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 理 实 施 细 则工程名称:上海轨道交通 6 号线 VIII 标土建分部分项名称: SMW 工法1 工程概况本工程为上海轨道交通 6 号线民生路站、源深体育中心站土建,位于张杨路中央绿化带下,呈东西向布置,为地下一二层侧式站台车站。本工程中 SMW 工法主要用于民生路站车站主体两侧明挖区间的部分区段及过街通道的围护结构,源深体育中心站东、西端头井及过街通道的围护结构。SMW 桩径 850mm,水泥掺量 20%,深度12.36m26.5m,施工设备采用三轴搅拌桩机2 监理工作依据:2.1 本工程的建设监理合同2.2 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2.3 经批准的设计图纸
2、、依法订立的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文件。2.4 国家及上海市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及规定。2.5 有关地铁公司为本工程制定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规定。2.6 主要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2.6.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2.6.2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6.3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1999)2.6.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2.6.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2.6.6 上海地铁基坑工程施工规程(SZ-08-2000)2.6.7 基坑
3、工程设计规程(DBJ08-61-97)2.6.8 市政地下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08-236-1999)2.6.9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2.6.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6.1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2.6.1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3 事前控制内容:3.1 对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分包合同等,并进行必要的考察了解。3.2 审查经施工单位上级部门审批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场布、技术措施、机械材料供应、劳动力组
4、织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3.3 检查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与质保体系的建立与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班组交底,并把监理要求也交底清楚。3.4 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准用证、进场验收及抽检资料,并按有关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复试,对复试结果进行审查评定。3.5 检查施工单位的计量、测量仪器的准备与标定情况。3.6 督促施工单位提供特殊工种的上岗证,并审查认定。4 施工阶段控制内容:4.1 型钢使用前应逐根检查、验收。供应商提供探伤报告,探伤率不得少于 5%。4.2 堆放型钢时,场地必须平整,型材应垂直整齐堆放,以确保其平直度。施工前要做好矫正工作,并经监理对型钢平整度、焊接质量检查合格后,再进
5、行下插。4.3 搅拌机架应有垂直检测设施,并用经纬仪加以校核。搅拌机架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 1/400。4.4 水泥浆拌制过程中必须有可靠的计量装置,准确控制水泥掺量,不同批量不同标号水泥不得混用;喷浆搅拌过程中,应配备流量计和压力表等检测装置,搅拌头下降、提升过程中应有速度控制装置和措施。4.5 在成桩过程中应对水泥土取样,制成标准试块。取样数量为每台班每机架一组,监理 15%的比例进行平行抽检。4.6 在压浆阶段不允许发生断浆现象,发现管道堵塞,立即停泵、处理。待处理结束后立即把搅拌钻具提升或下沉 1m 方可喷浆,以防断桩。4.7 桩体搭接施工不应超过 12 小时。在施工搭接班时,必须定准桩
6、位,下钻成孔时必须放慢速度保证搭接。当出现冷缝后,要采取在冷缝处外侧补搅拌桩。4.8 型钢在涂刷减摩剂前表面的铁锈、污垢等须清理干净,并保证型钢表面完全干燥,减摩剂涂刷应均匀。4.9 H 型钢的插入必须准确、垂直,其垂直度应用经纬仪进行观测控制,插入深度由标高控制。4.10 定位型钢进行可靠固定,并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复核,防止因机械碰撞等产生偏差。4.11 溢出的泥土应及时处理,以保证 SMW 工法的硬化及下道工序的施工。4.12 基坑开挖后,设置支撑牛腿时,必须清除 H 型钢表面涂层,方能电焊,支撑拆除后,型钢表面磨平,重新涂减摩剂。4.13 型钢拔出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拔出过程中土体内空隙须边拔边用水泥砂浆自流填充,减少对临近建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影响。4.14 对原始记录及施工记录抽检、收集。5 工程验收:5.1 工程验收条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过程中对原设计所作变更手续和施工质量记录资料完备。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和规范规定。5.2监理组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后提出书面报验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核定质量等级。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轨道 6 号线 VIII 标项目监理组200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