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大学 2018 年高水平运动 队 招生 认定 协议 甲方: 苏州 大学 乙方: 运动 项目: 高考省份: 考生号: 身份证号码: 乙方 须 为 经 甲方 确定为 高水平运动队 优录对象 且各类公示均 无异议 者 。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 原则签订 本 协议 如下: 1、 乙方必须参加 2018 年 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 (高考) 报名, 符合高水平运动 队 报考资格。 文化课考试成绩 符合甲方要求 ,且 按生源 所在省 的 要求 准确 填报 志愿( 具体 志愿填报 事宜 请咨询 生源 所在省 招生 主管 部门) 。 2、 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后,不得与其他高校再签订类似协议 , 否则 后果自
2、负。 3、 乙方进入 甲方 学习 后,应按照苏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参加运动队的训练与比赛,若擅自不参加训练与比赛,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5、 本 协议经 甲乙 双方签字 后 生效,具备 法律效力。擅自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乙方 家长(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苏州大 学 高水平运动员 管理规定 (苏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 摘要) 一、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籍管理 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应由本人持苏州大学入学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按时到校办理报到等入学手
3、续,并按规定缴费、注册,方可取得学籍。 二、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管理 鉴于高水平运动员担负着学习、训练与 比赛的双重任务等原因,对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课程学习和体育训练 、 比赛作如下规定: (一)高水平运动员在规定年限内应完成所学专业总学分 70%以上的课程学习,占总学分 30%及 以下的课程可 申请 免修 。 但学位课程、大学外语课程均不得 免修 。 运动员必须在每学期选课时将 高水平运动员免(换)修申请表报校体委办公室审批 。 (二)高水平运动员 免 修 的 课程 学分, 必须从 参加训练、比赛 中获得。 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课程改为训练课程 ,其课程成绩由教练员根据运动员的训练表现确定,并报
4、公体部录入 。 (三)训练学分由教练员根据运动员每学年训练、比 赛的表现 进行综合考评,运动员每周训练 6 10 学时,全年累计 240 学时以上,每学年可计 4 学分。比赛学分是根据运动员在参加各类比赛中所取得的名次 所 给予 的 奖励学分 (见 附件 1) 。 ( 四 )高水平运动员在规定年限内凡能够完成 所学专业 规定 的总 学分 , 并且符合苏州大学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 的可准予毕业,符合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准予毕业的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比赛成绩达到国际、国家运动健将标准,或获得 国际 比赛(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全国比
5、赛(全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 会等)前八名,或获得省级比赛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八名,或在市级以上各类比赛(不含校内比赛)中获得的比赛学分累计达 17 学分以上者,且政治方面符合授予条件的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 、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管理 (一)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必须保证参加校 运动 队训练,完成学校比赛任务。违约或擅自离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运动员必须树立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为校争光的思想和目标。尊重教练,尊重队友,搞好团结,不折不扣完成训练计划,服从教练员对训练、比赛的安排和指导。 ( 三 )运动员每周一般训练 3 次。如有比赛任务, 每周训练 4 5 次,每次训练课一般为
6、120 分钟。 训练、比赛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确实要请病假或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经教练员同意后方能准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训练、比赛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作旷课论处,旷课一次扣除一周训练补助,同时按学校有关旷课的规定处理。 训练课不得迟到、早退。 训练无故迟到、早退二次的按一次旷课论处。 ( 四 ) 运动队日常训练、假期集训,运动员享受一定的训练补贴,日常 训练补贴每人每次 12 元 ; 利用寒署假进行短期集训,训练补贴每人每天 30 元 。 ( 五 ) 参加省高校苏南分会以上级别的正式比赛(含苏州市高校组比赛),比赛期间饮料 、食品 费每人每天 10 元。 ( 六 )
7、运动队 可以购买统一的 训练 、 比赛服装 和必要的训练、比赛用鞋、护具,训练、比赛器材等 。 1、运动外套每两年一套,每套 300 元左右,由学校统一定购。 2、训练 、 比赛服每人每年 200 元左右。 3、田径队比赛钉鞋属于比赛 器材 ,由学校承担。 4、其余运动队的训练 、 比赛鞋原则上由学生自理(四年一届的省运会除外 ,但超出 300 元标准的由学生承担 )。 四、对高水平运动员 的奖励 为了鼓励和表彰为学校争得荣誉的运动员,学校分别给 予精神鼓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一) 名次奖 按运动员参加比赛所获得的名次,分别给予相应的单项奖奖励(见附件 2)。 (二) 集体项目、全能项目奖励
8、办法 田径 、游泳的 接力 项目 比赛作为一个单项,但多名运动员均可获得相应名次奖的奖励;田径全能 项目 比赛的奖励加倍计算。 其他二人及二人以上参加的集体项目,参赛 运动员均可获得相应名次奖的奖励 。 (三) 破纪录奖 单项比赛既打破纪录,又获得名次,只给予该项破纪录奖;多项破纪录(含接力跑)分别给予奖励;在校运会上破纪录也给予同等奖励;一名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打破某项目的多级纪录,按 破纪录的最高等级给予奖励。 (四) 运动员晋级奖。 入学时的一级运动员,在比赛中达到健将运动员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0 元;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比赛中被评为最佳运动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0 元。
9、如获得名次奖高于晋级奖则按名次奖给予奖励,不得重复。 (五) 高水平运动员专项奖学金 1、我校 正式录取的 高水平运动员, 自进校以后, 获得 国际性 比赛(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等 )前八名 ,从获奖 学 年起至正常学制毕业 学 年 给予 专项 奖学金;凡获得全国比赛(全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等 )前八名 、省 级 比赛(省运会、全国单项比 赛)前四名 、参加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但未获名次的当 学 年 给予 专项 奖学金 。奖学金标准不低于当年度江苏省规定本专业的学费标准。 2、 奖学金由校体委办公室根据运动员比赛成绩每学年向学生处申请一次,奖学金费用由校学生处校运动队专项
10、经费中支出。 五 、 其他 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录取但入校后不能成为校代表队主力队员者不按本条例管理;其他未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录取的学生经选拔 , 并经校体委批准成为校代表队主力队员并取得较好比赛成绩者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附件 1: 比赛名次学分 奖励标准 比赛 名次 苏州市 比赛 苏南 分会 比赛 省级单项 协会比赛 省级综合性比赛 全国单项 协会 比赛 全国综合性 比赛 1 3 6 7 9 16 20 2 2 5 6 8 15 19 3 1 4 5 7 14 18 4 3 5 7 14 18 5 2 4 6 13 17 6 1 4 6 13 17 7 3 5 12 16 8 3 5 12 15 附件 2: 比赛奖励标准:(单位:元 /人或项) 比赛类别 破 纪录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全国综合性 比赛 5000 45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200 1000 全国单项比赛 3000 1800 1400 1200 900 800 700 400 300 省级 综合性 比赛 2000 1200 1000 900 700 600 500 300 200 省级单项比赛 1500 800 600 500 400 300 200 苏南 分会比赛 500 300 200 100 苏州市 比赛 200 150 校 级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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