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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DOC

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 管理 条例 (草案 二审修改第一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边城 (原 名 茶峒 )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保护范围 】 边城 历史文化名镇 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根据花垣县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 , 由花垣县人民政府设立标识、标志。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 边城 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原

2、则】 边城 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 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职责】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边城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 管理工 作的 指导和监督 。 花垣县人民政府 负责 边城 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设立 边城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 边城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 花垣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文物、 文化、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 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边城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 管理工作。 边城镇人民政府应当 配合花垣县人民政府 及 其 管理 机构做好 边城 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管理 工作 。 第六条 【村社职责】 边城 历史文化名

3、镇保护范围 所在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引导村(居)民按照 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第七 条 【建立协调机制】 花垣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边城 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 管理 的需要,可以与行政区域以外的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 , 协调处理保护 管理 中的重大问题 。 第 八 条 【经费预算】州人民政府、 花垣县人民政府 应当将 边城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 保护 管理 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 九 条 【监督职责】 花垣县人民政府 应当 定期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4、 上一级 人民政府报告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第 十 条 【规划编制】 花垣县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 审批后 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按照 原批准 程序报批。 第十 一 条 【用地管理】 保护 范围 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 边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闲置的国有土地,由 花垣县人民政府 按 照 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 二 条 【保护对象】 边城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对象包括 保 护范围内 的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建筑, 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及与 边城 历史文化名镇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 等保护对象 。 第十 三

5、 条 【核心 区 保护 范围和对象 】核心保护区是指从拉拉渡口南部沿从文路经板栗溪至花垣县第三中学东南角,往北从民师懂山脚到马鞍碉山脚边缘。包括桥 脚 街、河街的全部以及沿清水 江河 岸、城内街的部分区域,面积为 5.6公顷。 主要保护对象: (一) 药王洞、 古码头、国立茶师 旧 址等文物保护单位; (二)古民居、老商 铺 等特色民居; (三)协台衙门、沈从文写作楼等 历史建筑 ; (四)古塔、古桥梁、古城墙、古寺庙等 建筑物及 构筑物遗址。 第十 四 条 【 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 范围 】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除核心保护区 以 外的 , 北至民师懂和马鞍碉山脊连线,西至清水江省界, 东和南至三一

6、九国道,最 东至边城中心小学,最 南至边城长途汽车站 的保护范围 , 面积为 55公顷。 第十五条 【 建筑 管理】 保护 范围 内的新建、扩建 活动 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核心保护区内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 (二) 建设控制地带 新 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 (三)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单位按照批准后的图纸进行施工 ; (四) 建筑体量、高度、色彩、风格等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 六 条 【 建筑协调处理 】 核

7、心保护区建筑 与 历史 风貌不协调的,由 花垣县人民政府负责改造; 建设控制地带 原有建筑与 保护 规划不一 致 的 ,由所有权人进行改造,花垣县人民政府 予以 适当 补助。 第十 七 条 【 文物单位、历史建筑维护 】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进行维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古民居、 老 商铺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进行 维护 。所有权人确实无能力 维护 的,经管理机构确认后,花垣县人 民 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 维护 给予补助 。 第 十八 条 【保护措施】在保护范围内采取 以下 保护措施: (一) 按照相关规定 用火或者存放、销售易燃易爆物品 ; (二) 文

8、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进行防火处理 , 公共消防设施按照 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 ; (三) 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和 配套管网 ; ( 四 ) 合理布局 公共 服务 设施 ; (五)划定经营区域; (六) 车辆在规定的时间行驶和划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 九 条 【管理 制度 】 花垣县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和保护规划要求制定烟花爆竹燃放、 市容 管理、户外广告 设置 等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 二十 条 【 文明殡葬 】 保护范围内 的村( 居 ) 民应当在划定的区域或者殡仪馆办理丧事 , 文明、节俭治丧。 第 二十一 条 【 活动 管理】 在保护范围内举办社会、文化、体

9、育、商业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 得损坏历史建筑和公共设施、阻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第 二十二 条 【市容禁止行为】 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 影响市容和环境的行为: (一) 擅自搭 建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二) 散 养家畜、家禽; (三)擅自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五)生产、生活产生的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标准; ( 六 )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超过标准; ( 七 )在清水江水面经营餐饮业; ( 八 )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的行为。 第 二十三 条 【文物保护管理】 州、 花垣 县 人民政府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10、对文物保护单位 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建档及管理,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对具有突出价值并且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逐步申报文物保护单位。 第二十 四 条【巡查制度】 管理机构应当组建巡查队伍,加强对保护范围内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建设活动等日常巡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 五 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 花垣县人民政府对 边城 历史文化名镇的 汉戏、 三棒鼓等地方戏曲 , 银饰锻造等传统工艺 , 茶峒米豆腐等食品制作技艺 ,龙舟竞渡、茶峒舞龙 等民俗活动进行发掘、整理和利用。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 项目保护 单位开展传承活动,培育传承人才,

11、发展传承事业 。 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地理标志等方式,保护 边城 历史文化名镇的标识、标志。 第二十 六 条 【开发利用】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以下方式展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兴办传统手工作坊; (二)开发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 (三)举办民俗节庆活动; (四)开办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等; (五)经营民俗客栈、茶馆等 ; (六)组建民间演艺团体。 第二十 七 条 【 环境 保护】 花垣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边城 历史文化名镇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的保护,并开展公 共绿化。 第二十 八 条 【航运管理】 花垣县 交通运输 主管 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清水江河段 游 船 和渡船 的管理,维护航行秩序。 第二十 九 条 【行政管理 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边城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 管理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条 【 兜底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河道管理 、城市管理 等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 条 【批准实施】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 自 年 月 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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