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修正安全生产法解 读,第一章 总则 国家政策,共16条,增加1条,修改9条1-47-91113),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九条 安监及有关部门职责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第三条 方针和机制 第十一条 宣教与意识第四条 企业基本义务 第十二条 协会作用第五条 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中介组织服务 第六条 职工权益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追究第七条 工会作用 第十五条 安全科技第八条 政府职责 第十六条 安全奖励,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一是安全生产工作层次大大提升,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领域,
2、而是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范畴。二是暗示安全生产已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格局,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本前提和保障。,安全生产法介绍,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004年2月5日,北京密虹公园踩踏事故37人死亡, 对14名责任人作出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主要、辅助性;合法、非法生产,第三条理念方针责任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机构、责任制及规章制度
3、、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资金投入、教育培训、告知、防护用品、重大危险源、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治理、“四新”、“三同时”、发承包、事故救援及赔偿、工伤保险等)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保障。,方针三者关系:安全第一是统率,是预防为主的思想支撑,是综合治理的整治依据,安全第一的涵义: 1、生命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生命第一重要) 2、危险识别第一(要保护生命首先要知道危险在哪里) 3、安全投入第一(要消除场所危险就要保证投入充足,改善安全
4、设施,保证安全条件) 4、教育培训第一(要消除不安全行为就要加强教育培训) 5、安全标准第一(生命第一重要,所以安全是评价企业工作绩效的第一标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涵义: 1、预防的第一关键: 避免事故的发生 消除事故隐患 2、预防的第二关键: 防止事故的扩大 落实应急预案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预防。,第四条企业基本义务,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硬件、软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Page 9,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七条工
5、会作用,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
6、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乡镇办事处委托执法:,2018年5月6日10时18分,12,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监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责59-62条)。贯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责任追究,关于安监理部门综合监管的内涵,第一个层面,综合监管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安
7、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第二个层面,综合监管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综合监管载体: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综合监管主要方式: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协会组织行业自律是方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
8、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共32条,增加4条(19222338) ,修改15条(182021242529303134353940434648),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八条 负责人职责第十九条 责任制考核与落实第二十条 安全投入第二十一条 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二十二条安管人员职责第二十三条:履职要求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培训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培训第二十六条 四新培训第二十七条 特种人员培训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第二十九条 项目安全评价第三十条 设计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工验收责任,第三十二条 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管理第三十四条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第三十
9、五条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管理第三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第三十八条事故隐患排查第三十九条 安全距离、出口。第四十条 危险作业第四十一条 教育督促遵章守纪第四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员安全检查;第四十四条 劳保用品和培训经费第四十五条 同地作业管理第四十六条 承包租赁管理。第四十七条 事故发生救援第四十八条 工伤和责任保险,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第十八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
10、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 责任制监督考核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加强监督考核,保证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投入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财政部、安监总局(2012)16号文件)覆盖范围: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
11、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其中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初期投入)(二)配备、维护、
12、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含建设项目评价)、咨询和标准化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21-23条),第二十一条 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配备1、矿山、建筑、冶炼、道路运输、危险物品设置机构、专职人员 2、其它企业,超过100人设置机构、专职人员 100人以下,设专职或兼职,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
13、(21-23条),260号令规定:(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二)从业人员在100人-300人的,配备专职;(三)从业人员在300人-1000人的,设置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其中至少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设置机构,并按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其中至少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21-23条),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
14、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21-23条),第二十三条:安全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机构及安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因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安全管理
15、人员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与资质认可 24-27条),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资质与培训相应的知识与能力(一般要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先岗后证)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鼓励其它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省260号令)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人力、安监部门制定。,(培训与资质认可 24-27条),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上岗安全培训(三级教育)派遣劳动者:纳入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学生实习: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
16、育和培训,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协助进行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四新)专门培训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培训与资质认可 24-27条),总局30号令规定的特种作业目录:11类52种: 电工3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 制冷与空调作业2 高处作业2 煤矿安全作业10 非煤矿山安全作业8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冶金生产安全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6 烟花爆竹5 其它,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提出。 离开
