同的订立者有约束力。 (2 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3 合伙与公司在内部及外部法律关系上具有实质性差异。公司有其区别于股东的独立财产,而合伙的财产一般被认为属全体合伙人共同。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股东出资一经交付公司,一般不得主张退股,出资或股份的转让就成为股权的重要内容,所不同的仅仅是在不同种类的公司中,转让的自由度不同。合伙是根据合伙协议成立的,合伙之间

4、具有极强的人身信任性质,这决定了合伙人的出资份额在转让方面要受到严格限制。从企业规模及存结期限看,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期间比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于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由于我国上前没有无限公司,我国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现任。因此,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就成为我国公司与合伙的显著区别。6、公司的作用:(1 公司是最佳的集资工具(2 公司有利于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3 公司有利于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健全(4 公司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5 公司是投

5、资主体控制企业的有效形式。7、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及发起行为的性质:地位:(1 从法律行为角度,发起人及其行为是公司设立的第一个关键点。发起是先行出资、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承担设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等。发起人为处于设立中的公司的机构,发起人的行为即为设立中的公司的行为。因此,发起人对内办理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2 公司依法成立后,发起人即转为公司股东,其发起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转归公司承受,若公司不能成立,发起行为的后果则发起人承担。性质:学术界的通说认为,发起行为属于公司设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共同行为的性质,即公司设立行为的基础是多数人一致意思表示,行为人的目

6、的和利益具有一致性。从发起人所承担的责任看,在公司不能成立时,以及公司设立中发起人过失致命公司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下,发起人的行为则类似合伙契约行为。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理解为合伙关系。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费用、认股人已经缴纳股款的返还等均应承担喀嚓带责任。8、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区别:先答定义。法定资本制的特点是资本或股份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并一次发行。授权资本制的主要特点是公司在章程确定资本总额的前提下分期发行资本,并授权董事会以新股发行权。9、公司章程的特点:(1 具有法定性。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公司法人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法律

7、人格。公司章程在内容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定。 (2 具有公开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记的重要法定事项,是公司公示的重要内容。 (3 具有自治性。就制定程序而言,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拟订,经创立大会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全体初始股东依法所为的法律行为,而该行为当事人的最终目的在于创立公司法人。10、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法司法人人格不论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公司法及审判初中不考虑公司独立法人的特性,追究被公司法律特性所掩盖的经济实情,从而责令特定的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其特点:(1 公司人格否认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

8、的, ,所谓特定情况是指公司人格被股东滥用,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的场合。 (2 公司人格否认的目的是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具体情况下,通过不论公司独立人格达到不论股东有限责任,从而使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3 由于初中中公司人格滥用的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因此公司不论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成文法和判例的结合。11、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所谓不变并非资本的绝对不可改变,而是不得任意改变。从立法意图上看,资本不变原则是为了防止公司任意减少资本而损害债权伯利益,或防止公司因任意增加资本而导致资本过剩,使

9、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从而损害股东利益。12、我国公司法对资本形成的规定:(1 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以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万元。 (2 实行资本人期缴纳制。2005 年的修订大幅度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同时实行资本分期缴纳制。公司法第 26 条 81 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3 实行验资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或增资时的股东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4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法 20

10、0 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13、我国公司法对资本充实的规定:在公司经营期间,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公司成立后,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现金以外的出资负连带补缴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其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缴足的出资负连带补缴责任,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人格发行股份,除公司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其股权或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进行限制规定:有限公司股

11、东和股份公司发起人可以用货出资,但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同时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双重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不能用于出资,非货财产出资必须依法评估作价后折合为股份,其作价金额不得超公司注册资本的 70%。64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4、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公司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保护股东利益是公司的重要原则。我国公司在以下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出其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1 明确规定股东权的基本内容、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以及对权利的司法救济。 (2注

12、意保护公司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15、公司法对公司权力能力的限制?原因?:(1 性质限制。公司作为法人,不能享有某些与自然人生理特点密切相连的权利能力。 (2 法律限制。第一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我国公司法不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数额,只限制接受投资的主体。但为保障股东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对外投资决定权的行使机构以及对外投资数额的限制作出规定。第二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我国公司法在总体上不限制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利,但为避免公司对外担保造成公司财产减少而可能给股东带来的损害,公司法第 16 条将限制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利赋予公司章程,并对上市公司

13、在 1 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情况作出适当限制。第三公司经营范围与公司权利能力的关系。我国公司法认为公司经营范围是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应当依法记载并登记公示,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经营范围不构成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6、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重要的公司形态,因此均具有独立的公司法律人格,而且以有限责任制为基础。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人合性、封闭性的特点,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彻底的资合性、公众性,决定了两者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1 公司规模不同。股东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不超过 50 人,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14、。资本规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申请上市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 (2 公司治理结构不同。股东对公司控制程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趋于间接化以及淡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积极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通过股东会选举罢免董事,并通过股东会对董事会控制,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组织结构繁简,股份有限公司规模庞大,组织机构应十分完善,法律有诸多详尽的强制性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规模相对较小,法律规定较灵活宽松,留给股东较大的意思自治空间。(3 公司资本规则不同。资本的筹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

15、筹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认购出资筹集资本。资本的划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认购的资本称为股份,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法定表现形式是股票,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每股金额相等。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资本称为出资,出资比例份额大小可以不一,法定表现形式是出资证明书。资本的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完全自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是一种权利证书,不能自由买卖,股东的出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17、股东出资的种类:(1 货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 实物,应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资,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数额不大的,可由股

16、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实物作价。 (3 知识产权。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且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4 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得以其拥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出资。 (5 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18、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9、董事、高级管理

