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购 销 合 同供货方: (以下简称供方)需货方: (以下简称需方)供需双方本着以诚为本、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产品序号 名 称 规格 品牌 数量 单价 总价1 方巾 32*32 深圳兆源 200 12 2,400.002 面巾 40*76 200 14 2,800.003 地巾 50*80 250 33 8,250.004 澡巾 40*100 300 40 12,000.005 浴巾 80*160 400 65 26,000.006 浴衣 100*110*120 200 70 14,000.007 香皂 扬州轩逸 1500 0.
2、2 300.008 洗发液 1500 0.4 600.009 沐浴液 1500 0.4 600.0010 梳子 200 0.5 100.0011 牙刷 500 0.3 150.0012 牙膏 500 0.2 100.0013 浴帽 500 0.1 50.0014 拖鞋 500 0.7 350.0015 剃须刀 100 1.2 120.0016 鞋油 50 0.4 20.0017 茶叶 1000 0.8 800.0018 杯垫 1000 0.1 100.0019 封条 1000 0.1 100.0020 垃圾袋 1000 0.2 200.0021 针线包 1000 0.2 200.0022 火柴
3、 1000 0.2 200.0028 电视柜 20 820 16,400.0029 行李柜 20 700 14,000.0030 梳妆台 20 960 19,200.0031 尾椅 20 320 6,400.0032 方桌 20 400 8,000.0033 控制台 15 560 8,400.0034 席梦思(小) 30 480 14,400.00235 席梦思(大) 30 760 22,800.0036 软皮方凳 25 360 9,000.0037 洗脸台 大理石 1.5米福建 25 700 17,500.0038 卫浴花洒 全铜 台湾吉事多25 1600 40,000.0039 水龙头 全
4、铜 78 380 29,640.0040 三角阀 全铜 69 25 1,725.0041 卫浴隔断 钢化(米) 广州宇龙 57 490 27,930.00304,835.0041 合计大写:人民币叁拾万零肆仟捌佰叁拾伍元整第二条、质量要求:供方在需方用货前提供货物样品,由供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并负责产品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负责,检测报告及现场试验提供给需方存档,供方供给需方同样质量的产品,供货方必须保证原材料为合格产品。第三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1、交货方式:所有货物由供方送往供需双方共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所需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并由供方负责卸车。2、交货地点: 与需方具体传真为准 3、
5、结算方式: 需方预付 30%预付款,剩余 70%货到需方公司验收合格后付清 第四条 经济责任(1)供方应负的经济责任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需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2、供方示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需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如需方需要而供方不能交货,则供方应付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5%的罚金。3、如因供方的产品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3(2)需方应负的经济责任1、供方供货无误的前提下,如
6、需方中途退货或使用其它同类产品,需方应赔偿本合同总金额 5%给共方作为违约金。2、需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供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供方,作为延期罚金。第五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后方能变更。第 6 条 如需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 3 天与供方协商。第 7 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的一方赔偿一切损失。第 8 条 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 9 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供需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10 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供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需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第 11 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第 12 条本合同一式 2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1 份。供 方: (盖章) 需 方: (盖章)经 办 人: 经 办 人: 12013 年 8 月 13 日 20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