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辽宁省 跨国公司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 , 规范 辖内跨国公司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试行) 的通知(汇发 2014 23 号),制定 本 操作规程 。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 适用于 向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以下简称“辽宁省分局”) 备案 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业务 的跨国公司和开户银行。 第三条 辽宁 省分局 按管理范围负责辽宁省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 中运营管 理备案工作 并 出具备案通知书 。 所在地外汇局 依照省分局授权, 负责
2、 所辖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 中运营管理业务的 日常统计监测 、调查研究 和 监督检查。 第 四 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 五 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2 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 金往来自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
3、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 10%的部分境内运用。 第 六 条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第 七 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 中任何一个账户。 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可在 第 六 条 规定额度内由境外直接进出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
4、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 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 第 八 条 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 B类及以上的银行。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 3家境内具有结售3 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 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 操作规程 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后考核等次为 B(不含)以下的,可以继续办理原有相应业务。 第二章 业务备案 第 九 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
5、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 1 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 A 类;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 十 条 主办企业开立国内、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应向 辽宁省分局 提交以下 备案 材料: (一)备案申请。包括跨国公司基本情况,业务需求;主办企业基本情况,参与企业名单、股权结构;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的授权书等。选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4 业务的,还需
6、列表说明参与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包括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财务公司需提供);境外成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 (三)企业与开户银行联合制定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 件 1);选择 2家以上(含)开户银行的,应明确外债、对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 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提供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加盖主办企
7、业公章的副本或复印件四份。 第十 一 条 主办企业首次申请集中外债额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每家成员企业可用外债额度、已登记外债签约额及提款额、集中的外债额度。 (二)参与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债业务查询中的尚可借债额、外债签约登记列表及外债业务条线查询列表信息打印界面。 5 特殊敏感行业不得参与及共享归集的外债额度。 第十 二 条 各 市中心支局应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报辽宁省分局,辽宁省分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关于 xx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
8、中运营管理业务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2)。备案通知书应包含外债、对外放款资金融出入额度等。 辽宁省分局 应在 直接受理的 主办企业提交 完整 的 备案申请材料 之日起 二十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并 出具 备案通知书 。 第十 三 条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 业务)分账管理。 第十 四 条 已取得备案通知书的企业在 业务办理期间 ,开户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 、 等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 提前 一个月 向 所在地外汇局 提交 变更备案 材料 ,由所在地外汇局核实后上报 辽宁省分局
9、, 由 辽宁省分局出具 关于 xx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备案变更通知书(以下简称 备案变更通知书 ,格式见附件 3)。 开户银行变更的, 还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开户银行申请。主要包括:变更开户银行的原因,拟选择的开户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二)拟新开户银行业务模式、 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6 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 (三)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四)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提供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副本或复印件四
10、份。 成员企业、主办企业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业务种类变更的,除 参照第 十 、十 一 条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 由 辽宁 省分局 出具 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 五 条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 C 类,根 据违规情节轻重,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 C 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向外汇局进行成员企业变更备案。 第十 六 条 主办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成员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该成员企业参与业务资格。 第三章 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
11、户管理 第十 七 条 主办企业应持 备案 通知书 或 备案变更通知7 书 到 所在地 银行开立国内和(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内和国际外汇 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外汇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根据业务需要,该账户项下可设立分账户。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第十 八 条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外直接获得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入; 3、规定额度内由国际外汇资金
12、主账户划 入的从境外借入的外债和偿还的对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对外放款或购汇偿还外债资金); 5、理财产品的本息; 6、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 主账户收入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从 境外 借入 的外债资金或者收回的对外放款本息。 跨国公司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归还外债、对外放款等项下外汇贷款除8 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的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出; 3、规定
13、额度内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出的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4、结汇; 5、理财产品本金划出; 6、交纳外币存款准备金 ; 7、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支出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第十 九 条 跨国公司集中的外债额度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参与集 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已登记中长期外债签约额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已登记短期外债未偿余额参与部分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保留的外债额度。 第 二十 条 主办企业可以集中成员企业全部外债额度,也可以集中部分外债额度。 主办企业集中全部外债额度的,自递交申请之日起,成员企业不得自
14、行举借外债。集中部分外债额度的,所余外债额度仍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9 汇局与所涉外汇局核实后商主办企业及其开户银行制定, 且所涉外汇局 之间 应 按季度核对外债 数据。 第二十 一 条 主办企业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 户从境外融入的外汇资金需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实行分债权人分币种填报,即企业对每个境外债权人的每个币种的负债视为一笔外债。企业在办理与外债提款、还本付息相关的业务时,应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在“外汇局批件号 /备案表号 /业务编号”中准确填写相应的业务编号。主办企业应在签订外债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且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到外汇局办理签约登
15、记手续,外债变更登记按现行规定办理。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借入外债资金,在规定额度内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 二 条 跨国公司对外 放款,遵循现行外汇管理程序办理。对外放款额度超过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 50的,可以向 辽宁省分局 申请。 辽宁省分局 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 三 条 对外放款登记的范围及原则: 主办企业对境外成员公司和其他境外机构发生的债权性质的资金运用,应当办理对外债权定期集中登记。 对外债权登记实行分债务人填报,即主办企业对每个境外债务人的放款视为同一笔对外放款项下债权。 采取境外资金通过国际资金主账户对外放款方式的(即外来外
16、去模式) 和采取通过国内主账户向国际主账户放款方式的 ,主10 办企业应 按规定 在对外放款汇出前 15个工作 日内(不晚于汇款日)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并 按现行对外放款登记管理原则办理逐笔登记手续。 第二十 四 条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由经办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相关单证 5 年备查。 第二十 五 条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对
17、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企业归集至主办企 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 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外债资金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本项目 结汇待支付账户),可在各成员企业经营范围内审核真实性后直接支付。银行留存相关单证 5 年备查。 企业及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地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外汇局相关业务信息系统。银行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 201260号)附件 4外汇账户数据采 集规范( 1.1版)的要求报送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开关户及收支余信息,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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