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京大学 研究生 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校发 201557 号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进一步 加强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 队伍建设,提 高 研究生培养质量, 不断 适应 我国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建设 品德高尚、学养深厚、守正创新的导师队伍是保障和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各院系应将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三条 研 究生指导教师必须符合导师遴选条件,履行导师职责,接受
2、所在院系对导师资格的年度审核。 研究生指导教师 职责 第四条 导师应 认真 了解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 、 学校关于 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首次确认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 第五条 导师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目标, 并贯穿到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 关注研究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 心理健康 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 业道德。 第六条 导师应根据 学校和 所在 院系 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参与 研究生招生 工作 ,做好研究生选拔 的相关
3、 工作。 第 七 条 导师应根据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 认真承担课程教学工作,并积极参与教材编写, 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 第 八 条 导师应 参与制定 或修订 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 与研究生商 定 个人 培养计划, 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2 指导研究生选课;组织导师小组,帮助研究生 确定 研究方向; 认真组织研究生 的综合考试和 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 ;做好论文初审 和预答辩 等工作。 导师应认真指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并配合所在院系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 工作。 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
4、及研究成果负有了解和监督的责任。 第 九 条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应及时和定期 与研究生 沟通,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科研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导师 因公出差、出国,应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 导师 长时间离校无法 有效 指导研究生, 院系 应 及时为研究生调整或 更换导师。 第 十 条 导师应 指导研究生 系统 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 强科研训练,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 ; 鼓励 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 增强 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 意识等。 第十 一
5、 条 导师 必须重视教育和 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并起到表率作用 。 第十 二 条 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 定 、 三助 岗位的申请与分配 、 学生 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或各类项目、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十 三 条 对于所指导的 研究生因各种 原因 发生 的学业问题,导师 可以 根据学校的规定 提出 学籍处理建议 。 导师有权依据程序,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 经院系审核 后 ,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 四 条 导师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 的基础上, 有权 对 我校 研究生培养过
6、程中遇到的问题 以及 研究生 教育中所 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博士生导师任职要求 第十 五 条 博士生 导 师 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 1. 热爱 研究生 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 学位与 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3 2 是我校聘用教学科研岗位 的正式 教师 ,并具有博士学位 。 3 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内,学术造诣较深,并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应承担有 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保障博士生完成必须的研究工作。 4 能胜任研究生 课程 教学和 论文 指导工作 。
7、 参加遴选博士生 导师 的 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 。 5 符合所在院系及学科对于博士生导师遴选的要求。 第十 六 条 校外人员 兼任博士生导师 的任职要求 1. 兼职导师的聘任应对 我校学科建设 和 提高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 具有重要作用 。 2兼 职 导师 一般应是我校兼职教授,或与我校签 署联合培养博士生协议的单位的导师。兼职导师 应在本学科具有相当造诣和影响 , 已承担 了 我校教学科研任务。 3. 兼 职 导师 应 履行 我校导师 职责,与院系 有密切稳定 的联系,一般不再兼任 本人专职工作单位之外的 其他单位 的 博士生导师。 4申请我校兼 职 导师 者 , 应按照我校规定参加导
8、师遴选及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 5在我校兼任 导师期间,指导我校博士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归属 北京大学。 硕士生导师任职要求 第十 七 条 硕士生 导师任职的基本要求 1. 热爱 研究生 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 学位与 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具有高尚的学术 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 是我校 聘用 教学科研岗位的正式 教师 , 并具有博士学位或 副高级 及以上职称。 3在 我校具有硕士 学位授予权专业内,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 、 有 一定 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有前沿性研究和成果 ,应承担具有一定 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 有适合
9、硕士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和 经费 。 4 4 能胜任研究生 课程 教学和 论文 指导工作, 参加遴选硕士生导师的 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 。 5. 符合所在院 系及 学科对于 硕士生 导 师遴选 的要求。 第十 八 条 兼 职 硕士生导师 的基本要求 1仅 限在专业学位 或者职业导向的硕士项目 选聘兼 职 导师 。 2 兼职导师应 具有 丰富的实践经验或技术专长,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 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 与我校相关教学单位有稳定的教学 或实习的 合作关系 ,一般不再 兼任 本人专职工作单位之外的 其他单位 的硕 士生导师。 4申请我校兼 职 导师 者 , 应按照我校规定参加导
