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位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深圳市万家宜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广告位租赁事宜,经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一、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广告位的位置: 广告位 ;广告牌制作材料: 。二、租赁期限: 2017 年 月 日起至 2017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对外租赁,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三、租金、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方式:租金为 元,制作安装费用共计 元,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在三日内一次性缴清上述租金及制作安装费用。四、乙方负责到城建、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办理广告位施工建设、广告发布等全部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并承担因此发生
2、的一切费用。五、广告位的设计、制作、安装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设计制作的广告牌应符合市政管理等部门的要求,与市容市貌相协调,否则,由乙方负责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照抗风抗震等标准设计、制作广告牌,确保广告牌的质量与使用安全,乙方的广告牌设计、制作方案应经甲方审查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应选择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广告牌的设计与施工安装,施工期间发生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六、乙方在安装广告宣传牌的过程中,不得破坏甲方楼房的主体及结构。乙方负责合同期内广告牌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牢固安全,若因广告位的设施等造成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均由
3、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有损坏和安全隐患的地方,由乙方及时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因广告牌引发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七、广告内容,由乙方负责审查、制作、安装、发布,但在发布前应甲方审查书面同意,广告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因广告经营造成工商、税务、卫生、城建等部门的处罚,均有乙方自负。八、租用灯箱广告位时,乙方须自行安装电表,电费按电表读数计算,计费标准为 1.5 元/度,于每月月底与店铺租金一并交纳。逾期不交,甲方有权停止供电,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广告牌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电费亦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施工方便。九、乙方必须自签署本合同后 30 日内发布广告,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
4、收取乙方伍佰元整(¥ 元)作为违约金;逾期 15 天未完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广告位重新对外招租,并没收已交纳的租金、保证金等费用。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租金;如损失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须赔偿至足以弥补损失止:1、乙方原因使租赁房产主体结构或附属设施损坏,乙方拒不赔偿、维修时;2、乙方侵权造成他人伤害损失不负责时;3、乙方拖欠租金 1 个月以上;4、乙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租或分租的;十一、广告牌的灯箱灯,必须保证有充足的光源,保证每天亮灯时间与商场营业时间同步,即亮灯时间为每天 至 。如光源出现故障,乙方应于一天内修
5、复;广告画面出现损坏,乙方应于三天内修复;电缆被盗,乙方应于三天内修复。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300 元/次。十二、载明于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提供的注册地址或通讯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前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原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十三、如遇甲方改建、扩建、政府规划或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自行拆除广告牌,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经济损失。预交的租赁费,甲方按剩余的天数退还乙方。十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注:甲方:深圳市万家宜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