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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

1、 - 1 - 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令第 6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 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县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

2、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 2 -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由县财政局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划分。县财政局、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直

3、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规定权限对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直主管部门对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县财政局安排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 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

4、(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八条 县、乡(镇)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3 - 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 九条 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 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

5、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一条 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 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 4 -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6、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 (划转 )、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 销等。 第十三条 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 (账面原值,下同 )在 5万元 (含 5万元 )人民币 (以下简称规定限额 )以上的国有资产,经县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 50万元 (含 50万元 )

7、以上的,或县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 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县财政局授权县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县直主管部门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 5 - 资产,须填写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或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无

8、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行文向财政 部门 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 门对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对单位申报事项进行批复并报 县 财政局备案;对规定权限以外的申报事项,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县财政局审批(备案)。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国有资产处置,县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资产处置审批应在自申请单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 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9、的事项,经 县 财政 局 负责人批 准,审批时限可延长到 30 个工作日。 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 县 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除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 县 财政局核准外,其他评估项目报县直主管部门或 县 财政局备案 ( 实行核- 6 - 准制和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四)国有资产处置。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

10、较高的 ,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各行政事业单位成立资产处置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资产处置小组的组成和人员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负责本单位监督职责的部门人员 作为成员 。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五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 第十六条 无偿调拨(划转 )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 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

11、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 (划转 )的资产。 第十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 7 - (一)同一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权限审批。 (二)跨部门、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 )。划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协调一致,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单位行文报县财政 局 审批。办理好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后,划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将划 出和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 (划转 ),应提交以下材料:

12、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 (三)单位成立资产处置小组的文件(或通知); (四)资产处置小组对需处置资产现状的说明(小组成员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 (六)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 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其他相关材料,如调拨(划转)资产有关图片、移交- 8 - 清单等。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是指 县、乡(镇)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

13、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二十条 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明细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 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

14、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如单位成立资产处置小组的文件(或通知)、资产有关图片等。 第二十一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 9 - 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 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 )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二十二条 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三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县 、 乡 ( 镇

15、)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 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 上公开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县财政 局 、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县

16、财政局或主- 10 - 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六条 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 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明细表; (三)单位成立资产处置小组的文件(或通知);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六)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七)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 材料,如资产有关图片等。 第二十七条 置换是指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八条 县 、 乡 ( 镇 ) 两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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