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湘组发201412 号关于实施“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农民大学生职业技能,规范全省电大系统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实践教学基地,旨在为农民大学生的课程实习、专业实习(实训) 、毕业设计(论文) 、社会实践实践教学环节提供必要场所,促进产学结合和学用结合,提高学员的实践能力,确保农民大学生培养的教学质量。第三条 按照互惠互利、因地制宜、精准有效、开放共享的原则,围绕“职业能力培养”这一核心,电大办学系统与当地政府、企业共
2、同建设“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实践教学基地。由各分校及教学点充分整合和发挥各地资源优势,彰显地方特色,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推广价值的开放性实践教学基地,努力满足农民大学生学技术技能、进行创业体验的需要。第四条 “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实践教学基地分为综合类(农村行政、经济管理、社会发展和大农业类) 、种植类、养殖类三大类型。各分校及教学点应根据开设专业的实践教学要求,按专业大类指导教学点建设 1 个以上的实践教学基地。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尽量建在“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学员现有的农、林业生产基地,畜禽养殖基地,学员所在村委会、镇政府、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乡镇企业基地上,或者与当地农林部门、合作社、专业
3、协会、行政部门或相关乡镇企业等单位合作共建。各分校及教学点与合作单位、个人签订合作协议书。所建基地力求交通比较便利,技术力量能满足农民大学生课程实验、专业实习、技能实训、社会实践的要求,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并在本地农村产业发展、经营、管理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第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要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各分校及教学点的主要领导应全面负责基地建设与规划,2安排一定的建设经费。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学校教师和基地专业技术人员或行业专家组成,每个实践基地至少配备一名专业辅导教师(教学点指定)和一名基地指导教师(基地指定) ,能有效指导农民大学生
4、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第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分县级基地、市级基地和省级基地三个层级。县级基地由各县(市、区)电大教学点与基地共建单位签约、挂牌,县(市、区)电大教学点对县级基地建设和实践教学进行管理和指导;市级基地由市州电大统一挂牌,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并聘请市州高等院校专家担任基地的技术顾问,开展现场技术讲座,市州电大负责市级基地的管理和指导;省级基地由省电大统一评选、挂牌,并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聘请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专家到基地进行现场讲学,省电大加强对省级基地的管理和指导。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使用管理列入全省电大常规教学检查和市州电大分校年度工作述职考评的重要内
5、容。每年 12 月,省电大组织专家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年度考评,对考评不合格者,予以摘牌和通报。实践教学基地一旦建成,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随意变动、更改。各分校及教学点应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与基地单位交流经验,听取意见,改进工作,使之成为我省稳定的“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项目的共享教育资源。第十条 电大与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1.电大应主动与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合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计划,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共同制定实验实习(实训)计划,组织实施实践教学。2.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电大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员工培训、咨询服
6、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3.电大积极向社会宣传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在学员到实践教学基地实习(实训)之前,应专题介绍实践基地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注意事项。4.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能够为电大提供教学、科研支持,提供实验实习场地和实践指导,为电大提供教学科研合作项目或共同申报教学科研课题,使实践教学基地成为教研结合的基地。35.在教学期间,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以保证学员、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第十一条 合作建设实践教学应签订书面协议书1.在符合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省校、分校或教学点
7、与基地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2.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所确定的合作年限由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1 至 3 年。合作协议到期时,合作双方可根据合作意向与成效,办理协议续签手续。3.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书一式四份,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县(市、区)电大教学点、市州分校、省校各执一份,四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使用与管理纳入“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教学检查评估内容。基地要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利用率,年使用次数不少于4 次;每次组织学员到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要有主题,有方案,有组织,有活动过程记录,有教师指导,有总结评价。第十三条 省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调研、督查和指导;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实践教学基地和优秀实践指导教师评选活动,并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四条 各分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省校农民大学生学习支持服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校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湖南广播电视大学2016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