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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doc

1、电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委 托 方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承 包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甲 、 乙 双 方 经 充 分 协 商 , 签 订 本 合 同 , 以 资 信 守 。第 一 条 、 工 程 概 况1.1 本 工 程 是 指 : 项 目 电 梯 安 装 工 程 。1.2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 由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承 包 本 工 程 的 全 部 工 作 。1.3 工 程 地 点 : 项 目 内 。第 二 条 、 承 包 方 式 及 承 包 范 围 :2.1 承 包 方 式 : 乙 方 以 包 设 计 、 包 工 、 包 料 、 包 质 量 、 包 安

2、全 、 包 文 明 施 工 、 包 配合 费 、 包 工 期 、 包 施 工 用 水 用 电 费 、 包 验 收 合 格 、 包 保 修 、 包 税 金 、 等 进 行 大 包干 施 工 。2.2 具 体 的 承 包 范 围 如 下 :本 工 程 属 交 钥 匙 工 程 , 乙 方 按 时 按 量 保 证 合 同 电 梯 质 量 , 包 运 输 保 管 、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包 括 乙 方 内 部 验 收 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对 电 梯 的 验 收 并 取 得 电 梯 准 用 证 )及 售后 服 务 的 方 式 由 乙 方 一 次 性 包 干 并 承 担 所 有 发 生

3、费 用 。第 三 条 、 质 量 标 准 及 乙 方 的 质 量 保 证3.1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应 符 合 以 下 的 质 量 标 准 :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GB10060-93) 、 电 梯 技 术 条 件 (GB10058-88) 、 电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GB7588-95) 、 电 梯 试 验 方 法 (GB10059-88) 。3.2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及 甲 方 确 认 的 施 工 图 纸 和 用 料 进 行 施工 , 保 证 质 量 。第 四 条 、 工 期4.1 按 以 下 第

4、种 方 式 确 定 工 期 :a.甲 方 提 供 符 合 电 /扶 梯 土 建 布 置 图 技 术 要 求 的 井 道 、 机 房 、 电 源 后 , 乙 方 应 在甲 方 通 知 进 场 安 装 之 日 起 天 内 完 成 本 工 程 的 全 部 安 装 工 作 并 将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工 程 移 交 给 甲 方 (含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时 间 )。4.2 乙 方 在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过 程 中 必 须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配 合 甲 方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4.3 在 履 约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甲 方 设 计 变 更 等

5、甲 方 责 任 所 延 误 工 期 的 , 经 甲 、 乙 双方 协 商 同 意 , 可 对 工 期 进 行 调 整 。第 五 条 、 合 同 大 包 干 总 价 款5.1 本 工 程 的 大 包 干 总 价 (含 税 )为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品 牌 规 格 型 号产 品 厂 商及 产 地层 /站 /门单 价 ( 人民 币 : 元 )数 量( 台 )总 价 ( 人民 币 : 元 )合 同 总 价 款 : 人 民 币 : 元 整 ( ¥ 元 )5.2 合 同 大 包 干 总 价 款 已 包 含 安 装 费 用 、 材 料 费 用 、 施 工 配 合 费 、 搭 棚 费 、 吊 装 费 及

6、税 费 等 乙 方 为 完 成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部 工 作 所 需 支 出 的 全 部 费 用 , 除 合 同 大 包 干 总 价 款外 , 甲 方 无 须 就 本 安 装 工 程 之 事 宜 另 行 向 乙 方 支 付 任 何 其 他 的 费 用 。 甲 方 提 供 电 源 (及电 缆 )至 屋 面 机 房 电 梯 控 制 箱 (控 制 箱 由 乙 方 配 套 安 装 ), 机 房 内 电 梯 控 制 箱 及 后 续电 梯 井 道 配 线 、 变 压 器 由 乙 方 配 套 安 装 , 并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款 内 。5.3 本 合 同 大 包 干 总 价 款 结 算 时

