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36 页刑诉流程图涉嫌犯罪行为自首、报案、举报、控告不予立案自诉 立案侦查聘请诉讼代理人 聘请律师辩护审查起诉起诉聘请辩护人辩护驳回 和解 撤回自诉提起公诉 不起诉被害人起诉被害人申诉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被不起诉人申诉第一审上诉检察院抗诉程序终结第二审依法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程序核准程序程序终结申诉检察院抗诉判决、裁定法定刑以下核准的程序核准程序程序倒流第 2 页 共 36 页刑事诉讼法全局架构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章 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第四章 管辖第五章 回避 第六章 辩护、代理第七章 刑诉证据 第八章 强制措施第九章 附带民事第十章 期间、送达第十一
2、章 立案第十二章 侦查第十三章 起诉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第十五章 一审 第十六章 二审 审判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 第十九章 执行第二十章 执行的变更 第二十一章 单位犯罪追诉第二十二章 涉外刑诉、司法协助 第二十三章 刑事赔偿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第二十五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七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诉与刑诉法(一)刑诉: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1、
3、 【特征】(1)是专门机关行使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是专门机关的活动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活动的有机结合(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4)是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带有强烈约束性的特殊活动:刑诉所调整的是社会根本利益中受到刑法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无法通 过其他手段加以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第 3 页 共 36 页2、【表现形式】(1)狭义:仅指审判期间的诉讼活动(2)广义:始于立案侦查、终于裁判执行我国刑诉侦查、公诉自诉、 审判、 执行活动的总称。(二)刑诉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定用什么方法及如何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国
4、家基本法律之一。狭义:仅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义: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 、 高检规则等1、【渊源】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多样性( )1 宪法2 刑诉法典:主要、核心(1)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整个刑诉活动的原则、程序、方法,其他规定只是其补充(2)其他规定与刑诉法相抵触的无效(3)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不具有适用全国的普遍效力3 有关法律规定:律师法, 刑法, 检察官法等4 全人常制定的条例、决定、 补充规定5 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六机关规定、 最高法解释、 高检规则等6、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7、国际公约、条约2、【效力】1
5、空间:我国领 域内(领陆、领水、领空)船舶、飞机、使领馆为领土之延伸2时间:(1)生效:公布施行、公布一定时间后 为法律施行做好充分宣传和执法准备,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2)失效:明确宣布、自然失效(3)溯及力:有程序问题,而非刑 责轻重的实 体问题3对人:对依刑法 规定构成犯罪且需追刑 责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一律适用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二、研究对象三、目的、任务、价值(一) 【目的】保障刑法正确 实施的工具作用;体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作用保证 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 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二) 【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
6、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准确与及时辩证统一,不可偏废。准确是目的、前提,是对 案件质的要求;及时是手段,是对案件时间量的要求。正确:有罪必罚、无罪不罚、 罚当其罪 第 4 页 共 36 页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 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本任务【目的与任务】密切联系。前者从宏观着眼,后者 则规定了具体应完成的任务(三) 【刑诉法的价值】1、工具价值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价值通过明确规定实施刑法的 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分工,为国家刑罚权的行使提供了组织保障。不仅规定了公检法
7、分工 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而且落 实到一系列制度、程序中,有助于保证专门机关的权力行使与权力制约的统一。规定了证据的收集方法与运用 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关于程序系统的科学 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尽量保 证案件从实体上最终得到公正处理。针对不同案件、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刑法高效率地实施,不仅节省司法资源,更能及 时惩治犯罪、保 护 无辜。2、独立价值刑诉法本身具有的价值刑诉法所规定的诉讼结 构、原则、制度、程序,不仅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
8、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 实体法不足,并能通过“判例” 创制刑事实体法在特定情况下阻却或影响刑事 实体法的实施。司法权的被动性,不告不理原则总之,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依存、相 辅相成,构成统一的刑事法制体系,不应有主次、轻重之分。 过去理论、 实务界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实体、 轻程序”倾向,应当加以纠正。四、刑诉法 vs 刑法(一)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程序法与实体法、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方法与任务的关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强调刑诉法的“工具” 价值,易产生“重实体、 轻程序 ”的实际
