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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DOC

1、 - 1 - 关于印发营利性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实施办法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提高透明度和 可预期性实施办法等 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经营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8 2号 )等文件要求,嘉兴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实施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2、员会办公室文件 嘉卫计办 2018 25 号 - 2 - 附件: 1.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实施办法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实施办法 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2 日 - 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项提高 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实施办法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8 2 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下放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的通知(浙卫发 2013 225 号)和嘉兴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医疗机构行

3、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嘉卫计 2018 21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 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 4 - (二)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

4、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三)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下放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的通知(浙卫发 2013 225号)明确: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床位 25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和护理院;床位 150张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 医结合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审批权直接下放给各市卫生局。 (四)嘉兴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和

5、管理权限的通知(嘉卫计 2018 21 号)明确: 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市级权限全部下放给各县(市、区)卫计局,即由县级行使社会资本举办的床位 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护理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权限。 四、受理机构 - 5 - 嘉兴 经济开发区 行政审批服 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嘉兴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六、数量限制 需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七、申请条件 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

6、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 2、 3、 4、 5 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九、申请材料目录 - 6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 现场申请 、 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 0573-83671843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

7、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 单位 备注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纸质表格 一式一份 必要 自行出具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该研究报告需包括: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 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

8、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医疗废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3、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 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必要 自行出具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原件或复印件 选址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必要 自行出具 协议书 原件或复 印件 一式一份 非必要 自行出具 授权委托书 原件 一式一份 非必要 自行出具 法人资格证明

9、含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资格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经办 机构自行获取 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个人申请者需提交身份证件 复印件 非必要 自行出具 - 7 - 办公地址 :嘉兴市 展望路 1 号 (嘉兴 经济开发区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一 楼) 。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后台审批。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 个工作日。 十 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 五 、审批结果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0、 十 六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 七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8 -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 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

11、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 八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0573-83687617。 十九 、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0573-82512008 或 12345 咨询举报投诉热线或 12345 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 http:/。 二十 、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 政审批中心大厅: 嘉兴市 展望路 1号 (嘉兴 经济开发区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一 楼) 。 办公时间 :上午: 8:30 11:30,下午 13:30 17:00(夏令 14:00 17: 30)。 二十 一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0573-83687617 网上查询: 。 - 9 - 二十 二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次( 需要申请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二十 三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流程图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业务办事流程图(网上办理) - 10 -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业务办事流程 图(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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