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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与建设管理办法.DOC

1、1三峡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 号)和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鄂教科20126 号)以及我校第三次党代会的会议精神,为了做好我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与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遵循“需求导向、协同创新、改革驱动、特色发展”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组建和运行以突出学院特色学科发展和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质性贡献为标志,以“多元、动态、开放、融合、持续” 为基本要求,鼓励探索切合实际的有效运行模式。第四

2、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与建设周期为 1-4 年,定期接受绩效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优先申报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和认定层次。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2011 计划”办公室负责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2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和参与单位应按照“湖北省2011 计划” 的要求,推 进体制机制改革,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在政策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倾斜。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自身的运行管理,制定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大力开展协同创新。第三章 类型层次第九条 面向支撑湖

3、北发展的重大需求,构建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同、多要素集成的协同创新中心。1.面向行业产业。围绕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以及服务民生和保护生态环境等重大需求,与企业深度合作,加强关键技术和高端产品研发,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汽车、石化、钢铁、纺织、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构建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为打造“湖北创造”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2.面向区域发展。围绕区域发展重大需求,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业合作,开展协同创新,构建多元化成果转化与推广模式,服

4、务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支撑形成多点支持、多极带动的区域经济新格局。3.面向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围绕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主动与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协同,加强多学科3交叉,构建服务发展的人才库、思想库和智囊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灵魂,坚持先进文化引领、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吸收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凝聚荆楚人文精神,构筑促进湖北发展的“精神高地” 。第十条 坚持培育引导与重点建设相结合,按校内培育、省内培育、省级认定三个层次,建设一批三峡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引领我校特色发展,重点突破,解决重大需求,做出实质性贡献。 1校内培育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地方急需、省内一流为目标,以服务宜昌

5、或鄂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培育特色学科为主攻方向,应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名称为“XXX 三峡大学协同创新中心” (培育) 。2.省内培育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国家急需、省内一流为目标,以服务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培育优势特色学科为主攻方向,应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产学研合作基础,名称为“XXX 湖北省协同创 新中心” (培育)。3.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由省内进行评审,以“国家急需,国内一流” 为目标,以解决重大需求和服务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学院建设为主攻方向, 名称为“XXX 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 。 第四章 条件要求第十一条 校内培育的协同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方向选择要求紧密围

6、绕湖北省行业、宜昌地区或鄂西4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牵头学院相关依托学科为校级重点建设或重点培育学科,属于六大学科群的重点支持范围,有利于学院学科的特色发展。2.协同创新体至少有一家企业参加,协同企业原则上应是国家大中型企业或上市企业,协同的企业一般不要超过3 家。参与各方要有实质性合作(有产学研协议、协同创新合作协议等) ,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具有强强联合或优势互补的协同意愿,具有较好的协同创新氛围。3.在协同创新的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清晰的体制机制改革思路,方案具体,措施可行。4.具有较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制定了科学的人才选聘制度,聚集一批国内外优秀

7、的创新团队,有具体可行的人才聚集培养计划,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5.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在研国家、地方或行业企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其中 4 年内参与协同的企业实质性的经费投入不低于 100 万。6.牵头学院在协同创新方向依托的主体学科应具有校级以上科研平台,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管理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第十二条 省内培育的协同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方向选择紧密围绕湖北发展重大需求,牵头学院相关5依托学科为学校重点建设学科,协同创新模式选取合理。2.协同创新体参与各方有合作基础

8、,分工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一定的强强联合或优势互补的协同机制,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3.在协同创新的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具体,措施可行。4.具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按照新的人才选聘机制,聚集了一批国内外优秀创新团队,有具体可行的人才聚集培养计划,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5.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在研国家、地方或行业企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近 4 年参与协同的企业实质性的经费投入不低于 250 万。6.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管理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第十二条

9、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参与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必须是校内培育或省内培育的协同创新中心。1.面向行业产业。牵头学院与相关行业龙头企业有实质性合作基础,相关研究领域为省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优势,相关学科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优势特色学科或培育重点学科。 2.面向区域发展。牵头学院与相关企业有实质性合作基础,近 4 年参与协同的企业实质性的经费投入不低于 5006万。获得相关地方政府实质性支持,相关学科具有明显优势特色和影响力,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3.面向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牵头学院具有省级以上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支撑平台,相关研究领域为省内一流水平,相关学科具有明显优势特色和影响

10、力,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由 1 个学院牵头,鼓励学院内、外的多学科融合,聘用研究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协同创新中心兼职。第五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限额申报。1 个学院只能牵头申报 1 个,在培育取得明显成效和学院申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校级协同创新中心评审。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学院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提出申请申报高一级别的协同创新中心,申报材料由学校 “2011 计划 ”办公室 报送“湖北省 2011 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六条 学校“2011 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具体程序为:1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2校学术委员会

11、进行函评或会评。3.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专家进行函评或会评。 4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第十七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 “ 2011 计划” 领导小组办7公室提出支持的协同创新中心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协同创新中心进入立项建设期,应及时启动各项工作,大力开展协同创新。第十九条 培育的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经过建设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要求的,可申请为培育的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要求的,可申请转为认定的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条 校直相关部门、牵头和参与协同的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协同创新中心政策支持:1.在人员聘用与评价制度、人才培养机制、招生指标以

12、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赋予协同创新中心改革的相对自主权。2.在研究生招生、优秀人才计划、公派出国学习和交流等相关资源配置方面,给予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倾斜支持。3.在组织申报国家相关科技、文化、人才以及行业重点任务时,给予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支持。第二十一条 校级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建设。根据不同类型协同创新的需要,给与相应额度的经费支持。1.对校级培育的协同创新中心,面向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的,每年给予支持经费 100 万元;面向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每年支持经费 50 万元。2.对省级培育的协同创新中心,每年学校将按照 1:18配套给予经费支持。3.对省级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每

13、年学校将按照 1:1配套给予经费支持。4.对参与省内外高校申报成功国家 2011 协同创新中心的、省协同创新中心的,按国家、省内文件要求给予配套经费支持。第二十二条 各协同创新中心应发挥协同创新的引导和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和条件,积极吸纳行业企业、社会力量、政府机构等多方面的投入与支持。第七章 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 加强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1.年度检查以协同创新中心自查为主,牵头学院应在每年年底向“2011 计划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 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计划。2协同创新中心运行满两年的,接受“2011 计划”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

14、家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的继续给予支持,不合格的停止经费支持。3建设期间, “2011 计划” 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专家对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经费支持,并优先申报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对未实现预期目标的要求及时整改或予以裁撤。第八章 经费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 牵头和参与协同的单位应加强协同创新中9心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校级经费投入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协同创新管理运行直接相关的开支,主要包括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国内交流、日常运行管理、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等,其中基础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比例不得超过30%,经费不得用于与协同创新中心无关

15、的支出。2.牵头和参与协同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3.建立定期抽查审计制度。 “2011 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进展不明显,或发生经费使用违规情况的,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九章 其他第二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与建设从 2012 年 12月 1 日开始启动实施。第二十六条 协同 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发布。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 2011 计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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