7、不 予 调 整 。第 六 条 、 付 款 方 式6.1 付 款 方 式 : 甲 方 以 现 金 /支 票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乙 方 银 行 帐 号 为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帐 号 :6.2 本 合 同 有 无 预 付 款 , 若 有 , 预 付 款 为 ¥ 元 (人 民 币 元 ),于 支 付 。6.3 除 预 付 款 外 , 其 他 款 项 按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支 付 :a.甲 方 在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3 天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10%(¥ 元 ), 作 为 定 金 。 甲方 于 乙 方 正 式 进 场 安 装 前 20 天

8、内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30%(¥ 元 )。 安 装 完 成 并经 市 技 监 局 及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并 移 交 竣 工 资 料 后 3 天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10%(¥ 元 )。 安 装 完 成 并 经 市 技 监 局 及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四 个 月 后 的3 天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50%(¥ 元 ),对 于 该 笔 款 项 的 支 付 , 甲 方 在 乙 方 发 货 期 前14 日 内 负 责 向 乙 方 提 供 由 出 具 的 保 证 担 保 , 担 保 函 的 内 容 以 供 货

9、 合 同 附 件 三为 准 。 付 款 同 时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金 额 相 当 于 合 同 总 价 5%的 银 行 保 函 , 保 函 担保 期 限 与 电 梯 质 保 期 一 致 。b.6.4 乙 方 必 须 在 每 次 领 取 款 项 之 前 向 甲 方 提 交 付 款 申 请 报 告 ,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付 款申 请 报 告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核 完 毕 , 并 按 上 述 条 款 的 约 定 向 乙 方 付 款 。 若 甲 方对 乙 方 提 交 的 付 款 申 请 报 告 存 有 异 议 , 应 在 收 到 报 告 之 日 起 10

10、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知 乙 方 ,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后 再 行 付 款 。6.5 甲 方 每 次 付 款 前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开 具 与 甲 方 已 付 金 额 一 致 的 符 合 财 税 规 定 合法 有 效 的 发 票 。第 七 条 、 甲 方 责 任7.1 甲 方 任 命 为 甲 方 代 表 。7.2 甲 方 代 表 对 工 程 进 度 、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与 管 理 , 并 检 查 隐 蔽 工 程 。 对 于 工 程进 度 或 质 量 不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的 , 有 及 时 下 发 进 度 通 知 单 或 质 量 整 改 通 知

11、 单 的 权 利 ;有 要 求 乙 方 加 快 施 工 进 度 和 整 改 工 程 的 权 利 。7.3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 按 时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规 定 的 款 项 。7.4 甲 方 负 责 对 乙 方 编 制 并 提 交 的 施 工 计 划 、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 工 程 预 决 算 的 审 定 工作 。7.5 负 责 组 织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和 办 理 竣 工 结 算 。7.6 负 责 提 供 符 合 电 梯 土 建 布 置 图 技 术 要 求 (含 大 楼 基 准 轴 线 、 楼 层 标 高 等 )的电 梯 土 建 或 电 梯 井

12、道 和 机 房 。7.7 负 责 井 道 的 土 建 工 程 。 井 道 完 工 后 要 及 时 清 理 井 道 的 杂 物 , 包 括 排 水 、 防 水 ,并 通 知 乙 方 约 定 检 查 日 期 。 检 查 后 如 有 不 合 格 部 分 需 要 修 正 的 , 甲 方 应 在 双 方 约 定 的时 间 内 完 成 。7.8 按 当 地 建 委 及 劳 动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 消 防 部 门 等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提 供 所 需资 料 文 件 给 乙 方 , 由 乙 方 办 理 安 装 施 工 报 批 、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手 续 及 政 府 有 关 部

13、 门 的 验收 手 续 , 相 关 费 用 乙 方 负 责 。7.9第 八 条 、 乙 方 责 任8.1 乙 方 任 命 为 乙 方 代 表 。 乙 方 代 表 按 甲 方 代 表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计 划 (或 施工 方 案 )和 依 据 合 同 发 出 的 指 令 、 要 求 组 织 施 工 。 在 情 况 紧 急 且 无 法 与 甲 方 代 表 联 系 的情 况 下 , 可 采 取 保 证 工 程 和 人 员 生 命 、 财 产 安 全 的 紧 急 措 施 , 并 在 采 取 措 施 后 24小 时 内 向 甲 方 代 表 送 交 书 面 报 告 。8.2 乙 方 保 证 其