9、后果(二)现代关系说:1、从主论阶位论:程序法先于实体法产生,是实体法发展的母体;程序法是上位阶的法,实体法是下位阶的法易产生“唯程序” 、“程序至上主 义” 的另一种极端2、同等论:程序与实体犹如车之两轮、 鸟之两翼,同等重要,不可偏废。(1)强调程序法“工具”价值以外的“独立价值”:第 5 页 共 36 页刑诉法所规定的诉讼结 构、原则、制度、程序,不仅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 实体法不足,并能通过“判例” 创制刑事实体法在特定情况下阻却或影响刑事 实体法的实施。司法权的被动性,不
10、告不理原则(2)程序不是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实体美化或丑化的独立力量,以其实效性的权威决定着实体的现实形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就意味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3)程序本身具有理性,刑诉过程是一个充满理性的过程:裁判结果必须有理有据,有充分的论证过程向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各界 证明,使之认同裁判的合理性,昭示裁判的公正性。此公正性已突破程序本身,而具有社会意义。体现了对当事人道德主体地位的尊重,是社会民主进步的表现。(4)程序法与实体法在逻辑上是一对矛盾概念,既相互独立、相互分离,又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保障。应用矛盾的对立统一原理来分析二者的关系,作出理性而慎重的选择。五、刑诉法
11、 vs 法治国家法制 法律制度、法律体系(静态)法治 法制的运行状态(动态)法治 体现的是多数人之治,隐含的是民主人治 个别人,专制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静态)宪政 宪法政治,指政治生活、治理国家是否依据宪法、法律行事宪法刑诉法区别:根本大法 vs 基本法律。相同:旨趣相同,都规制公权力、保障私 权利六、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过程实体:结果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 。诉讼效率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 ,要求被告人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
12、官面前;对羁押的期间进行严格限定;庭审中奉行不中断审理(集中 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 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即运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来抑制犯罪。保障人权(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第 6 页 共 36 页(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二者应当并重,不能只顾惩罚而轻视保障,也不能一味保障而放弃惩罚。二者是一 对矛盾,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为惩罚了犯罪也就保障了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同时也要打击犯罪,惩罚其应罚的行 为。二者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七、历史发展(一)刑诉模式:亦称诉讼构造、诉讼结构、诉讼模式,指控 诉、辩
13、护、审判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1、【早期】弹劾式、纠问式1弹劾式: 主要实行于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国家。(1)主要特征:私人告诉,实行“ 不告不理 ”原则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在法庭上平等对抗、辩论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2)意义:A、积极:已具备了现代诉讼的基本结构,是人 类文明的一大 进步。明确区分了控 审职能,有利于防止法官集控审职权于一身,独断专行,滥用职权。原被告诉讼 地位平等,双方在法庭上平等对抗、辩论,有利于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居中裁判,公正处理案件。B、消极:缺乏专门的国家侦查、追诉机关,必然影响对犯罪的有效追究和及时惩罚。法
14、官在庭 审中过于消极的态度,也不利于准确查明案情。2纠问式: 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刑 诉形式。(1)主要特征:(02 简答)司法机关主动 追究犯罪, “不告也理” ,控审职能不分。实行有罪推定,口供是定罪的主要依据。审前调查活动 秘密进行,审判通常不公开;不允许当庭辩论;多采书面审理方式。刑讯逼供盛行,甚至合法化。(2)意义:A、积极:确立了追究犯罪的职权应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原则用法定证据制度取代神明裁判 规则是诉讼制度上的进步B、消极:是封建专制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在 诉讼民主性方面,相比于弹劾式有所倒退。2、【近现代】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混合式1当事人主 义:又称对抗制、抗辩式,由弹劾式发展而
15、来,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指法官居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理进程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进和控制的一种诉讼模式。 “起诉状一本主义”;三个基本特征: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平等对抗。交叉询问控辩双方共同推进和控制庭 审进程。辩诉交易;第 7 页 共 36 页2职权主义 :又称审问式,继承了纠问式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控制地位,而控 辩双方相对消极的诉讼模式。专门的追诉主体;国家诉讼代理人现代检查制度的雏形;控辩审职能分立,互相制约,保障 诉讼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三个基本特征:法官居于中心主导地位,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控
