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发布日期:2006-03-15 已经阅读4274次 来源: 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13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地 279 号)第 34 条。二、审核、审批权限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02 号)第11 条、第 12 条,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1229 号):甲级资质审核,报建设部审批。乙、丙级资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三、审查条件和标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5 条:甲级: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
2、程师注册证书;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25 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乙级: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丙级: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的人员不少于 5 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 10 万元;4.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16 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1、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2、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5、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6、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7、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
4、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17 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 16 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四、办理程序:1、申请企业持申请资料一式四份(含兵团和专业厅局系统监理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核并签署意见(兵团和专业厅局监理企业还需兵团建设局或专业厅局签署意见);3、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受理资质申请,由建筑业协会经办人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委
5、员会进行评审,将评审意见反馈到建筑管理处审核;4、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交有关处室会审后,主管领导签字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批(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企业报建设部审批);5、批准新设立的或资质晋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在新疆建设信息网公示一周后方可打印资质证书; 6、公告同时,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将获得批准的监理企业资料转建筑业协会打印资质等级证书并通知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建筑管理处领取资质证书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申请资质需要提供的资料。(一)新设立监理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报告;2、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
6、通知书;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企业章程5、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6、监理企业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7、监理企业聘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聘用合同;8、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职称证件(原件);9、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证明;10、其他规定的必备文件和资料。(二)监理企业资质晋级(转正)应提供的资料1、申请晋级(转正)报告;2、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3、监理企业年度财务报表;4、监理企业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监
7、理企业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6、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经理的任命文件及职称证件(原件);7、监理主要业绩(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五方认证资料 );8、监理业务手册;9、其他规定的必备文件和资料。(三)监理企业增项应提供的资料提供第五条第(一)项的 1、2、5、6、7、8增项资质批准后,监理企业持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到自治区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办理增项资质手续。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 20 个工作日。审批期限 20 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20 个工作日;需要考核评审的 20 个工作日;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10 个工作日。七、许可事项数量限制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