17、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义务:公司法第 148 条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般义务,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己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也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忠实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义务在内容上的要求,那么勤勉则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义务在形式(方式)上的表现。其基本含义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其行为的方式须能使他人合理的相信,其为了实现和维护公司的最佳利益,已按董事、

18、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尽己所能地做了他应该做的。公司法第 148 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是指他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方式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公司法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方式: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公司行事归入权。在情节严重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 董事责任的免除。我国公司法第 113 条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

19、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20、股东派生诉讼的价值:股东派生诉讼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之名义为公司利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21、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2 股份有限公司由法定数额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人数的广泛性。 (3 公司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均等性。 (4 公司股份以股票的形式发行和转让 -股份发行的公

20、开性及股份转让的自由性。 (5 公司必须依法公开其会计表册-公司经营的公开性。 (6 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及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资合性。22、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规定:(1 发起人资格和人数。资格:公司法对发起人资格无特殊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但规定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人数:公司法 79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 (2 发起人的责任和义务。公司的设立主要信赖于发起人的发起行为,为了保证发起人发起行为的规范性,保护认股人、公司及股东的利润,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23、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21、份的种类划分:(1 按股票对股东姓名的记载状况分词句股和无记名股。 (2 按股份所表示的股东权的内容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3 按股票票面所标明的股票面值的情况分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4 按股份发行的时间、条件及程序分为旧股和新股。24、公司债与公司股份都是公司融资的一种手段。它们之间有相似之处,如,都以公司作为发行人,以公众作为发行对象,持有者拥有一定的权利,并以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现,都具有流通性。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只享有债权,不享有其他权利。股份的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因财产所有权转化而

22、形成的股权关系,因而享有一系列的股东权。权利内容不同。公司债权人因其享有的是债权,故不得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更不得对公司的事物作出决策。其对公司的权利就是按期收回本息,而公司则负有无论经营好坏必须按时偿还公司债券持有人本息的义务。若在公司债券偿还期限届满之前,公司破产或清算的话,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东就公司财产受清偿的权利。公司股份的持有人拥有的是股权,故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一系列股东权。其中的资产受益权实现的程度取决于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并随之变动。股权是没有到期日和偿还期的,股东在任何时候都无权要求公司还本付息。在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股东必须在债权人之后行使其对公司剩余

23、资产的分配权。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公司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而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及各类无形资产。25、什么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临时会?(1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的数 2/3 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6、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的规定?表决回避制度是公司法在特定情况下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这一制度不仅可以保证利害关系情况下股东大会决议的公正,而且对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小

24、股东和公司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公司法第 16 条规定,当股东大会对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事项作出决议时,该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该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7、简述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表决制度。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度有以下要点:(1 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将这些投票权分散投向各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所有的投票权集中向一人或数名候选人(2

25、累积投票制的实行不是公司法的强制规定,而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累积投票制使中小股东通过将选票局部集中的方式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因此对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保护具有重要意义。28、公司法对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的诉讼的规定:公司法第 143 条规定除法定情形之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1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时,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半时。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民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时。还规定,公司因上述 1-3 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还规定,公司在上述情况下收购本

26、公司股份后,第于第 1 项的必须在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2 第和第 4 项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第3 项的,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29、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的保护:(1 股东平行原则。为了防止大股东垄断公司事务,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实行股东平等原则。即以股份为基础,各股东按其拥有的股份类别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给予任何股东以歧视待遇。 (2 小股东表决的行使。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一些小股东实际上不可能通过表决权的行使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大股东垄断公司事务而造成对小股东利益的损害,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27、股份 10%以上的少数股东有权根据情况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一股一票表决和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体现了股东民主,但这一制度的实施加深了股份公司大、小股东之间矛盾,我国公司对一般表决规则作出了例外规定:第一累积投票制度的实行。通过将选票局部集中的方式使小股东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因此对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股东表决回避制度。是公司法在特定情况下对股东表决的限制,这一制度不仅可以保证利害关系情况下股东大会决议的公正,而且对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和公司利益具有重要作用。30、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制度的特别规定:(1 强化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资本处置的控制

28、。公司法第 122 条规定:上市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规定董事表决权加避制度。公司法 125 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与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的过半数的无关耿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建立董事会秘书制度。公司法 124 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29、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于股份公司境外上市以及上市公司治理的需要,公司法第 122 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1、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1 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2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为保护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要求董

30、事、监事、经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对其在任职期间内及离职半年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限制。在上述限制基础上,允许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 (3 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了避免公司发生实质性减资、防止操纵股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4 对公司股票质押的限制。公司法 143 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32、股份的特征:(1 股份一律平等。 (2 股份可以自由转让(3 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33、股票的特征:(1 股票是证明股东权的证权证券(

31、2 股票是要式证券(3 股票是有价证券(4 股票是流通证券 3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 确定公司发起人并签订发起人协议(2 订立公司章程(3 申请名称的预先核准(4 设立审批(5 股份的认缴和募集(6 建立公司机构(7 公司设立登记。34、外国公司的特点:(1 按照外国法律在国外组建、注册。 (2 外国公司具有外国国籍(3 经申请获准在中国取得直接的经营资格。3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征:(1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录属于外国公司。 (2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须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 (3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须在我国境内设立。 (4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6、外国公司分

32、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公司法 196 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1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3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指我国法律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能够作出或不作出的一定行为,以及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除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予以限制以外,与中国的同类分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基本相同。 (2 义务。指我国法律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和禁止一定行为所作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表现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该外国公司必须在我国就其分支机构的设立进行登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除我国法律予以特别规定的外,与我国同类分公司所负有的义务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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