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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晚期血吸虫病病人.DOC

1、1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管理方案一、目标与原则(一)目标通过对晚期血吸虫病人实施内科或外科医疗救治,明显改善病人症状和体征,基本恢复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二)原则1、坚持适当减免、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施医疗救治,医疗费用予以适当补助。2、坚持综合使用、避免重复的原则。对已经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要与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避免重复。3、坚持医疗安全、保证质量的原则。医疗救治应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通过医疗救治,使患者临床症状和体征逐步改善或消失,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2、二、医疗救治对象的确定(一)晚期病人的诊断晚期血吸虫病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按照卫生部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261 2006)执行。(二)医疗救治对象的确定21、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诊断标准,有因晚期血吸虫病并需住院进行内科治疗的症状;或有晚期血吸虫病的外科手术指征。2、2010 年全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情况核查后经省认定列入救治范围的晚血病例。对经医疗救治后,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临床治愈标准及处理(试行)(附件 2)执行。3、新增或复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人。首次诊断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为新增病例,晚期血吸虫病临床治愈后重新出现症状、体征及其并发症,排除其它

3、原因引起的肝硬化、脾肿大等,可作为晚期血吸虫病复发病例。自 2012 年起,需列入救治范围的新增或复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例由县级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组作出初步诊断,并附相关诊断依据。县级经初步诊断,需纳入救治范围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上报市级初审。经市级晚血病人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小组初审后,报省级晚血病人救治技术指导小组审核。经省级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技术指导小组审核确认后,方可纳入医疗救治范围。省级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技术指导小组每年 3月和 10 月分两次对各地上报、需纳入救治范围的新增或复发病例进行集中审核。省级审核依据县级作出初步诊断的实验室检查、超声检查及体检结果等,必要时对

4、病例现场复诊。3急、危、重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可先行组织救治,再申报审核,费用先自行支付。经确认列入救治范围的,相关医疗救治费用按照救治工作程序申请补助。对不符合纳入医疗救治条件的,治疗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4、各地报省级审核、需纳入医疗救治范围的新增或复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例,须同时附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人个案调查表(见附件 3)、各项必要检查原始报告单(超声检查须附能够反映肝实质变化、腹水或脾肿大的影像图;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心电图单; 巨脾型须附食道钡餐造影的影像图;结肠增殖型须附肠镜检查图像及病理报告;所有原始记录必须为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或其它经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方为有效

5、)、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诊断证明书(见附件 4)。已经先行实施医疗救治的急、危、重病例,须同时附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病历资料。5、非血防区发现的晚期血吸虫病疑似病例,由省卫生厅指定市级晚期血吸虫病定点医疗机构作出诊断,省级指导小组予以审核是否纳入医疗救治范围。6、已死亡和治愈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不得纳入医疗救治范围。(三)医疗救治的程序1、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救治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医疗救治申请表(见附件 5)、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晚期血吸虫病诊断证明书。4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 6 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诊断结果等。对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晚期血吸

6、虫病病人,根据患者的病情,组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 分期分批” 的原则实 施医疗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医疗救治对象。3、非血防区需列入救治范围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救治申请,申请材料同血防区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书面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附病人申请材料,由省卫生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救治工作任务。三、医疗救治单位为规范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的管理,保证医疗救治质量和医疗安全,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应在省卫生厅或省卫生厅授权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

7、晚期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进行。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的确定与管理有关要求见附件 6。四、住院管理(一)病人凭接受医疗救治申请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通知、晚期血吸虫病诊断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入院手续。(二)定点医院在病人办理入院手续前,要向病人或家属说明有关医疗救治政策和注意事项(知情同意书),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5(三)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范和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卫地秘2006 102号)和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卫地秘2005 178 号)的 规定,对入院病人开展 检查、治疗,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

8、疗安全。(四)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要根据病人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收费项目、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核定执行。检查和治疗原则上使用常规检查和甲类药,如需特殊检查及特殊用药,必须经县级技术指导组同意。各型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临床治疗路径见附件 7、8、9、10。收费实行“一日清 单制 ”,“抄告单”由病人或其家属 签字。不属于晚期血吸虫病医疗救治范围疾病的检查和治疗,其费用不得从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补助经费中支付。病人自费的检查和治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应事先告知病人,征得其同意并签字。(五)晚期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或重危症。一旦发生重危症,应积极、稳妥地

