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 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南路小学校办工厂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北京奇境天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1.1 甲方同意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南路 108 号之房屋在设备完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使用。1.2 承租区域的建筑面积为 364.00 平方米, (以实际面积为准) ,乙方所承租区域作为 办公室 用途。1.3 甲方作为房屋的 房地产权利人 与乙方建立
2、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 未 设定抵押。1.4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一) 、 (二)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二、免租期(含装修期):免租期为 30 天,自 2017 年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乙方在免租期内免付租金。三、租赁期:3.1 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租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止。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在租期满日或之前,保持房屋设备及交房时
3、附属配备完好状态,交还甲方。3.3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要续租,应在本合同租期届满前 60 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租赁合同。四、租金支付方式4.1 租金:承租房屋租金以每日每平米(建筑面积) 7.00 元计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364.00 平方米,计每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76,440.00 元。 (大写:人民币:柒万陆仟肆佰肆拾元整。4.2 租金支付方式为押 一 付 三 ;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付款:甲方直接收取现金 甲方直接收取支票 乙方直接汇至甲方指定银行帐户。4.3 租金每 三 个月支付一次,于付款月起租日 五 天前支付下一次租金;本合同有效期内租金不予调整(
4、如合同期内租金递增/递减另起补充协议) 。4.4 押金相当于 一 个月的租金即(大写): 人民币:人民币:柒万陆仟肆佰肆拾元整。 ;押金是乙方作为诚信履行本合同各条款之规定,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4.5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可按双方约定扣留全部或部分押金;如押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应按约定另行赔付。4.6 合同签定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 柒万陆仟肆佰肆拾元整。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五 日内交齐首次租金和押金,否则,乙方所交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因房屋空置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五、其它费用5.1 电话:合同期内,乙方自行报装电话,报装费用及电话费用按电信局的
5、收费标准,乙方按单支付。5.2 其它费用:承租期内,因使用此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燃气费、宽带费、空调费、停车费、其它: 增值税税费 ) ;按管理机构提供的交费通知单按时交付,由于乙方未按时缴纳而产生的滞纳金由乙方自行支付。六、甲方的权利及义务6.1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起租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6.2 甲方为乙方正常使用承租区域提供与物业注册手续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并确保其真实有效。6.3 甲方承租期内提供水、电、空调、供暖及日常房屋维修。6.4 在承租期内甲方有权进入乙方承租区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甲方行使该项权利时,应提前通知乙方,紧急情况除外;对
6、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设备设施,甲方不负责修缮。6.5 甲方在对该房屋设施进行维修时,乙方应予以配合。有权自行处理。6.6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本人物品及时搬出本房屋;逾期五日不搬,视为乙方放弃物品所属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6.7 租赁期满前一个月,甲方与代理方有权在提前通知乙方情况下,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带未来客户看房,乙方应予以配合。6.8 甲方有权授予代理人行使甲方的权利及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或代理人应出示该房屋相关的法律证明及各自的身份证明,并保证其为本房屋的合法拥有人及具有合法地位。6.9 租赁期满后,甲方应与乙方共同清点室内设备设施;在设备设施良好,且乙方已经结清本房屋使用
7、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宽带、电话费、停车费等)后十日内,甲方应将全额押金退还给乙方。七、乙方的权利及义务7.1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条款,按时支付押金和租金后有权使用本房屋。7.2 承租区域内的装修费用及协调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7.3 乙方对承租区域进行的装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并提前向甲方提供内部装修设计施工图;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7.4 在装修和使用的过程中,乙方对承租区域的主要结构及装置进行任何改动、改变或调整,应先征得甲方同意。正常使用磨损除外。7.5 乙方在装修工程开工之前将装修方案提交甲方物业管理机构,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7.6 乙方应按时
8、缴纳房屋租金及本房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7.7 乙方在租赁区域内保证其营业活动的合法性;不得存放违禁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品;如乙方违反,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7.8 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将其承租区域转租、转借第三方。7.9 乙方在承租期内应遵守物业管理机构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7.10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在租期内未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在与其他承租人条件同等的前提下,享有优先承租权。7.11 乙方应注意防水防火,如因乙方过失造成水灾或火灾,乙方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相关经济赔偿。八、违约责任与合同终止8.1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1.1 甲方不能提供本
9、房屋的产权证明或所提供的房屋及各项设备设施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乙方使用。8.1.2 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影响乙方使用。8.1.3 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的无法继续履行,在乙方结清使用该房屋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的前提下,乙方所交付的租金按日结算,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但没有使用的租金及押金,并赔偿乙方相当于两个月房租的违约金。8.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2.1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本房屋;或者未按期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累计金额超过一个月房租。8.2.2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本房屋的内外结构,损坏本房屋的设备、设施不及时修复,或者改变房屋
10、的使用性质。8.2.3 乙方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8.2.4 因以上原因双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须退还乙方所交付的押金;如押金不够赔付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甲方可再向乙方追偿。8.2.5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按日加付其月租金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逾期十五日仍未支付房租视为乙方自动退租,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8.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支付守约方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8.4 合同终止8.4.1 租赁期限届满。8.4.2 一方进入破产、清算、解散或任何类似程序。8.4.3 一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
11、资产或资产的重要部分被扣押、禁运或征用,如甲方发生上述问题则甲方归还乙方全部租赁抵押金,并承担乙方所遭受的损失。九、免责条款 9.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现象;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地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履行失败、迟延,不得视作对本合同的违约,声称因不可抗力事件丧失履行能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尝试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
12、影响的义务。9.2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本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十、 争议解决10.1 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之一解决: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2 解决争议期间,双方在所有其他方面应继续执行本合同。十一、补充条款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订和终止均受正式颁布的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11.3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商局一份。11.4 本房屋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出租方: 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南路小学校办工厂 承租方: 北京奇境天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_2017_年_5_月_28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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