17、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建设项目“三同时”28-31条),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112条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建设项目应做安全评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负责:谁设计谁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报有关部门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者责任: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项目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验收后使用,安监部门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制定细则),(安全设备管理)32-35条,第
18、三十二条 危险因素场所与设施、设备的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管理)32-35条,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管理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标准;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有记录并签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包括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专业生产、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使用。机构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安监部
19、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总局已发布矿山)。省级政府可制定并公布前款规定以外的工艺、设备淘汰目录。,危险物品管理,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审批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建立专门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本条款为其它法律法规的衔接性条款:,危险物品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城镇燃气管理条
20、例等,第三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上报安监或有关部门备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
21、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第二十二条 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包括下列文件、资料:(一)辨识、分级记录;(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22、十一)其他文件、资料。,(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报从业人员。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2)安委办201228号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2012)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225号令,(隐患排查治理),以古为鉴看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盖明者远见于未萌,而智者避危于无形; 祸因多藏于隐微,而多发于所忽者也。
23、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居安要思危。出自左传、襄公十一年:“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安不忘危,预防为主”,正像孔子所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真是安全行动的原则和方针。未雨也绸缪。出自诗、幽风、鸱:“迨天之未阴雨,彻彼桑土,绸缪牖户。”管天未下雨,也需修补好房屋门窗,以防雨患。如要安全,也须如此。这不失为有效的事故对策。古代成语“曲突徙薪”,要避免祸患,必须见微而知著,及早加以提防;听取远见卓识的意见,十分重要;而固执己见,刚愎自用则是取祸之由.,2007年4月18日7时45分,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一个装有约30吨钢水的钢包发生滑落倾覆,钢包倒向车间交接班室
24、,钢水涌入室内,32名职工当场死亡,另有6名炉前作业人员受伤,其中2人重伤。,隐患排查要善于质疑,员工宿舍、危险作业管理,第三十九条 危险物品单位员工宿舍不准三合一(与车间、商店、仓库),并保证安全距离,作业场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四十条 爆矿、吊装(及国家安监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作业,现场有专人管理,保证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落实。,(教育督促、防护用品),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章守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告知危险及防范措施第四十二条 提供符合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管理人员
25、检查职责),第四十三条 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检查和处理情况记录在案。重大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处理的,可直接向负有安监职责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四条 保证劳保用品和安全培训经费,第四十五条 两单位以上同地同时作业的安全职责:签订协议明确职责;指定专人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六条 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签订协议明确职责;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经费、承包、租赁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 事故救援、调查处理期间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擅离职守第四十八条 强制性工伤保险,鼓励投保安
26、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有关的预备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七)法律、行政法规规
27、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注: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GB/T16180-2006,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共10条),第四十九条 签订劳动合同;包括保证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内容;不得订立免除责任协议第五十条 知情权(工作岗位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建议权第五十一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企业不得报复第五十二条 紧
28、急避险权,不得处罚第五十三条 赔偿权(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八种权利、三项义务,增加1条(58条),第五十四条 遵章守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义务第五十五条 受教育培训权利和义务第五十六条 发现隐患和不安全情况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三同时”监督权 违法、侵害权益纠正权 危险作业解决建议权 组织撤离危险作业权 参与事故调查权第五十八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职责 共17条,增加2条6775,修改2条5962),第五十九条 政府职责第六十条 部门职责第
29、六十一条 部门两个不得第六十二条 安监部门权力第六十三条配合检查第六十四条 监管守则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记录第六十六条 检查协调配合第六十七条重大隐患措施,第六十八条 行政监察第六十九条 服务机构第七十条 举报制度第七十一条 举报处理第七十二条 基层组织举报第七十三条 举报奖励第七十四条 媒体监督第七十五条违法信息库,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刘某丈夫曾某和儿子、儿媳三个人拆除不用的电视天线旧钢管。不慎 接触到高压线三个人先后被电倒。县安监局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是“这是一起非生产性意外触电事故”;二是“电力线路架设和继电保护装置以及建筑设计规划符合安全规定”;三是“这起事故的发
30、生主要是死者缺乏用电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违章作业所致,死者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期间,刘*把县电力局、国土局和建设局共同或单独告上法庭,但结果都以败诉告终。刘*认为败诉是县安监局事故责任认定影响了法院对事实的判定。将县安监局起诉到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触电死亡所引起的纠纷是一起民事纠纷,系非生产性意外事故。县安监局作出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于法无据,应予撤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部门职责59-62条,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检查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安监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
31、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分类:第一可按国民行业分类与代码20门类96个小类;第二可按事故统计分交通、矿山等;分级:可能引发事故风险程度;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