14、具 有 从 事 本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的 施 工 资 质 , 并 保 证 其 资 质 的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 有 效 性 。8.3 乙 方 应 配 合 总 包 土 建 进 度 提 供 相 关 预 埋 资 料 , 另 须 包 括 : 本 电 梯 设 备 设 计 、供 应 、 安 装 合 同 所 需 的 一 切 土 建 工 程 之 配 合 要 求 ;有 关 梁 和 架 构 上 的 荷 载 资 料 ;开关 、 通 风 及 设 备 等 所 需 的 一 切 开 孔 的 位 置 资 料 ;电 梯 、 井 道 和 底 坑 , 包 括 导 轨 固 定 件和 有 关 的 轿 箱

15、平 台 位 置 资 料 。8.4 乙 方 在 安 装 工 程 开 始 前 , 须 根 据 工 程 规 范 编 制 设 计 及 施 工 详 图 , 并 提 交 甲 方 、设 计 人 审 批 , 所 有 施 工 图 纸 均 应 得 到 设 计 人 确 认 。8.5 乙 方 应 在 安 装 开 始 前 将 详 细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报 甲 方 审 核 确 认 。施 工 期 间 , 乙 方 应 作 好 施 工 原 始 记 录 。8.6 井 道 及 机 房 土 建 完 工 后 , 在 双 方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负 责 检 查 电 梯 井 道 、 机 房 以 及总

16、包 配 合 预 埋 或 预 留 的 构 件 等 。8.7 负 责 电 梯 的 安 装 、 调 试 工 作 , 移 交 备 用 件 和 随 机 资 料 一 套 。8.8 负 责 吊 装 及 搭 棚 工 作 。8.9 负 责 施 工 所 需 的 水 电 费 , 按 工 程 需 要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的 照 明 、 看 护 、 围 栏 等 安 全文 明 施 工 措 施 。8.10 电 梯 安 装 调 试 过 程 中 的 任 何 与 电 梯 安 装 有 关 的 施 工 安 全 责 任 由 乙 方 负 责 , 并承 担 由 乙 方 过 失 造 成 的 一 切 的 法 律 责 任 与 经 济 责 任

17、 。8.11 除 井 道 内 隔 梁 外 其 余 所 需 的 工 料 和 施 工 设 备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8.12 安 装 期 间 轿 厢 内 加 设 保 护 板 , 试 用 期 满 后 拆 除 。 井 道 照 明 的 安 装 。 清 理 安 装杂 物 。8.13 负 责 提 供 三 方 通 话 设 备 , 并 且 安 装 监 控 中 心 的 母 机 是 一 台 母 机 可 以 对 多 台 主机 (机 房 机 )并 且 协 助 安 装 三 方 通 话 系 统 的 单 位 进 行 调 试 。8.14 负 责 电 梯 在 运 输 、 施 工 前 、 施 工 期 间 、 安 装 后 至 验

18、 收 合 格 且 甲 乙 方 办 理正 式 工 程 移 交 手 续 前 的 所 有 保 管 工 作 。 如 发 生 损 坏 , 乙 方 自 费 予 以 修 复 。8.15 遵 守 地 方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 卫 生 文 明 施 工 和 施 工 噪 音 等 管 理规 定 ,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因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如 受 有 关 部 门 处 罚 , 由 乙 方 自 行承 担 罚 款 和 一 切 损 失 。8.16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质 量 及 验 收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 保 证 施 工 质

