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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学硕博士班招生规定.DOC

1、【 e9f87ec38b58030214a2fbb2694c94d3】 第 1頁,共 3頁 淡江大學 碩博 士班招生規定 83.11.30 第 1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89.10.18 第 2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90.10.05 第 1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91.04.11 台 (91)高 (一 )字第 91049427 號函核備 94.06.15 淡江大學 94學年度第 7 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4.11.16 教育部台高 (一 )字第 0940154598 號函備查 94.11.22 室秘法字第 0940000042 號函公布 95.4.19 淡江大學 95學年度第 5

2、 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5.5.29 台高 (一 )字 第 0950078298 號函備查 95.6.7 室秘法字第 0950000018 號公布 97.06.20 招生委員會 97學年度第 7 次會議修正通過 97.07.25 教育部台高 (一 )字第 0970146402 號函同意核定 97.08.05 室秘法字第 0970000045 號函公布 98.12.02 99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2次會議修正通過 98.12.22 教育部台高 (一 )字第 0980220747 號函同意修正 98.12.25 室秘法字第 0980000078 號函公布 99.04.21 99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3、 4次會議修正通過 99.05.04 教育部台高 (一 )字第 0990075464號函同意核定 99.05.11 室秘法字第 0990000007 號函公布 100.03.30 淡江大學招生委員會 100 學年度第 4 次 會 議 修正通過 100.04.15 教育部臺高 (一 )字 第 1000062250 號函同意修正 100.04.28 室秘法字第 1000000021號函公布 101.06.01 招生委員會 101 學年度第 6 次會議修正通過 101.12.12 招生委員會 102 學年度第 2 次會議修正通過 102.01.21 教育部臺教高 (四 )字 第 1020012150

4、 號函同意修正 102.02.20 處秘法字第 1020000007號函公布 102.03.15 招生委員會 102 學年度第 3 次會議修正通過 102.04.12 教育部臺 教 高 (四 )字 第 1020053056 號函同意修正 102.04.29 處秘法字第 1020000012號函公布 102.10.30 招生委員會 103 學年度第 2 次會議修正通過 102.12.17 教育部臺教 高 (四 )字第 1020185574 號函 同意修正 102.12.26 處 秘 法 字第 1020000081號函公布 106.07.31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60108530 號函 同

5、意修正 106.08.02 招生委員會 106學年度第 7 次會議追認 106.08.22 處 秘 法 字第 1060000045號函公布 一 、本規定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 、大學法 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 及 本校 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訂定之 。 二 、 碩博士班招生,依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組成招生委員會, 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三 、 碩博士班招生 報考資格依下列規定: (一 )符合大學法第二十三條、入學 大 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 。 (二 )各系、所、學位學程得另 行 訂 定 是 否需相關科系畢業 。 (三 )報考在職生者除需符合前二款

6、規定外,是否需與碩博士班性質相關之工作年資或經歷,得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行規定,經招生委員會通過並明列於簡章。 (四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 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四 、 碩博士班 招 收之研究生含一般生、在職生,其招生名額之訂定,依教育部訂頒之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辦理 。在職生的招生名額與一般生分別於簡章列出。 同一院、系、所、學 位學程 招生名額,經教育部核定後,學校得另行分組辦理 招生。 【 e9f87ec38b58030214a2fbb2694c94d3】 第 2

7、頁,共 3頁 招生名額 如需 流用, 應於簡章明定流用原則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不同院、系、所、學位學程 (包括學籍分組 )間不得流用。 (二 )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 甄試入學 辦理完竣後,缺額得流用至 考試入學 。 (三 )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同一招生管道分組 (不包括學籍分組 )缺額,得於錄取或遞補時逕行流用。 甄試入學招生名額 ,應包括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校招生總量內,並 以不超過本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 六 十為限。 五 、 甄試入學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辦理,考試入學於第二學期辦理。 各學制班別之各招生管道,不得將名額分次招生。 六、 碩博士班招生以 甄試入學、考試入

8、學 方式辦理。 碩博士班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 甄試入學 至多以四科為限,面試比例不得超過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考試入學碩士班至多以三科為限,博士班至多以四科為限,面試比例不得超過總成績百分之 五十 。 第一項考試若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者,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 ,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七、 招 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 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流用原則、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成績複查、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9、 ,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 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八 、 碩、博士班錄取名單應提經招生委員會審議後正式公告, 錄取標準 如下 : (一 )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 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招生委員會核定後,得不足額錄取,且不得列備取生。 (二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甄試入學遞補期限不得逾第二學期行事

10、曆開始上課日,考試入學遞補期限不得逾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三 )各院、系、所、學位學程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 處理方式應於簡章中規定。 (四 )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 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訂開始上課後二週內 報 教育 部備查。 2.屬 本校 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 報教育 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九 、 辦理招生試務工作,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

11、、核對成績、放榜及報到等事宜, 參與人員均應妥慎處理並 負有保密義務 ,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報考者,應主動迴避。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十 、 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時,得依簡章規定,申請成績複查。 若循正當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應於放榜之日起二十日內,以申訴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及證據,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招生委員會於接獲申訴書後,應依本【 e9f87ec38b58030214a2fbb2694c94d3】 第 3頁,共 3頁 校招生申訴處理要點即時交付招生申訴處理小組展開調查,並於二十日內作成評議書,送達申訴人。 淡江大學 招生申訴處理要點另訂之。 十 一 、 凡報考或入學資格不符者,一經發現,本校得 採下列方式處理: (一 )報名後考試前發現者,取消考試資格。 (二 )考試後已錄取分發,於註冊時發現者,取消錄取資格。 (三 )入學後發現者,撤銷入學資格。 十 二 、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 三 、 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 報 請 教育部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 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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