16、辩双方消极被动,积极性受到一定抑制。法官控制庭审进程。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1 关键区别:控辩审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通过控辩双方作用与反作用来达到制约政府权力、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体现了证据调查活动中的竞争机制,带有强烈对抗色彩。强调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才是发现案件真实的理想方式。2 实际功效:各有所长,各有所短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诉讼民主,但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提高了诉讼成本有利于诉讼高效,但未给予控辩双方积极的诉讼地位,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3、价值取向 侧重刑诉的安全价值,强调打击和控制犯罪侧重刑诉的自由价值,强调正当程序4、各有优劣,近现代以来,特 别是二
17、战后,两种诉讼模式相互借鉴、吸收、取长补短的趋势日益明显3混合式:以日本、意大利为代表(二)我国现行刑诉法的基本特征1、强化了诉讼法治的理念,吸收了无罪推定原 则的合理内核2、进一步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3、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配合、制约规定得更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4、进一步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强化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5、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冤假错案中暴露出来的诉讼程序方面的突出问题,是我国刑 诉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的体现。(三)我国应从哪些方面改革并继续完善刑诉制度?对国家机关对权利制约不足,有的制度和条文可操作性不强
18、,尚待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以解释和补充。8、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一)主体 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当事人 (主要诉讼主体):公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自诉人、被告人;附民:附民原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般诉讼主体):法代、诉代、辩、证、鉴、翻第 8 页 共 36 页1、我国刑诉主体范围的确定1确定刑诉 主体范围的理 论依据(06 简答)1 “诉讼性”法理、根本根据我国学者的研究,刑诉基本构造的特点是:控、 辩、裁三方分立构成刑诉构造的主体;控辩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既配合又制约,形成特有的相互关系。可以看出,控、辩、裁三方主体 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
19、刑诉的基本框架,典型的诉讼程序必须由控、辩、裁三方同 时参加,并且都应当发挥特定的作用。在一个完整的刑诉中,三者缺一不可,否则诉讼将无法正常展开。既如此,这三方都应被视为 刑诉主体。 这就是说,不 仅作 为控诉方和裁判方的国家专门机关是刑诉主体,而且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也是刑诉主体。若否认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刑 诉就会丧失诉讼性,进而刑诉构造也会演 变为一种畸形的构造。脱离了“ 诉讼性”,便没有必要确立刑诉主体。2 “主体性”哲学、核心从哲学意义上讲,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确定刑 诉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将其与刑诉客体区分开来。回溯刑 诉历史,可以 发现被告人正是 经历了由诉讼客体想诉讼主
20、体的发展和演变过程,换言之即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主体性”逐步得到确立的过程。作为诉讼主体的人格必须得到尊重,这种尊重体现 在他能够自主地参与和决定与自身权益有关的事项,而不必依附于他人来决定自己的命运。2我国刑诉主体的范 围:法、检、 侦、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主体的】被害人:在刑诉中属于控 诉一方,且往往同控诉机关一起行使控诉职能。但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只能依附于控诉机关,如何追诉犯罪的决定权掌握在控诉机关手中,其主体性大大削弱。 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绝不可能成为刑诉主体。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可以自诉人身份提起诉讼从而成为刑诉主体。因此,无需将之 单列为刑诉主体。况且,不将其列为刑诉
21、主体也并不意味着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法代、诉代:诉讼地位的取得以被代理人的存在为前提。辩护人:虽享有广泛的诉讼权 利,可以独立开展辩护工作,但从根本上说,在诉讼中不具有自身利益,开展辩护工作是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证、鉴、翻:无法凭自己的意志参加到诉讼中,且与 诉讼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1、我国学者认为被告人成为诉讼主体的条件:该个体在诉讼中受到有人格的 对待,即视之为人,尊重其尊严;其基本人权在诉讼中得到国家立法和司法的有效保障;个人必须拥有参与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 过程,及改善自身处境的机会和手段。(二)客体:指刑诉主体所共同关注的对象,其核心内容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1
22、、刑诉客体的界定:1解决诉讼客体 问题时,被告人应以主体身份参加,而不是被当做客体来 处置。2被告人本人并非刑 诉客体,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是。3一案一责任、一案一处罚分别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来界定被告人的刑事 责任问题,因而构成了刑诉客体理论的基础。2、刑诉客体理论的功能与作用:第 9 页 共 36 页1为检察机关的起 诉提供依据:同一次起 诉只能就单一案件提起,不同案件则应分别起诉。2为法院的审 判提供依据:明确了法院审理案件的范 围:一般来说,法院只能审理检明确提起公诉的案件,未被起诉的不予审理。未诉但应诉的A、案件 简单与被诉案件联 系紧密可要求检追加起诉; B、案件较复杂,不宜与
23、本案一并审理可要求检另行起诉。检若对同一诉讼客体重复起 诉,法院可不予受理,以防止同一被告人因相同案件遭数次追 诉。若法院已对同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则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产生既判力。3为被告人的 辩护提供依据:案件 进入审判程序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护和防御活动的依据便是诉讼客体。庭审中常出现控诉方提出法庭审理范围之外的指控,即 诉讼 客体变化。 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不外乎两种:A 事实:超出原起诉事实的范围甚至发生重大变更原起诉的效力已难以涵盖目前的案件事实,应经检变更、追加起诉程序,对新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整,并允许被告人就此与控诉方展开辩论。B、法律:案件事实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在对诉讼客体
