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编制外项目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所用人制度改革,加强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建立动态的人员聘用和管理机制,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和大连市有关政策,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事业编制外项目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被代理人”)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第三条 我所委托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接转被代理人的人事关系,存放、管理人事档案,缴纳社会统筹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办理退休手续。第四条 被代理人与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是法律上的聘用关系,受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派遣到我所工作,被代理人与
2、我所是劳务关系。第五条 被代理人与我所另签订协议,规定我所与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满或终止后未再续签者,劳务关系即行终结。第二章 人事代理人员基本条件第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工程、实验技术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工人须具有中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第三章 聘用程序第七条 聘用程序1题目组(部门)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履行审批手续;2发布招聘信息,受理报名;3组织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现场操作考核,考核小组提出是否聘用的建议;4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被代理人本人将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
3、转递到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5被代理人持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的分配介绍信到我所工作,签订协议。第四章 待遇第八条 被代理人的工资待遇按照我所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研究所根据大连市有关政策为被代理人缴纳社会统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社会统筹保险缴纳基数为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缴纳比例按大连市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按大连市有关规定执行。由本人承担部分由研究所直接代扣。研究所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划拨到人才服务中心,由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帐户及缴纳手续。第十条 被代理人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研究所代为扣缴。第五章 人员管理第十一条 被代理人在我所工作期间,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内容外,其他事项均按我所职工管理,并须遵守我所关于职工的各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被代理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人技术等级鉴定由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的党、团组织和工会会员关系转入我所,参加我所职工的党、团组织和工会活动。第十四条 被代理人的档案保管费由个人支付。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我所聘用期间的有关档案材料定期转递到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装入本人档案。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2007 年 6 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