19、量 。 按 合 同 约 定工 期 竣 工 。 指 定 安 全 防 火 负 责 人 , 做 好 现 场 施 工 管 理 和 安 全 管 理 , 将 施 工 物 件 堆 放 整齐 、 使 道 路 畅 通 。 乙 方 对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及 乙 方 聘 用 的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负 全 部 的 责 任 ,并 应 督 促 他 们 遵 守 工 地 施 工 安 全 和 所 在 地 政 府 的 法 令 法 规 以 及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凡施 工 期 间 的 施 工 质 量 、 安 全 事 故 ,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 并 且 乙 方 须 及 时 报 告 给 甲 方 及 有

20、关部 门 。8.17 负 责 将 甲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申 报 文 件 向 当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安 装 进 场 前 的 报 验手 续 和 费 用 , 以 及 安 装 完 工 后 的 报 检 手 续 直 至 合 格 为 止 。 乙 方 应 承 担 因 报 验 不 合 格 造成 的 违 约 责 任 , 并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甲 方 的 一 切 损 失 。 非 因 乙 方 电 梯 质 量 /安 装 的 原因 不 能 通 过 验 收 除 外 。8.18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完 成 并 由 甲 方 签 发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证 书 后 , 由 甲 乙 方 办

21、 理 正 式 工程 移 交 手 续 。 乙 方 施 工 单 位 人 员 必 须 在 3 天 内 撤 离 施 工 场 地 。8.19 乙 方 在 进 场 施 工 前 , 应 与 总 承 包 单 位 协 调 确 定 各 自 的 权 利 义 务 , 在 施 工 期 间应 服 从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统 一 管 理 , 但 无 须 向 总 承 包 单 位 支 付 施 工 配 合 费 或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8.20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 乙 方 须 按 甲 方 规 定 提 交 正 式 的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 经 过 甲 方 审定 后 作 为 确 定 结 算 款 的 依 据

22、。8.21 应 积 极 配 合 其 他 专 业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装 修 施 工 。8.22 乙 方 在 施 工 前 办 理 安 装 施 工 报 批 和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手 续 , 以 及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后报 劳 动 安 全 及 电 梯 质 量 检 测 部 门 进 行 安 装 质 量 及 安 全 检 验 ,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 。8.23第 九 条 、 材 料 设 备 供 应9.1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所 有 材 料 、 设 备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购 买 和 提 供 。 乙 方 购 买 的 材 料 应 符合 甲 方 的 设 计 规 范 要 求 和 工

23、程 质 量 要 求 , 相 关 规 定 如 下 :9.1.1 乙 方 所 采 购 的 材 料 , 由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9.1.2 对 乙 方 所 采 购 的 与 设 计 和 规 范 要 求 不 符 的 材 料 , 甲 方 代 表 有 权 拒 绝 验 收 , 由乙 方 按 甲 方 代 表 要 求 的 时 间 重 新 采 购 符 合 设 计 和 规 范 和 质 量 要 求 的 材 料 , 并 承 担 由 此发 生 的 费 用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9.2 若 乙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未 经 甲 方 验 货 ,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开 工 。 否 则 ,

24、 应 赔 偿 甲 方 因 此遭 受 的 损 失 。 由 此 造 成 逾 期 竣 工 的 , 乙 方 还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十 条 、 工 程 验 收10.1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 工 程 达 到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阶 段 时 , 乙 方 应 在 隐 蔽工 程 自 检 合 格 后 通 知 甲 方 及 监 理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 甲 方 及 监 理 公 司 代 表 在 验 收 记 录 上签 字 后 , 方 可 进 行 此 后 工 程 施 工 。 验 收 不 合 格 ,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修 改 后 重

25、新 通 知 验 收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 若 因 此 而 造 成 本 工 程 逾 期 竣 工 的 , 乙 方 还应 承 担 逾 期 竣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若 乙 方 自 行 隐 蔽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剥 离 或 开 孔 , 乙 方 应 进行 剥 离 或 开 孔 , 并 在 检 验 后 重 新 覆 盖 或 修 复 , 乙 方 应 承 担 有 关 费 用 , 且 工 期 不 得 顺延 。10.2 竣 工 验 收 : 本 工 程 完 成 安 装 调 试 后 , 乙 方 应 通 知 甲 方 及 监 理 公 司 对 本 工 程 进行 验 收 。 鉴

