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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doc

1、- 1 -附件 3: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监管,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协会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三

2、条 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规范等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受理会员对协会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二)承办协会会员依法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有关- 2 -维权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三)研究维护协会会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四)研究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政策建议或研究报告。(五)在维权过程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违法和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的,移交惩戒委员会处理。(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移交的有关事项。

3、(七)协会理事会决议需要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委员会对会员的申诉申请和维权申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充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原则,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第二章 委员组成第五条 委员会由 10 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 1名,副主任委员 2 名,其他委员 7 名。委员由执业注册会计师、会计及审计学专家、法律专家、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第六条 委员由事务所推荐或协会秘书处提名,协会理事会批准。- 3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全体委员等额选举产生。第七条 执业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高

4、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担任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三)最近 3 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四)在事务所担任管理层职务的,所在事务所其负责的业务最近 3 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五)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六)未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八条 会计及审计学专家、法律专家、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二)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应资历。(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四)符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五)热心注册会计师行业工

5、作,愿意为加强注册会- 4 -计师行业管理服务。(六)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七)未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秘书处调查核实后,提请协会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届满限制。(一)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或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二)违反本规程第四十条规定的。(三)连续两次不参加应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四)担任委员后,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五)在事务所担任管理层职务的,担任委员后,所在事务所其负责的业务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六)本人提出辞

6、聘申请的。(七)协会理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名额出现空缺时,按本工作规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增补。第三章 工作规则- 5 -第十二条 会员对惩戒委员会做出的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委员会提起申诉,并将申诉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协会秘书处。申诉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请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会员就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同一惩戒决定只能向委员会申诉一次。第十三条 会员在知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书面向委员会申请维

7、权,并将维权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协会秘书处。维权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的事项、理由和请求。(三)提出申请的日期。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自收到会员申诉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复核申诉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诉材料,并自复核工作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应当自收到协会秘书处- 6 -提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召开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自收到会员维权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初审维权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维权范围的,应当自初

8、审工作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应当自收到协会秘书处提议之日起 5 个工作内,确定召开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将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书面通知应出席会议的委员和有关人员,并将有关材料送达应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诉申请人和维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一) 可以向委员会递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二) 可以申请到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陈述和申辩。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申请到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陈述和申辩的,由其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到委员会会议

9、上作口头陈述和申辩或其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书面委托的其他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到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陈述和申辩;个人会员申请到委员会会议上作口- 7 -头陈述和申辩的,其本人应当到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陈述和申辩,不能委托他人到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陈述和申辩。第十九条 申请人需要向委员会递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的,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将陈述和申辩材料提交协会秘书处。申请人需要到会作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应当提前 1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将需要到会作口头陈述和申辩的会员的基本情况。第二十条 委员会可要求申请人到会就其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据

10、作说明。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委员会应当采纳。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由 9 名委员出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出席每次委员会会议。除本规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回避的委员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外,协会秘书处采用随机方法确定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员。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 8 -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主持人。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向委员会介绍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据。第二十

11、五条 委员会审议会员的申诉事项时,可要求惩戒委员会委托 1 名委员列席会议,就会员的执业违规事实和惩戒决定等做出说明。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和经协会秘书处同意的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中注协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可应邀列席委员会会议。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表决申诉决定和维权决定时,申请人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会员提交的申诉申请、相关证据材料等,经过充分讨论,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惩戒决定。(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

12、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惩戒决定。- 9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依据错误,或惩戒程序错误的,撤销原惩戒决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查和核实后,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四)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第三十条 根据会员的维权申请及相关证据,委员会经充分讨论,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支持会员的维权申请。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在表决完成后当场公布,并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第三十三条 申诉期内当事人提起申诉的,协会

13、秘书处应当自委员会作出申诉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协会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申诉决定书。申诉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姓名;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事务所的名称。(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10 -(三)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四)申诉审议依据和结论。(五)作出申诉决定的日期。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申诉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决定。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的申诉决定是最终惩戒决定。第三十六条 申诉决定书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决议支持维权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协会秘书处应当受理,及时对维权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第三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将委员会会议的各种文件档案整理装订成册,并保存不少于 10 年。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合法权益事宜。第四章 工作纪律第四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协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征得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二)对会议审议事项和不宜公开披露的事项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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