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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doc

1、附件三:西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根据 2018 年 1 月 3 日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本科毕业生政治和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的办事机构。第三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态度认真,品行端正;(二)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

2、,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所有课程平均考核成绩低于 70 分者;(二)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者;附件三:(三)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的;(四)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况。第五条 学生有前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但以后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再受过任何处分,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以后所有课程平均考核成绩达到 80 分以上的;(二)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3、(三)个人获得或代表学校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文艺体育竞赛奖励的;(四)有其他与学业成绩密切相关的突出表现的。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者,可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一)由学生本人通过所在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由各学院根据上述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个进行初审,并由院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按学院汇编清册,连同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复核后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附件三: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4、(五)由教务处负责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工作,并做好授予学士学位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通过授予学士学位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全体成员半数时有效。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对应届毕业本科生的学位评定一次,对于经审议未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一般不予补授。第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第十条 被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二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一次。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教务处,并由教务处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教务处。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012002 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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