26、于 本 工 程 还 需 要 报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 故 乙 方 应 负 责 办 理 该 报 验 工 作并 保 证 本 工 程 在 交 付 甲 方 验 收 前 已 通 过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验 收 。 若 本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达 到标 准 后 , 叁 方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本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 同 时 乙 方 把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含 竣 工 图 )及验 收 报 告 一 式 四 份 移 交 给 甲 方 。 若 本 工 程 因 乙 方 原 因 未 能 通 过 验 收 的 , 乙 方 应 在 甲方 要 求 的 时 限 内 对 本 工

27、程 进 行 整 改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 若 因 此 而 造 成 本 工程 逾 期 竣 工 的 , 乙 方 还 应 承 担 逾 期 竣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10.3 如 果 在 验 收 中 产 生 纠 纷 , 由 广 州 市 的 产 品 技 术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机 关 核 验 为 准 。10.4 在 工 程 未 通 过 验 收 前 甲 方 提 前 使 用 的 , 并 不 免 除 乙 方 应 承 担 的 质 量 保 证 及 保修 责 任 。 但 未 经 乙 方 许 可 甲 方 擅 自 使 用 电 梯 时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甲 方 自

28、行 承 担 。第 十 一 条 结 算11.1 工 程 竣 工 备 案 之 日 起 天 内 , 乙 方 应 提 交 以 下 结 算 资 料 :11.1.1 工 程 结 算 书 打 印 稿 四 份 及 电 子 文 件 一 份 , 结 算 书 装 订 内 容 及 顺 序 为 封 面 、 单 项 (或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证 明 书 、 编 制 说 明 、 计 费 表 、 分 部 分 项 结 算 书 、 主 要 材 料用 量 价 格 表 ;11.1.2 工 程 竣 工 设 计 资 料 (含 工 程 竣 工 设 计 图 纸 、 图 纸 会 审 纪 要 、 修 改 及 变 更 通知 书 )一 套 (

29、原 件 、 独 立 编 号 装 订 );11.1.3 现 场 签 证 单 一 份 (原 件 、 独 立 编 号 装 订 );11.1.4 合 同 书 一 份 (复 印 件 );11.1.5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经 甲 方 确 认 )一 份 。11.1.6 备 案 表工 程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的 内 容 必 须 完 整 、 准 确 , 若 乙 方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报 送 工 程 竣 工 结算 资 料 , 则 甲 方 有 权 拒 收 结 算 资 料 , 由 此 造 成 结 算 工 作 延 误 概 由 乙 方 负 责 。11.2 双 方 按 甲 方 最 终 确

30、 认 的 经 甲 方 批 准 由 乙 方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竣工 结 算 工 程 量 。 监 理 公 司 和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提 交 的 完 整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后 个 工 作天 内 , 由 甲 方 按 照 上 述 竣 工 结 算 工 程 量 核 实 审 定 工 程 结 算 总 价 , 双 方 应 按 工 程 结 算 总价 进 行 结 算 。11.3 在 工 程 结 算 时 经 甲 方 核 实 乙 方 没 有 按 照 甲 方 确 认 的 施 工 图 纸 和 用 料 、 施 工 规范 和 甲 方 的 指 令 等 进 行 施 工 , 或

31、 出 现 偷 工 减 料 的 情 况 , 则 视 乙 方 违 约 , 甲 方 有 权 对 上述 工 程 项 目 不 予 结 算 ,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概 由 乙 方 负 责 。第 十 二 条 、 工 程 保 修12.1 本 安 装 工 程 的 保 修 期 为 自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年 。12.2 在 保 修 期 内 , 凡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 乙 方 应 无 条 件 全 面 负 责 整 改 和 维 修 。 乙 方 须在 甲 方 或 甲 方 指 定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发 出 通 知 后 2 小 时 内 赶 赴 现

