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东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章程参考文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由广东省的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地方性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地域:广东省境内。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举办该单位的目的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凡名称冠以“广东”字样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如自愿在成立后加入省社科联的,需在章程中载明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
2、所地是广东省 市 县(区)。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须为广东省户籍居民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2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
3、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须为广东省户籍居民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 325 人;理事任期 3 年或 4 年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正副院长主任、所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理事会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研活动管理制度、文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4、印章管理制度、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内部惩戒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正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3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
5、,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和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
6、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主任、所长)须为广东省户籍居民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4(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主任、所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并推选 1 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
7、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1-2 名监事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主任、所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主任、所长)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主任、所长)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
8、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主任、所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5(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广东省户籍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9、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6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10、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自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
11、登记前,应当在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7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筹)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注: 1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制定的章程, 应当包括本章程范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2“ ”内的文字 为制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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