32、、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部门职责59-62条,第六十条 安监部门许可事项依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应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不得批准验收 对未取得批准或验收要依法取缔与处理(六打六治) 对已取得批准发现不具备条件的依法撤销原批准(暂扣或吊销原证照或批复文件)第六十一条 安监部门的制约 “ 两个不得”(推销、审查事项费用),第六十二条 安监部门职权,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33、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2、当时纠正或限期整改,行政处罚3、对事故隐患:责令排除;重大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后恢复。4、不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监督检查的配合 “两个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职业守则: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出示证件,保守企业技术和业务秘密。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记录管理(检查时间、地点、
34、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人被检查人签字。第六十六条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关部门互相协调配合,移送规定。,第六十七条对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企业不履行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采取此项措施: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采用书面通知;。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六十八条 行政监察对安监部门与人员的监察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28号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服务机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资质与责任,(社会监督70-74条),第七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与举报处理第七十一条 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七十二条 基层组织对区域内隐患和违法行为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三条 举报奖励(具体办法安监与财政制定)第七十四条 媒体公益宣教义务;违法违规行为舆论监督,第七十五条 政府建立企业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青岛安监局等14个单位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青安监2014135号,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11条,增加2条7678,修改4条77798283 ),第七十六条政府应急能力建设第七十七条 政府预案与体系第七十八条企业应急预案第七十九条高危行业救援义务第八十条 企业事故报告第八十一条政府事故报告,第八十二条 政府援救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原则第八十四条责任事故的追究第八十五条 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第八十六条 事故统计与公布,应急组织体系与器材(76-79条),第七十六条国家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救援基
37、地和救援队伍;鼓励企业和其它社会力量建立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国家安监总局建立全国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企业应急监管法律法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 第69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012年9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关于印发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五条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迟报: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8、(二)漏报: 因过失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三)谎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的;(四)瞒报: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报告,经查证属实的。,第八十二条 政府及安监部门事故援救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抢救过程中,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
39、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事故调查处理),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基本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493号令)第八十四条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规定:除对事故单位责任追究外,还要追究对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第八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事故统计分析与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25条增加6 条(929399105109)、修改13条(8789909194-98100-102106),第八十七条 安监部门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 安监部门责任约束第八十九条
40、 服务机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 安全投入责任第九十一条 负责人管理责任第九十二条 负责人事故罚款第九十三条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第九十四条 企业三同时责任第九十五条企业管理责任第九十六条企业设备责任第九十七条企业危险物品责任第九十八条重大危险源责任,第九十九条隐患排查责任第一百条承包责任第一百零一条同区域作业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安全距离责任第一百零三条私定免责协议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责任第一百零五条拒绝检查责任第一百零六条不抢救逃匿 第一百零七条政府事故报告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条件第一百零九条事故处罚第一百一十条执法授权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援助,学习本章注意以下几点:1、加大了处罚力度,且多数条款对单位和
41、个人双罚制;2、大多条款不再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条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需调整;3、自由裁量权加大。如2-20万元;10万元以下;10-50万元;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4、工作中既要重视实体法,更要注重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修改11月1日人大审议通过。,政府与部门法律责任(处分、刑事)87-88、107条,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监职责部门人员法律责任(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违法对不符合条件予以批准验收的2.发现未经批准验收的单位或接到举报后不取缔,不处理的3.对已取得批准的单位未监督;对不具备条件不撤消原批准;对违法行为不查处4、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42、理 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如可能导致导致严重后果的一般隐患)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第八十八条 安监部门责任约束 两个不得(推销和收取费用)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费用,严重的对直接主管和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七条 政府、安监部门事故报告责任 隐瞒不报、谎报、迟报,对直接主管和责任人处分 刑事责任(139条之二不报谎报罪),第八十九条 中介(评价、认证、检验、检测)法律责任,第九十条 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责任人, 个人投资人安全投入责任,责令限期改正,(企业法律责任)90-106、108-111条,主要负责人撤职,
43、对个人投资人2-20万元,第九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职责,第九十二条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依照上一年年收入罚款:(一)一般事故30%罚款;(二)较大事故40%罚款;(三)重大事故60%罚款;(四)特大事故80%罚款。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注安和中介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事故的,暂停或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的;(二)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
44、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六)未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50-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
45、究刑事责任(137条重大工程安全罪):(一)未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九十五条 建设项目违法行为责任,第九十六条设备设施等违法行为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处5-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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