32、场 检 修 直 到 符 合 本 合同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完 成 整 改 和 维 修 工 作 并 承 担 因 此 而 产 生的 全 部 费 用 。 因 甲 方 管 理 、 使 用 不 当 引 起 的 故 障 维 修 , 甲 方 需 承 担 零 部 件 费 用 。12.3 在 保 修 期 内 , 若 乙 方 未 能 在 甲 方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对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整 改 或维 修 工 作 的 , 则 甲 方 有 权 委 托 第 三 方 对 该 质 量 问 题 进 行 整 改 和 维 修 ,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33、 加15%的 管 理 费 甲 方 有 权 直 接 从 应 付 乙 方 的 款 项 中 扣 除 , 若 不 足 以 扣 除 的 , 甲 方 有 权 向 乙方 追 偿 。12.4 乙 方 承 诺 对 工 程 提 供 终 身 的 维 修 服 务 (保 修 期 满 后 , 双 方 签 订 有 偿 维 修 保养 服 务 协 议 )并 负 责 为 甲 方 或 甲 方 指 定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培 训 六 名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在 合 同 保 修 期 届 满 后 , 乙 方 保 证 以 不 高 于 本 合 同 的 价 格 水 平 为 甲 方 或 甲 方 指 定 的 物 业管 理 公 司 提

34、 供 技 术 及 维 修 等 服 务 。第 十 三 条 、 违 约 责 任13.1 甲 方 如 不 能 按 时 付 款 的 , 每 逾 期 一 天 , 甲 方 须 向 乙 方 支 付 应 付 而 未 付 款 的 万分 之 五 的 违 约 金 , 但 累 计 违 约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大 包 干 总 价 的 3%。13.2 乙 方 如 不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竣 工 的 , 每 逾 期 一 天 , 应 向 甲 方 偿 付 逾 期完 工 设 备 总 价 的 万 分 之 五 违 约 金 , 若 乙 方 逾 期 竣 工 超 过 三 十 天 的 , 甲 方 有

35、权 单 方 解 除本 合 同 , 乙 方 除 支 付 上 述 违 约 金 外 , 还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相 当 于 合 同 包 干 总 价 的 20%的 违 约 金 。13.3 乙 方 必 须 按 本 合 同 及 附 件 、 甲 方 确 认 的 施 工 图 纸 、 用 料 、 施 工 规 范 和 甲 方 的指 令 严 格 进 行 施 工 , 保 证 质 量 , 如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验 收 , 且 对 乙 方 进行 处 罚 , 金 额 为 500 元 /次 。 乙 方 必 须 在 甲 方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整 改 完 毕 。13.4 甲 、 乙

36、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所 涉 及 的 技 术 或 资 料 向 第 三 方 扩 散 、 转 让 ,违 约 方 应 向 对 方 支 付 相 当 于 合 同 包 干 总 价 的 20%的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对 方 因 此 遭 受 的 一切 损 失 。13.5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如 果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的 竞 争 或 实 施 中 有 腐 败 和 欺 诈 行 为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13.5.1“腐 败 行 为 ”是 指 提 供 、 给 予 任 何 有 价 值 的 东 西 来 影 响 甲 方 或 监 理 单 位 有关

37、 人 员 在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行 为 ;13.5.2“欺 诈 行 为 ”是 指 谎 报 事 实 , 包 括 在 前 期 的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投 标 者 之 间 串 通投 标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前 和 之 后 ), 以 及 在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其 他 欺 诈 行 为 , 使 甲 方 作出 错 误 的 判 断 , 进 而 损 害 甲 方 的 利 益 。13.6 在 甲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解 除 合 同 后 , 乙 方 除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相 应 的 违 约 金 、退 回 甲 方 已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并 赔 偿 甲

