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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

1、黔教会考发2012 405 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省教育厅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90黔教普通字第 193号)进行修订,制定了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普通高中 学籍 办法 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 年 11 月 14 日印发 QFGD-2012-160082附件:贵州省

2、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 进 普 通 高 中 课 程改 革 ,全面提高教育 质量,建 立 和 完 善 科 学 严 谨 、实 用 高 效的 普 通 高 中 学 籍 管 理 制 度 ,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入学、注册、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等事项的处理和管理。第 三 条 普 通 高 中 学 籍 由 省 、市 (州 )、县 (市 、区

3、、特 区 )和 学 校 分 级 管 理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 责 制 订 全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籍 管 理 的 有 关规 定 。省 普 通 高 中 毕 业 会 考 办 公 室 是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学 籍 管理 的 工 作 部 门 ,负 责 建 立 “贵 州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籍 和 学 业 水 平考 试 管 理 系 统 ”,对 全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实 施 电 子 化 管 理 。市 (州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本 区 域 内 普 通 高 中 学 生学 籍 ,建 立 本 地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系 统 ,验 印 、核 发 普通

4、高 中 学 生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和 肄 业 证 书 。3县 (市 、区 、特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省 、市 (州 )教 育 行 政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所 属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学 籍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在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负 责 学生 的 信 息 录 入 ,为 学 生 建 立 学 籍 档 案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招生计划由省下达。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于新生入学后的 1 个月内,将所辖各县(市、区、特区)

5、教育行政部门最终招生人数分别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第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不得擅自到其他县(市、区、特区)的学校招生。学生须持由县(市、区、特区)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视其自动放弃,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 学校对新录取入学的学生,填写全省统一式样的贵州省普通高中 级学生花名册 (见

6、附件 1)、贵州省4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登记表(见附件 2)。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经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登录“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为学生进行电子学籍注册。不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学校不应办理学籍。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即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同时也是核发毕业证书时的毕业证书编号。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籍和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第八条 学校、县(市、区、特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入校学生的学籍编号,统一按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编码规则(见附件 3)进行。学生学籍发生变动,学籍号随之变

7、化。第九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前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第 三 章 评 价第 十 条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要 对 学 生 进 行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评 价 要 全 面 反 映 学 生 的 成 长 过 程 ,要 有 利 于 促 进 学 生 的 全面 发 展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每 学 期 对 学 生 的 学 分 进 行 认 定 ;对 学 生的 综 合 素 质 进 行 评 价 ;按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贵 州 省 普5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和 考 查 。学 分

8、认 定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普通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和 考 查 结 果 记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实 行 考 勤 制 度 。学 生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的 必 须 请 假 。不 请 假 或超 过 请 假 期 限 的 ,均 按 旷 课 处 理 。 第四章 升级与留 级第 十 三 条 学 生 学 完 本 学 年 课 程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准 予 升 级 。第十四条 我省普通高中学校暂不实行留级制度,严禁变相留级。第五章 休学、复学、退学第十五条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

9、病,应当休学。需要休学的学生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有关材料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件 4),学 校 同 意 后 ,报 县 (市 、区 、特 区 )教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发 给 休 学 证 明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 学的 学 生 由 县 (市 、区 、特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市 (州 )教 育 行政 部 门 备 案 。 学生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总课时6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当到学校办理休学手续。鉴于学分要求,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10、(因传染病或精神分裂症休学的学生,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件 4),学校同意,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安排到下一年级就读。复学 的 学 生 由 县 (市 、区 、特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市 (州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 满仍不能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休学的申请,经学校同意, 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休学。凡休学期 满,经学校通知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仍不到学校办理复学或 继续休学手续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自

11、动退学处理的学生由 县 (市 、区 、特 区 )教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市 (州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不准申请退学,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见附件 5),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退学。申请退学的 学生 由 县 (市 、区 、特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市 (州 )教 育 行 政 部门 备 案 。学生旷课,学校与其联系后仍继续不到校上课,当连续旷课时间达 1 个月时,学校作自动退学处理,报县(市、区、特区)7、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个学期内旷课时

12、间累计达 2 个月时,学校在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作勒令退学 处理,并报县(市、区、特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申请退学、自动退学、勒令退学的学生均要注销其学籍。第六章 转学第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不 得 转 学 。因特殊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办理表(见附件 6),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县(市、区、特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转学。跨省转学的学生需到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认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转学一般只能在同类别学校中进行。不同类别学校之间的转学: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学生可以转到一般普通高

13、中就读,一般普通高中的学生不能转到省级示范性高中就读。学生转入和转出的办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学校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7),上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8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 肄 业第 二 十 条 学 生 学 习 期 满 ,达 到 省 教 育 厅 下 发 的 贵 州省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毕 业 标 准 (暂 行 )规 定 ,准 予 毕 业 ,发 放 普通 高 中 毕 业 证 书 。 第 二 十 一 条 普 通 高 中 毕 业 证 书 由 学 校 校 长 签 字 、学 校盖 章 、市 (州 )教 育 行 政

14、 部 门 审 核 并 加 盖 学 籍 管 理 专 用 章 (钢印 )后 生 效 。 学 校 应 及 时 将 学 生 的 毕 业 情 况 记 入 贵州省普通高中 届 学 生 修 业 情 况 登记表 (见 附 件 8),归 档 保 存 。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学 习 期 满 ,未 达 到 省 教 育 厅 下 发 的贵 州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毕 业 标 准 (暂 行 )规 定 ,由 学 校 发 放普 通 高 中 结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三 条 未 读 满 规 定 学 习 年 限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视具 体 情 况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对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15、自 动 退 学 和 被 学校 勒 令 退 学 的 学 生 不 发 放 普 通 高 中 肄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四 条 毕 业 证 书 损 坏 不 予 换 发 ,遗 失 不 予 补 发 。确 需 学 历 证 明 的 ,由 学 校 出 具 贵 州 省 普 通 高 中 学 历 证 明 (见 附 件 9),报 县 (市 、区 、特 区 )、市 (州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核 确 认 。 9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如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纪校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16、,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等处分。第二十七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处分决定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第二十八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批评教育有明显进步的,学校应及时撤销对该生的处分。第二十九条 凡受 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其 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但应将对该 生的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放入学校资料室存档。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第三十条 学生高中修业期满,学籍自行终止。相关资料存入学校档

17、案。10第三十一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1、违反相关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2、申请退学、自动退学和勒令退学的学生;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 纸质档案包括学生花名册、学籍变更材料、学分认定材料、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转出)证明、休学、复学证明、奖励与处分等材料,一并存入学校档案室。电子档案主要通过“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与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 进行管理。当学生 毕业后,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该届学生的电子档案从“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中 进行下载,保存备 案。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籍是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的依据。各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根据需要配置学生学籍管理设备设施,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电子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第 十 章 附 则第 三 十 四 条 各 市 (州 )、县 (市 、区 、特 区 )教 育 行 政 部门 和 学 校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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