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办理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事项 办事 指南 一 、 项目信息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核发) 事项编码: 35574319601003690053440100 子项名称: 办理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实施机关 广州市 增城区 国土资源和规划 局 三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 74 号)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 广东省城
2、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0 号)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2-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 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
3、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 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 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
4、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3- 分期核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3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 56号)第三十二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加建、改建、危房原址重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
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无需申请的除外。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自身建设特点、性质、规模等,明确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4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 号)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 (构 )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 )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
6、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二 )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 (三 )在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里,建设非经营性、用-4- 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等建 (构 )筑物。 (四 )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住宅小区内,不临规划路的景观水池、无上盖的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等建 (构 )筑物。 (五 )施工用房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六 )下列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构件: 1为安
7、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 而建造的构筑物、支架。 2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3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4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 (塔、铁架、斜拉杆等 )而建造的构筑物。 5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生长需要的构筑物。 6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根据建设领域的发展,对第二款规定的免予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进行调整,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下列市政工程免于单独申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按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要
8、求进行建设: (一 )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5-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内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不大于 4 米的园林小道、小桥 (涵 )等。 (二 )道路和桥梁的整饰工程或者小区内非城镇公共道路。 (三 )城市交通管理设备: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监控设备、交通违法拍摄设备、交通流量监测设备、道路交通信息采集和发布设备、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设施安装、维修、加固以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翻新更换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四 )路灯、路标、路牌、路树、公 交车站 (亭 )、自助式公用电话亭、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等道路元素。 (五 )在厂 (矿 )区内属生产流程
9、且不涉及市政道路、公路的管线工程。 (六 )管径小于 100毫米的给水管道、 10千伏变电房以下的低压配电线路、雨水接户井和化粪池以前的排水管道、电信、有线电视接线间以后的线路及低压燃气立管; 5.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 号)第四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属于依法可以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情形。(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实施以及交通、环境、市容和安全; 四十六条 规划建设道路交通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干路及以上级或者通行电车的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小于 5米;其他城市道路
10、的机动车道通行净高有条件的应当按不小于 4.5米设计,条件困难的,-6- 如在到达所需区域有不少于 1条道路达到 4.5米以上净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放宽;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小于 2.5米。 (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三)道路立交控制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建(构)筑物。 ( 四)严格控制在主干路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五)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 (六)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用规划道路,闸机不得占用规
11、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主干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七)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八)新建、改建主、次干路原则上应当同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 (九)公交网络规划中规划有快速公交( BRT)线路的路段, 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控制快速公交廊道、车站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十)沿人行道种植行道树、设置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视线及行-7- 人的正常通行。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
12、监控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灯等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十二)新建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 出入口应当结合步行交通系统合理设置,其中与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一般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 四 、 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备案)适用于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条件之一的个人(单位)可以办理: 1. 申请材料齐全 ; 2. 申请材料的建设主体、项目名称以及申请内容一致 ; 3.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他使用土地有效证明文件; 4. 设计方案满足城乡规
13、划控制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 5. 符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法定条件 。 五 、申请材料 (一)文字描述 1. 立案申请表 (原件 1 份、 A4 纸规格打印填写 、 需加盖公章 ) 2. 申请函 (原件 1 份、 A4 纸规格需加盖公章 )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 件 1 份 、 核验原件 、 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 )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8- 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 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 授权委托书(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
14、料, 原件1 份、 A4 纸规格需加盖公章) (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5. 代理人身份证明(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 ,复印件 1 份 、 核验原件 、 A4 纸规格需加盖公章) ; 6.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 ; (收取原件 2 份,电子件 1 份;( 1)图纸为蓝图,采用西安 80 坐标系统和国家基准高程系统;( 2)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包括封面、设计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分平面图(比例 1:500 或 1:1000)、纵断面设计图、横断面设计图、交通组织图和必要的道路元素大样;( 3)纵断面设计图应标注现状
15、标高、设计标高、设计坡度 /长度、直线与平曲线、道路设计里程、填挖方等;( 4)横断面设计图应 标注横断面的各组成宽度(人行道、车行道、绿化等宽度);( 5)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6)电子文件以光 ) 。 7.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广州市城市道路、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收取原件 2 份) 8. 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收取 复印件 1 份、核验原件 )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收取 复印件及扫描-9- 件 1 份或文证编号; 2006 年之前批复的提供复印件及扫描件各一份, 2006 年及之后批复 的提供文证编号。
16、 ) 10. 城市规划部门历史审批文件 ( 收取 复印件 1份 ; 包括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已经取得的历次设计方案(含管线综合)批复文件等 ) 11. 其他专业部门意见(复印件 1 份); (二) 表格形式 序号 业务情形 材料名称 材料收取标准 其他要求 1 通用 立案申请表 原件 1份 网上下载, A4 纸规格打印填写,加盖公章。 2 申请函 原件 1份 A4 规格,加盖公章。 3 通用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份 1.A4 规格,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 是单位的,应当提交: A、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 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
17、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2.核验原件。 4 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 . 授权委托书 原件 1份 A4 规格,加盖公章 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5 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份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 A4 纸上,核验原件,加盖公章。 6 通用 道路或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说明书及电子文件 原件 2 份 ,电子件 1份 ( 1)图纸为蓝 图, 采用西安 80 坐标系统和国家基准高程系统 ;( 2)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包括封面、设计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分平面图(比例 1:500 或 1:1000)、纵断面设计图
18、、横断面设计图、交通组织图和必要的道路元素大样;( 3)纵断面设计图应标注现状标高、设计标高、设计坡度 /长度、直线与平曲线、道路设计里程、填挖方等;( 4)横断面设计图应标注横断面的各组成宽度(人行道、车行道、绿化等宽度);( 5)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6)电子文件以光盘-10- 形式提供 7 通用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 具的广州市城市道路、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原件 2份 无。 8 通用 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复印件 1份 核验原件。 9 通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复印件及扫描件 1份 或文证编号 2006 年之前批复的提供复印件及扫描件各一份,2006 年及之后批复的提供文证编号。 10 通用 城市规划部门历史审批文件 复印件 1份 包括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已经取得的历次设计方案(含管线综合)批复文件等。 11 通用 其他专业部门意见 复印件 1份 无。 六、审批证件 本事项的审批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证件类型为 “ 许可证 ” 。 七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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