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华缘玻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办法 HY/IP/ZD-16-2015/A0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办法 2015-06-01发布 2015-06-01 实施宁波华缘玻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办法 2 / 41 目 的为 了 加 强 公 司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等 办 公 设 备 的 管 理 , 确 保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的 使 用 符 合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国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并 确 保 办 公 设 备 的 高 效 使 用 , 特 制 定 此 办 法 。2 适 用 范 围适 用 于 全 公 司 的 数 据 存 储 控 制 系 统 及 其 子
2、系 统 设 备 , 包 括 服 务 器 和 位 于 使 用 区 域 的 使 用 控 制 系统 终 端 设 备 ; 服 务 管 理 系 统 、 财 务 管 理 系 统 , 包 括 服 务 器 ; 办 公 用 计 算 机 设 备 , 包 括 所 有 办 公 室 、会 议 室 内 的 计 算 机 、 打 印 机 , 开 发 服 务 器 等 ; 技 术 设 备 , 包 括 交 换 机 ; 其 它 办 公 设 备 , 包 括 电 话 设备 、 复 印 机 、 传 真 机 等 。3 职 责3.1 办 公 室 负 责 对 计 算 机 的 软 硬 件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对 软 件 及 设 备 的 领
3、 用 进 行 登 记 , 形 成 软 件及 设 备 领 用 台 账 ; 对 计 算 机 、 软 件 及 网 络 设 备 进 行 登 记 、 维 护 和 维 修 ; 负 责 对 公 司 服 务 器 、 网 络及 软 硬 件 设 备 的 维 护 和 安 全 防 护 。3.2 知 识 产 权 部 确 保 计 算 机 正 版 软 件 的 正 常 有 效 使 用 ; 对 正 版 软 件 的 安 全 使 用 做 监 督 。4 管 理 办 法4.1软 件 管 理4.1.1 计 算 机 软 件 及 各 类 设 备 驱 动 程 序 、 配 置 软 件 , 刻 录 成 盘 并 统 一 贴 好 标 签 , 记 录
4、软 件 编 号 , 名称 , 使 用 部 门 , 行 成 软 件 台 帐 。 并 要 求 存 放 在 防 磁 、 防 潮 的 安 全 地 方 。4.1.2 公 司 的 ERP系 统 、 专 利 数 据 库 管 理 软 件 及 其 他 正 版 软 件 一 律 不 外 借 。4.1.3 不 得 在 电 脑 上 安 装 各 类 游 戏 软 件 。4.1.4 不 得 随 意 增 加 、 删 改 计 算 机 主 要 设 备 的 驱 动 程 序 。4.1.5 公 司 正 版 软 件 , 如 ERP系 统 、 专 利 数 据 库 管 理 软 件 需 妥 善 存 放 , 如 有 损 坏 或 丢 失 , 责 任
5、 人 需按 价 赔 偿 。4.1.6 重 要 的 公 用 程 序 ( 应 用 软 件 ) 不 允 许 随 意 复 制 , 防 止 出 现 版 权 问 题 。4.1.7 各 部 门 需 要 使 用 或 安 装 新 软 件 时 , 需 填 写 软 件 及 设 备 领 用 申 请 单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由 办公 室 安 装 调 试 工 作 。4.2 硬 件 管 理4.2.1 计 算 机 硬 件 由 办 公 室 统 一 配 置 并 定 位 ,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私 自 挪 用 、 调 换 、 外 借 。4.2.2 办 公 室 对 公 司 计 算 机 主 要 硬 件 设 备
6、进 行 编 号 并 形 成 硬 件 台 账 , 注 明 设 备 编 码 、 名 称 、型 号 、 使 用 部 门 等 信 息 。4.2.3 计 算 机 主 要 硬 件 设 备 应 黏 贴 设 备 标 签 , 设 备 标 签 不 能 随 意 撕 毁 , 如 发 现 标 签 脱 落 、 应 及 时 向办 公 室 反 映 , 重 新 补 贴 。4.2.4 严 禁 私 自 拆 卸 计 算 机 硬 件 外 壳 , 严 禁 未 经 许 可 私 自 移 动 、 拆 卸 , 更 换 硬 件 设 备 。4.3 软 、 硬 件 设 备 的 维 护4.3.1 针 对 公 司 的 正 版 软 件 的 维 护 我 公