24、的认识上出现分歧,若适用法律变更(即变更罪名)对被告人的防御可能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时,法庭应给予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机会及必要的准备时间。(三)结构:又称刑诉形式、刑诉构造,指受一定 诉讼目的决定并制约该目的,在刑 诉中所形成的控、辩、裁三方刑诉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1、当代刑诉结构的基本类型及区别阶段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混合式1、侦查嫌与侦查机关是平等的诉讼主体,双方都有权手机证据来支持奔放主张。嫌在讯问中享有沉默权。侦查机关与嫌是追诉方与被追诉方的关系,嫌作为被侦查对象,很难与侦查机关平等对抗,且负有容忍侦查机关讯问的义务。嫌享有沉默权,可委托辩护人帮助辩护,有权就非法拘禁申请法官审查。
25、嫌及其辩护人享有一定的侦查权。警察初步侦查,检补充侦查,必要时检也可自行侦查。2、起诉实行起诉便宜主义,检对于需起诉的案件,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控辩双方可进行辩诉交易,前提是被告人承认犯有某种罪行;一旦否认,则案件应交付审判。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即检在证据充分时必须起诉。起诉时, 检将全部案卷材料及相关证据一并移交法院审查。一般禁止辩诉交易。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即起诉时仅提交起诉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查阅控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专门的检委会可自行或依申请对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加以审查,防止检察官滥用职权。3、审判法庭审理进程由控辩双方共同推动和控制,法官则处于消极中立地位。法官
26、居于中心主导地位,主导整个法庭审理进程。必要时,法院有权直接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庭前审查中,法官可查阅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易在庭前形成预断,导致审判流于形式。当事人双方掌控证据调查的进行,对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双方可交叉询问。法院主要负责确认或变更证据调查的范围、顺序或方式;听取双方意见后,可依职权展开必要的调查。2、我国刑诉结构:依主流观点,我国是复合型。第 10 页 共 36 页1侦查程序 结构:带有 较为明显的纠问式特点。 侦查 机关实施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强制措施时,除逮捕需检批准外,基本上都可自行决定;嫌不享有沉默权。2起诉 :一般只有两方主体 检察机关 vs 被告人。检既是控诉方也是
27、裁判方,实际上行使了控、裁的双重职能。3审判 :包括控、辩、裁三方主体;刑诉法经修改后,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长处,采控辩对抗,审判居中的庭审方式;运作方式上,弱化了法官的庭前审查, 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对抗。法官主要负责主持庭审,只在必要 时才依职权讯问被告人、 询问证人。可见,在侦查、起诉阶段,我国刑 诉并不具备典型的 控、辩、裁三方构造,而往往由追诉机关见人裁判方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挥侦控机关的积极性,提高追诉效率;但与诉讼规律相违背,易导致权力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 有待进一步完善应与诉讼的基本原理相契合:控辩平等对抗:应使之 贯穿整个刑诉程序。控裁分离:承担控诉职 能的主体不能也不应
28、行使裁判职能。裁判中立:保证裁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四)职能:依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诉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特定作用。范围:目前的通说采“三职能说”控、辩、审。此三 项职 能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刑诉程序中最重要的内容。(此外还有 4=3检的法律监督、5=4协助司法、7)1控:特定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庭支持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 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职责与功能。我国行使控诉职能的主体:控诉机关、被害人混合起诉主义。国家公诉机关是主要追诉主体,侦查、起诉机关都是控诉职能的承担者;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处于辅助地位,在自诉案件中则承担主要控诉职能。2辩:针对 控诉方的
29、指控,对其进行反驳和身边的 职责和功能。与控诉职能相对应。辩护职能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整的辩护权,应当既包含嫌、被的辩护权,也包含辩护人的辩护权。2013 年刑诉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与律师法基本形成衔接, 为刑辩的有效运行提供了立法保障。3审:法院 对刑事案件 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所遵循的方式和所发挥的作用。在我国,典型意义上的诉讼便体现在审判阶段,审判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总结。审判职能的有效行使, 对于解决控辩双方冲突、完成刑诉的任务、 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都具有重要意 义。5 目的:国家进行刑诉所期望达到的,基于 对刑诉的基本规律和固有属性的理性认识而作出的预期目标。【我国三种主要观点】1 以惩罚犯罪作为刑诉目的:保证正确有效地揭露犯罪、惩罚犯罪是刑诉法的首要任务 程序法工具主义的体现。2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点3 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的层次说:直接: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只是使用实体刑法的后果,通过适用刑罚等活动抑制犯罪才是刑诉的目的)根本:维护我国宪法制度及其赖以巩固与发展的秩序。【反思】1、工具主义诉讼目的观混淆了当事人与一般诉讼参与人的区别,抹煞了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界限,显然不利于现代行诉制度的建构。2、刑诉目的“双重论”存在理论误区,看似全面、辩证,实有重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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