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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崔妍飞201.PPT

1、,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崔妍飞 2013.6.,一、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一)个人所得税法(十五条) 纳税义务、项目、税率、减免税、减征、具体税额计算、境外所得计算、征管问题、币种管理等。,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四十八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解释(三)现行有效或部分有效的文件,二、工资、薪金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外,其余所得全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减除费用标准附加减除费用,工资、薪金所得,1、公务交通、通讯费用有关

2、个人所得税规定2、住房补贴和医疗补助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工资、薪金所得,3、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1)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2)不属于生活补助费的范围:超提基数、人人有份、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工资、薪金所得,4、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款计算问题该政策只能使用一次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2011年

3、第28号)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所得,5、单位为员工缴纳有关保险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

4、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6、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当月收入:不合并,不扣除。(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工资、薪金所得,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7号)(1)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

5、股比例的计算问题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工资、薪金所得,(2)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工资、薪金所得,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号)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

6、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9、住房公积金财税【2010】10号文件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

7、房公积金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或缴存比例超过的12的,其超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0、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7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二、工资、薪金所得,列举有关股权激励的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

8、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0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工资、薪金所得,1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

9、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工资、薪金所得,12、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工资之外奖金、补贴征税问题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缴税,工资、薪金所得,13、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问题3117元,工资、薪金所得,14、工资、薪金所得税收优惠法定免税补贴、津贴等收入。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征税原则:货币发放,扣税。实报实销,不征税。三险一金的

10、扣除问题。,工资、薪金所得,15、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问题,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税款计算问题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劳务报酬所得,允许扣除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允许扣除中介费和相关税费,六、

1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利

12、息、股息、红利所得,(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三、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

13、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四、本公告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按本公告执行。,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税收优惠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2】85号文件),七、财产租赁所得,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14、税问题扣除顺序:税费、租金、修缮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八、财产转让所得,(一)股权转让所得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财产转让所得,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

15、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所得,(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财产转让所得,(二)个人存量房转让所得住宅转让所得非住宅转让所得,九、其他所得,(一)个人无偿受赠房屋(财税【2009】78号)免税的受赠、应税的受赠、如何计税、受赠后转让的计税,其他所得,(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第865号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常联系 多交流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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