9、组织抢救,必要时请省、市有关专家会诊处理,或视情况转上一级定点医院救治。转诊所需的费用,计入医疗救治补助经费,由转出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补助经费申请程序申请补助。五、医疗救治的补助标准与资金来源医疗救治经费按安徽省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实施办法(民生办2012 1 号)有关 规定执行。原 则上按平均每例每年65000 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治补助经费。每例救治对象补助经费金额,要根据治疗需要合理安排,防止平均使用补助经费。对家庭困难、病情严重、确需进一步治疗的晚期血吸虫病人,在经本人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并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救治补助标准,但最高每例每年不

10、超过 8000 元,从当地医疗救治经费总额中调剂。参加新农合的晚血患者费用先按照统筹地区新农合补偿方案进行补偿,余额部分从晚血医疗救治专项资金中再次补助,具体办法详见本方案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0 元,且与新农合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晚血病人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六、资金使用与管理(一)使用程序1、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当地下年度需要医疗救治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情况,向省卫生厅上报下年度医疗救治计划。省卫生厅审核后下达各市、县(市、区)年度晚期血吸虫病医疗救治计划任务,并根据计划数及救治标准,商财政部门安排救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指标下拔到

11、各地。2、医疗救治经费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医疗救治经费由实施医疗救治的定点医院在完成救治工作 7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已完成医疗救治的相关资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7 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7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符合条件的,1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拔付至实施救治的单位。3、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在申请报帐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前述的医疗救治对象确定所需要的资料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姓名、工作内容、补助金额、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医疗文书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同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二)资金管理1、晚期血吸虫病

12、人医疗救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救治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2、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使用救治经费。医疗救治经费必须按规定补助到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3、救治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经费的监督管理,对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合理费用的,要责令定点医疗机构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资格。七、信息管理(一)资料实行专人保管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市、县(市、区)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完善晚期血吸虫病人个案资料库,掌握当

13、地晚期血吸虫病人一般情况、诊断、病情、治疗情况和转归等资料,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救治计划,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供依据(附件 12)。8(二)定点医院和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妥善保存每位医疗救治对象的病案资料(病历、医嘱、诊断结果、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以备查验,并做到一人一档,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病案资料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专人保管。(三)定点医院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情况填报到市、县(市、区)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见附表 2)。市、县(市、区)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计后逐级上报至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四)

14、各县(市、区)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于每年 12月 20 日前将晚期血吸虫病分布数据库报市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见附件 11),省直管县及市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审核汇总后于 12 月 30 日前上报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省汇总审核后,根据病情及病例分布情况下达下年度救治计划任务。八、组织与实施(一)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与资金使用管理,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省、市、县(市、区)成立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其主要职责是:拟订技术方案细则;对定点医院进行审核评估;对医疗救助对象最终的审核(核实诊断);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培训业

15、务技术骨干;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抢救和处9理;对定点医院实施医疗救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各项制度;受理、审核救治对象的申请;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列入救治范围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告知;及时发现列入救治范围、需进行医疗救治晚期血吸虫病人,保证“应治尽治” 政策的落 实。(四)各地要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分期分批” 原则,制定救治计划。宜优先考虑病情危重病人、未接受过救治的病人和预期治疗效果好、易巩固、能恢复生产生活能力的病人。原则上每位病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医疗救治经费

16、补助。(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机构和定点医院要增强晚期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晚期血吸虫病内科医疗救治的政策,使群众和患者了解政策和办事程序。(六)各市、县(市、区)卫生、财政行政部门要在年终对医疗救治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提交专题总结报告。九、考核与评估各地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救治工作的全程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市级组织抽查数每次不少于医疗救治数的 20%,省级组织抽查数每次不少于医疗救治数的 10%。发现服务不完善的,要责令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医疗10救治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按照“

17、谁诊断、谁负责” 、“谁报账、谁负责”的原 则,对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谎报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套取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资金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责任。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实施方案同时废止。附件:1、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2、晚期血吸虫病临床治愈标准及处理(试行)3、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人个案调查表4、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诊断证明书5、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申请表6、晚期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的确定和管理7、晚期血吸虫病腹水型临床路径(试行)8、晚期血吸虫病巨脾型外科治疗临床路径(试行)9、晚期血吸虫病上消化道出血临床路径(试行)10、晚期血吸虫病并发肝性脑病临床路径(试行)11、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分布现状一览表12、晚期血吸虫病医疗救治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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