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段波民法金题一句话考点汇总版第一部分 民法总则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效力待定时,相对人有催告权;纯获利益行为有效。2.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一般情况下可以恢复,但是有故意犯罪的除外;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一步到位直接找法院指定,也可以两步到位,先找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不服的再找法院;监护人经法院指定不得自行变更;非为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计算;无
2、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撤销现在监护人的资格。5.在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的基础上,宣告死亡的申请不再需要申请顺序,有人请求宣告死亡,有人请求宣告失踪,则宣告死亡;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死亡时间溯及既往;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只要配偶有了第二次婚姻,无论如何婚姻不能自行恢复。6.自然人与法人都有人格权,但是法人的人格权有限,其只有名称、名誉、荣誉三项人格权;自然人有精神损害赔偿权,法人没有;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相同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7.公司股东尽到出资义务后,无补充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别不在于是否赚钱,而在于是否分钱;只有营利法人和捐助法人的设立需登记。8.具有人格意义的物件毁损、灭失,侵犯的是财产权,但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冒名顶替会产生侵犯他人姓名权的问题。9.民法上的抗辩权有三类:一是时效抗辩,二是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三是合同履行抗辩。注意否认是不承认权利,抗辩是承认后可以合法的不给。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以通知的方式行使。10.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死因行为、诺成
4、行为;自然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如果约定了利息,就属于有偿合同;债法的合同类型是可以自行创设的;质权自交付之日起设立,质权合同双方签订时就生效;民法上 5 个实践合同:定金、保管、自然人借贷、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11.附解除条件法律行为条件一旦成就立即失去效力,约定解除权仍需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去解除合同;附条件法律行为,条件成就与否,影响的是法律行为的效力。而附义务的法律行为,义务人是否履行义务,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包括纯获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民事行为无效,但该处强制性规范仅指效力性强制
5、规范,不包括管理性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13.一物数卖的行为不构成恶意串通;一物数卖,交付优于付款(包括部分付款)优于合同成立在先;预期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预期违约后,有不安抗辩、预期违约、合同解除三种救济途径,可同时主张。1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单独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15.受胁迫方才有撤销权,胁迫方无;第三人欺诈需考虑相对人的善恶意,第三人胁迫无需考虑相对人善恶意即可撤销;撤销权要通过诉讼方式
6、行使,可以放弃,放弃后不能恢复;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有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 年,重大误解为 3 个月,一般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算,胁迫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最长保护期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之日起 5 年。16.有权代理原则上有效,有三种情况效力待定:自我代理、转委托、双方代理。有两种情况是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违法的代理和恶意串通的代理。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可以竞合。17.构成表见代理要求权利外观归因于被代理人;表见代理要求相对人善意也无过失。善意要求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权限,无过失则要求相对人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18.狭义的无权代理,恶意相对人只有一个催告权;善意相对人有三个权利,即催告、
7、撤销、要求履行合同义务。19.只有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成年之日起算;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自法定代理终止起算;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算。20.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定,不得用约定改变,包括时效的起点、时效的长度、时效的中止、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未届满,部分债务的履行,时效中断及于全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包括股东出资、银行存款和利息、国债和金融债券、业主公共维修资金。21.不定期借款须经过催告+合理期间,借款合同才到期,才能起算诉讼时效22.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在通知到达对方时中断时效;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8、不再有时效中断的问题第二部分 物权法23.遗失物的无权处分,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公开市场原则限制,即,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二是时间限制(2 年特殊规定非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起算) ,24.请求返还原物,权利人应是物上权利人,义务人应是占有人并且属于无权占有。普通动产及未登记的特殊动产的返还原物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25.绿地有 3 种归属,占用公共道路的归属于国家、第二种有约定的归属于个人、一第三种是业主共有的;26.善意第三人与无民事行为人的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优先被保护;将
9、手电筒出卖于乙,乙随后出卖于丙,甲交付给丙,并非是指示交付,而是连环买卖在同一个法学瞬间发生迅速的两次现实交付。27.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28.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判决生效之日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有权处分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异议登记只有在无权处分时有排除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效力;异议登记失效,当事人程序上的诉权不受影响。29.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有
10、效,物权无效,产生违约责任问题;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预告登记的影响;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债权消灭。30.如果第三人胁迫他人无权处分标的物,则此第三人依然可能是善意第三人胁迫与否与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无关,只是手段不正当,若受胁迫方未行使撤销权,胁迫方可善意取得31.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且要有有权处分的假象,要满足善意、有偿和公示的条件。32.机动车:交付转移所有权、 “交付+付款”对抗一般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交付+登记”对抗善意第三物权人;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第三人无需举证自己善意,即消极事实无需举证;善意取得中善恶意的判断时间点是
11、在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时。33.无权处分行为本身构成侵权;善意的无权自主占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遗失物即使是从公开市场获得,也不得善意取得。34.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权有四不可:内部转让不可、继承遗赠不可、非同等条件不可、超期行使不可。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权四期间:约定通知(不低于 15 天)法定 15 天,最长期间六个月,从共有权属转移之日起算。35.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三种人不能对抗:近亲属、房屋共有人、善意的完成登记的买受人。3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其上的农作物可以继承。四荒土地、林地土地的土地承包
12、经营权可以继承。37.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不论出让还是划拨方式获得的;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对于新建的建筑物,一并处分但不优先受偿(房地一体主义) ;对于土地上已经建成的房屋情形,按照“房地一体”原则来处理。38.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具有从属性;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动土地(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权)合同生效设立物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39.需役地转让,地役权不存在对抗问题,地役权不受影响;供役地转让,若地役权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0.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有权占有既不构