7、司 采 取 委 外 的 方 式 , 采 取 实 时 更 新 与 维 护 的 方 式 。 当 外 来 人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办法 3 / 4员 进 行 设 备 的 维 护 时 , 要 认 真 填 写 软 件 及 设 备 维 护 记 录 , 以 便 追 溯 。4.3.2 计 算 机 硬 件 设 备 的 日 常 维 护日 常 维 护 的 目 的 是 确 认 系 统 硬 件 是 否 运 行 良 好 , 有 无 硬 件 及 程 序 上 的 报 警 , 备 份 是 否 正 常 进 行等 。4.4 维 修 服 务 的 外 包 安 全 控 制4.4.1 应 与 厂 商 签 订 设 备 维 护 ( 维 修 ) 服
8、务 合 同 , 合 同 应 包 含 信 息 安 全 方 面 的 特 殊 条 款 , 例 如 签 订保 密 协 议 。 合 同 须 明 确 服 务 的 时 间 、 范 围 、 内 容 和 记 录 保 存 条 款 。4.4.2 对 厂 商 现 场 维 护 有 特 殊 安 全 要 求 时 应 填 写 外 来 人 员 登 记 单 , 由 相 关 人 员 陪 同 方 可 进 入 。4.5 支 持 性 设 施4.5.1 服 务 器 应 放 置 于 温 湿 度 的 变 化 范 围 在 设 备 运 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的 地 方 。4.5.2 放 置 主 要 信 息 设 施 的 安 全 区 域 应 配
9、 备 消 防 设 施 , 并 定 期 检 查 。4.6 网 络4.6.1 网 络 的 综 合 布 线 应 考 虑 免 受 窃 听 或 损 坏 , 综 合 布 线 应 处 于 公 司 安 全 区 域 内 。4.6.2 通 信 线 缆 、 接 驳 器 等 应 严 格 保 护 , 不 得 随 意 搬 迁 、 拆 拉 或 损 坏 , 如 发 现 设 备 异 常 及 时 通 知 技术 部 。4.7 场 所 外 的 设 备 安 全4.7.1 使 用 笔 记 本 电 脑 离 开 办 公 场 所 应 经 授 权 , 需 填 写 软 件 及 设 备 领 用 申 请 单 , 离 开 办 公 场的 所 有 设 备
10、应 考 虑 损 坏 、 盗 窃 和 截 取 的 风 险 应 加 以 保 护 。4.7.2 严 禁 在 计 算 机 旁 使 用 强 电 磁 场 设 备 和 进 行 有 腐 蚀 气 体 尘 埃 产 生 的 一 切 作 业 活 动 。4.8 设 备 的 迁 移 与 报 废设 备 的 迁 移 与 报 废 , 使 用 人 不 得 擅 自 将 设 备 、 信 息 或 软 件 带 出 工 作 场 所 。 因 工 作 需 要 的 , 经 总 经理 批 准 , 并 说 明 将 设 备 带 到 场 所 外 的 责 任 人 及 时 间 限 制 , 归 还 时 应 进 行 符 合 性 检 查 并 对 带 出 场 所
11、及返 还 时 间 进 行 记 录 。4.9 软 硬 件 发 生 故 障 处 置各 软 、 硬 件 发 生 故 障 时 , 维 护 人 员 应 填 写 相 应 的 软 件 及 设 备 维 护 记 录 。4.10 技 术 扫 描 工 具 的 安 全 使 用 管 理对 技 术 扫 描 工 具 的 使 用 , 必 须 得 到 部 门 经 理 的 授 权 , 并 保 存 使 用 的 记 录 。4.11 其 它 IT资 源 使 用 管 理4.11.1 打 印 机 使 用 管 理员 工 在 提 交 打 印 任 务 后 2分 钟 内 到 打 印 机 前 守 候 , 及 时 取 走 打 印 文 件 。 在 打
12、印 重 要 或 机 密 文 件 前 ,应 设 置 相 应 的 打 印 密 码 , 员 工 在 提 交 打 印 任 务 后 , 到 打 印 机 处 输 入 打 印 密 码 , 确 认 即 刻 打 印 , 并 取走 打 印 文 件 。4.12 数 据 安 全 管 理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办法 4 / 44.12.1 在 重 大 病 毒 爆 发 前 , 办 公 室 要 提 前 发 出 病 毒 预 警 信 息 , 协 助 使 用 部 门 提 前 做 出 防 范 。4.12.2 办 公 室 要 做 好 服 务 器 的 安 全 性 预 防 工 作 , 每 周 进 行 一 次 完 整 杀 毒 , 接 应 用 系
13、统 的 要 求 进 行数 据 备 份 , 以 防 数 据 的 丢 失 。4.12.3 各 办 公 室 电 脑 每 周 至 少 要 进 行 一 次 完 整 的 查 毒 操 作 。4.12.4 任 何 个 人 都 不 得 恶 意 修 改 公 司 数 据 , 电 子 文 档 等 重 要 数 据 不 能 存 放 在 启 动 盘 。4.12.5 重 要 资 料 , 各 部 门 要 派 专 人 妥 善 保 管 , 含 有 重 要 资 讯 的 资 料 废 弃 时 , 应 确 定 销 毁 , 以 免 误用 。5 相 关 记 录5.1 软 件 台 账 5.2 硬 件 台 账 5.3 软 件 及 设 备 维 护 记 录 5.4 软 件 及 设 备 领 用 台 账 5.5 软 件 及 设 备 领 用 申 请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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