38、 方 的 全 部 损 失 外 , 还 应 在 甲 方 发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之 日 起 10 天 内 完 成 退 场 工 作 , 包 括 人 员 撤 场 、 材 料 的 交 接 以 及 与 第 三 方 的 交 接 等 工 作 ,同 时 :13.6.1 若 甲 方 需 要 乙 方 已 完 成 的 部 分 工 作 成 果 的 , 则 双 方 按 该 部 分 工 作 成 果 进 行结 算 , 乙 方 应 在 结 算 后 的 10 日 内 将 甲 方 多 付 的 款 项 退 回 甲 方 。13.6.2 若 甲 方 不 需 要 乙 方 已 完 成 的 工 作 成 果 的 , 则 乙 方 应

39、在 甲 方 通 知 之 日 起10 日 内 退 还 甲 方 全 部 的 已 付 款 项 。13.6.3 若 乙 方 逾 期 向 甲 方 退 回 上 述 款 项 的 , 每 逾 期 一 天 , 须 向 甲 方 支 付 相 当 于 该部 分 款 项 的 0.1%的 违 约 金 。13.7 乙 方 基 于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及 经 济 损 失 赔 偿 , 甲 方 有 权 直接 从 未 付 给 乙 方 的 款 项 中 直 接 抵 扣 , 若 不 足 以 抵 扣 的 ,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通 知 之 日 起10 天 内 向 甲 方 付 清 。13.8

40、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转 包 或 分 包 , 否 则 ,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支付 相 当 于 合 同 大 包 干 总 价 的 20%作 为 违 约 金 , 因 此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 乙 方 还 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 不 可 抗 力14.1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由 于 地 震 、 台 风 、 水 灾 、 火 灾 、 战 争 或 其 它 不 能 预 见 并 且对 其 发 生 和 后 果 不 能 防 止 和 避 免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 致 使 直 接 影 响 合 同 的 履 行 或 者

41、 不 能按 约 定 的 条 件 履 行 时 , 遇 有 上 述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的 一 方 , 应 立 即 将 事 故 情 况 通 知 对 方 ,并 应 在 15 天 内 提 供 事 故 的 详 细 情 况 及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 或 者 部 分 不 能 履 行 、 或 者 需 要 延期 履 行 的 理 由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此 项 证 明 文 件 应 由 事 故 发 生 地 区 的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 按照 事 故 对 履 行 合 同 影 响 的 程 度 , 由 双 方 协 商 决 定 是 否 解 除 合 同 , 或 者 部 分 免 除 履 行 合同 的

42、 责 任 , 或 者 延 期 履 行 合 同 。第 十 五 条 、 争 议 及 解 决15.1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 技 术 标 准 、 设 计 方 案 、 招 标 文 件 等 的 约 定 如 有 不 一 致 , 解释 顺 序 应 为 :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 技 术 标 准 、 设 计 方 案 、 招 标 文 件 。15.2 甲 乙 双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中 发 生 争 议 的 , 除 双 方 协 议 停 止 施 工 外 , 乙 方 都 应 继 续履 行 合 同 , 保 持 施 工 连 续 , 并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均 须 保 护 已 完 工 程 。15.

43、3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期 间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时 ,在 不 影 响 工 程 进 度 的 前 提 下 ,双 方 可采 取 协 商 解 决 或 请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15.4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时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六 条 、 合 同 生 效16.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在 广 州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16.2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可 另 行 协 商 ,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44、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法 律 效 力 。16.3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两 份 , 每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本 合 同之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十 七 条 、 联 系 方 式乙 方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并 在 本 协 议 上 注 明 的 联 系 方 式 (包 括 : 通 讯 地 址 及 联 系 电 话等 )为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 若 联 系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乙 方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 乙方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的

45、 , 甲 方 按 协 议 上 注 明 的 联 系 方 式 发 送 有 关 通 知 、 文 件 , 即 视 为该 有 关 通 知 、 文 件 送 达 乙 方 , 乙 方 对 因 联 系 方 式 错 误 及 未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联 系 方 式 变 更而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乙 方 的 联 系 方 式 为 :第 十 八 条 、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第 十 九 条 、 合 同 附 件 ,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委 托 方 (章 ): 承 包 方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约 代 表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约 代 表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名 称 :通 信 地 址 : 通 信 地 址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 传 真 号 码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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