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 号)和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京办发20002 号)拟订如下程序:一、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需要进行审计的,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区政府批准后,于一个月前向区审计机构下达书面审计指令(或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二、审计
2、机构应依照审计法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三、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和所在企业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如实提供以下有关资料。1. 企业领导人员应如实提供任期内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说明,于审计工作开始后 5 日内送交审计组;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3. 任期内历年资产经营计划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4. 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5. 任期内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及其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等;6. 财务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制度; 7. 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
3、债务明细表;8. 任期内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做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的资料;9. 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四、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应当对提供给审计机构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签署承诺书。五、审计机构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2. 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3. 企业对外投资、重大建设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4. 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5. 企业按国家规定应上交的各种税费的解缴情况;6. 企业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
4、、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7. 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8.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纪律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六、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后,审计机构应当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当包括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及评价依据等内容,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
5、可靠信承担相应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及其本人的意见。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及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构。自接到审计报告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审计报告后,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奖励等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对企业领导人员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向区政府提交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对审计报告中载明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其中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交由区纪检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