13、成善意占有也不构成恶意占有;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交付后取得所有权前,受让人虽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对标的物的占有也是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的,属于有权占有。41.占有本权有三类:所有权、他物权、债权;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需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及三金(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 ,区别在于善意占有人可以主张必要费用,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2.普通动产和未经登记的特殊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登记的特殊动产和不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占有人基于占有,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受时间限制;占有物被损害,占有人主张损
14、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第三部分 担保法43.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房地一体主义) ;新增建筑一并处分不优先受偿。44.协商实行抵押权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诉讼撤销形成裁判) 。45.先抵后租,登记的抵押可以破租赁;先租后抵,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46.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但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容易,转让合同都有效。此外,浮动抵押物可以自由自由交
15、易,无须抵押权人同意47.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48.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49.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但不能用占有改定方式完成;债权也可以出质设立质权,应该准用债权转让的规定,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未通知的不影响质权效力。50.留置权的要件,第一个是动产、第二个是合法占有、第三个是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 、第四个点是债权必须到期、第五个点是不违反公序良俗;留置权也可以善意取得5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6、登记的抵押和交付的质押,先来后到;如果抵押都没有登记按照比例清偿。52.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放弃债务人物保(怠于主张,视为放弃) ,其他担保人相应免责。5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5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
17、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权让与无需经过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同意,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5.债权让与只需要通知保证人,债务承担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内容变更的,减轻按照减轻算、加重的未经保证人同意对加重部分免责。56.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动产抵押自合同生效设立。当事人自由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规定的担保期间均无效。57.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
18、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58.设立抵押权与法院的查封行为并不冲突,若抵押权成立在先,则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但是,若查封登记在先,则不得再设立抵押权。59.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60.一物上有两个抵押权,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先抵押后查封的抵押继续有效;查封在先不得抵押。61.对于物上代位,应将补偿金提存,等待优先受偿;因过错侵犯他人抵押权的,应承担赔偿责任。62.四种情况视为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担保函、保证条款、保证人。63.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期间
19、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一般为 6 个月,若约定到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为两年。64.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65.债务人物保并存与第三人保证并存,应先就物保实现债权;第三人人保与第三人人保并存,追偿有顺序,须先追债务人。第四部分 合同法66.第三人代为履行,经债务人许可,此时第三人为代理人;未经债务人许可,此时第三人为无因管理,若无因管理行为有瑕疵,由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67.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与抵销都延续;债务承担中,债务人的抗辩延续与抵
20、销不延续。68.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诉讼时效中断。69.债权人的撤销权:善意第三人以低价买东西是有效的,若为第三人为恶意,此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若第三人无偿获得东西或者债务被免除,此时不分善恶意即可撤销;对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消极行为行使代位权。70.债权让与无需担保人同意,债务承担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71.债务承担通知到达债权人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偿还诉讼时效中断;债务承担内部有效,外部需征得债权人、担保人同意。72.债务承担协议生效,债务人物保继续存续,第三人人保和第三人物保需经其书面同意方能有效。73.债权让与成立生效、通知生效、抗辩延
21、续、抵销延续、从随主走、时效中断;债务承担内部有效、外部需同意、抗辩延续、抵消不延续。74.并非只要出现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一定要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方可;迟延履行一般先催告后解除,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直接解除;预期违约会直接产生违约责任。75.法院、仲裁机关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以当事人的请求为条件,即“不告不理” ,而不能主动调整;在债务人未提出减少违约金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在判令债务人承担违约金责任之前,应当对债务人进行释明,询问其是否提出减少违约金的请求。76.风险负担以交付作为节点;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约定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可以产生债权效果,仍然可以追究违约责任。77
22、.在风险负担问题上,不动产和动产规则相同,都是以交付作为风险负担移转的界限;风险负担有前题,即一定是特定物;在途货物买卖,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移转78.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1/5 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消没有约定异议期间,法定异议期为3 个月;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除以情势变更为理由外,其他情况均可以以通知方式作出。79.无权处分(不发生善意取得时) ,只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买卖合同有效;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当支付价款已经达到全部价款 75%以上时,所有权人不可以再行使取回权;在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把东西卖掉
23、属于无权处分。80.融资租赁中,如果出卖人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但是此时仍出租人仍可以主张租金。81.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两个特殊权利:直接受领的权利、直接的索赔权,三个特殊责任:维修责任、物件侵权责任、风险责任。82.融资租赁,双方未约定到期后物权归属的,归出租人;出租人卖东西属于有权处分,此时承租人有权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卖东西为无权处分,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83.融资租赁出租人可以解约的两种情形:无权处分、拖欠租赁达到两期以上或者租赁总额的 15%。84.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
24、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 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85.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之间的借款为诺成合同,会产生违约责任86.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若物保因不可抗力价值受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减轻。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2。87.先抵后租,抵押破租赁,承租人有权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88.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善意第三买受人。89.附条件赠与合同是条件在前,附义务赠与合同是义务在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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