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中南大学字200910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 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本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第三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
2、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
3、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第二章 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第六条 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6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 6000 元的,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超过代偿资金最高额的部分,由毕业生本人按期偿还。第七条 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
4、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 1/3,3 年代偿完毕。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第九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 3 年(含 3 年)以上。第十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者在我校资助中心网页上自行下载
5、并按要求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二)申请者向其所在学院提交填写好的申请表,由学院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三)申请者将已由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申请表提交学校财务部门,由学校财务部门对申请者实际缴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四)申请者将以上由学院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后的申请表连同本人、就业单位和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 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起,于每年 6 月 20 日之前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对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
6、 6 月 30 日之前统一将其申报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经过“二次定岗”后而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最迟于当年 12 月 20 日之前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学校最迟于当年 12 月 30 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六)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我校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我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七)学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批文,以书面形式通知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第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
7、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协议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最高额范围内,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第四章 代偿的实施第十二条 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代偿资金 15 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我校。我校在收到代偿资金 15 个工作日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助学校财务部门按时将代偿资金代为偿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 学校与毕业生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学校为经资格
8、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档案材料包括申请表、就业协议、在岗证明、报批计划、资金流转等),并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学年度跟踪了解毕业生在岗情况,毕业生应在每年 6 月 20 日前主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寄本人在岗情况证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毕业生本人提供的在岗证明审查核实后,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全国学生资助中心申报,经审批后毕业生继续享受下年度代偿资金。第十五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
9、位外,对于未满 3 年服务年限而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学校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书为其办理就业调整手续。同时,学校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校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毕业生,经查实,除收回代偿金外,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细则(中南大学字(2007)20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附 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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