10、师遴选及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 聘期一般为三至四年。 5在我校兼任 导师期间,指导我校研究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归属 北京大学。 研究 生 导师遴选 程序 第十 九 条 各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会) 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下,设定适合本学 科特色的遴选条件, 制定工作 程序及 规则 ,并 报送 北京大学 学位 评定委员会 办公室 (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公室) 备案。 第 二十 条 导师 遴选 每年进行一次,由 校学位办公室 统一组织实施。 符合条件 者 可向所 属学位分会 提出导师 遴选 申请。 第二十 一 条 北京大学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学位分会根据制定的工作规则,严格
11、进行审核。 各学位分会进行导师遴选应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 二 条 各学位分会 应 在校内公布其审核 遴选 通过的 导师 名单 ,公示期为 7 天。 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的 导 师名单报送 校学位办公室 备案, 由 校学位办公室 纳入导师 数据 库 进行管理 。 第二十 三 条 校学位办公室 在 名单公示 期 内受理个人或集体提出的异议 ,并负责组织对相关异议进行处理 。 5 研究生 导师 年度 招生 资格审核 第二十 四 条 我校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各院系应根
12、据 导师工作职责 和本单位的学科特点,从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质量等方面制定 导师 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 实施细则 , 对指导教师的履行职责程度和指导效果进行考核 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能否 继续 招收研究生 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五 条 导师应有 前沿性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成果包括近三年在本学科领域一流刊物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或者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出版高水平专著及获得省部级奖项等。 刊物范围及成果数量由所在 院系在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实施细则中制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 六 条 导师应 有 适合培养 研究生 的研究 方向 ,具备培养研究生的 基本条件,具体要求
13、由所在院系制定。 第二十 七 条 导师应保障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 研究生 ,近两年内无长期出国计划。 其指导的 在校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 过 12 个。 第二十 八 条 对于 评价不合格的 导师 , 或者导师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或 行政 处分等处理。其中,暂停招生相关处理意见由院系讨论决定,报 校学位办公室 备案;取消导师资格相关处理意见由学位分会提出,报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行政 处分相关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1 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 2 在治学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3 出现 严重 教学、科研等方面 的 事故; 4 未尽到教育把关等
14、责任,其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学术失范问题; 5 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在国家和学校组织的抽检中属于“存在问题论文”的; 6 接受 由 研究生 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财务和各类 娱乐活动 ; 7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 其他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师风师德等行为。 第二十 九 条 申请招生的导师应在人事部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整地指导一届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能延长招生年限。如确因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6 可 由本人提出 延长招生年限的 申请 ,学位分会审核通过后,报 校学位办公室 备案。延长招生年限需 每年进行 申请和 审核 ,一般不能
15、超过 3 次 。 各学位分会进行导师延长招生年限 资格审核应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两院院士,文科资深教授,现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民主党派中央副主席及以上职务人员中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的导师 可适当放宽上述年限 。 第 三十 条 各院系每年应对导师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与维护,对于职称、在职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 校学位办公室 备案。 第三十 一 条 导师 招生 资格 的 年度审核结果应报送 校学位办公室 备案。 跨学科导师任职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 三十 二
16、 条 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指导研究生。 第三十 三 条 为推动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促进交叉学科人才的培养,具备下列条件的导师可申请跨学科 招收培养研究生 。 1 已获得我校 导师 岗位任职资格 , 并完整指导过一届 相应层次的研究生; 2. 在拟跨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近五年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目前正在从事与拟跨学科专业 密 切相关的 国家级、省部级 科研项目,有培养拟跨学科专业 研究 生充足的科研经费、基础条件及协助人员 ; 3. 在原担任 导师 的学科领域和拟跨的学科领域均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两 个学科有紧密联系,跨学科招生和培养 研究 生有利于学科的发
17、展、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 4. 申请人最多可跨包括第一专业在内的两个 二级学科 ; 5. 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不应对申请人原所在学科造成冲击。 申请人 被批准跨学科导师任职 资格后,原所属学科的专职教师应满足二级学科学位点对于专职教师团队的要求 ; 6. 兼职导师不能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三十 四 条 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的程序如下: 1. 拟跨学科与原 有 学科属 于同一个一级学科时,由所在学位分会认定,报校学位办公室 备案; 7 2. 拟跨 学科与原有学科属于 不同 的 一级学科 时 ,必须依托交叉学科项目,有合作平台支撑,并取得原学科和跨学科所属的学
18、位分会的同意,报 校学位办公室 审核。交叉学科项目的认定由 校学位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 五 条 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每年均需经过资格审查,须对 跨学科招生 的 必要性、可行性和招生培养能力等方面 进行审核 。 附则 第三十 六 条 本 办法 经 2015年 1 月 9 日 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 118 次会议 修订 , 经 2015 年 4 月 14 日 864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自 2015 年 4 月起实行。 其他有关规定与 本 办法 不符者,以本 办法 为准。 第三十 七 条 本 办法 适用于北京大学校本部, 医学部 可 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 北京大学 学位 评定委员会 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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