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金晋业智控玻璃项目 汤卞山 大鲍庄 房屋 模拟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 金晋业智控玻璃 项目的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巢政 20163号)、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 201510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安徽巢湖经开区房屋征收工作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决定对半汤街道 汤卞山大鲍庄村 及其邻近区域内的房屋实施模拟征收。同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 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该项目征收区 域房屋调查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 各房屋被征收人应准备好与房屋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房屋征收前 准备工 作 房屋面积、用途及人口认证公示 方案宣传并征求意见 凭交房验收单领选房顺序号 腾空房屋、验收、交房钥匙 签订 补偿协议 签订 安置协议 凭选房顺序号选安置房 结清产权调换房屋差价 结清房屋货币补偿款(办理结算手续起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2 设用地)使用证等证件及其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及其复印件,有线电视和天然气开户证明,宽带、电话和供水、供电的当月交费单据。 上述证件是房屋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请主动提供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 一、征收项目名称 金晋业智控玻
3、璃 项目 。 二、项目基本概况 (一)征收范围 ( 本项目房屋征收四至界限及其闭合区域) 汤卞山大鲍庄村 及其村庄邻近区域。 具体范围以安徽巢湖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出具的 “ 金晋业智控玻璃 项目 汤卞山大鲍庄 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房屋面积 本次房屋征收涉及 汤卞山大鲍庄村 约 115户、房屋建筑面积约 16000 。 三、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 :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二)房屋征收部门: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半汤街道办事处 。 四、签约期限 (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实施之
4、 日起三个月内, 具体以房屋征收公告公布的时间及期限为准。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户型和面积 3 (一)住宅房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点)位置: 住宅房安置点位于 汤卞山庄、战前安置点 ,具体房源及位置以安徽巢湖经开区建设发展局提供的房源为准。 (二)安置房户型及建筑面积: 安置住宅房户型以施工图纸为准,安置住宅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公摊系数等以房产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六、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等 具体以 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 房地产市场价值 评估报告 为准(详见附件一)。 七、房屋 征收补偿方式及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房 实行产权调换
5、或者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对征收经营、办公、生产及仓储等性质房屋的,按国家、安徽省、巢湖市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对被征收人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的房屋、附属物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的补偿等。 八、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一般性规定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 按证载面积(结合实际面积)、结构、用途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 、移交拆除的,房屋建筑年代在 15年以内(含 15年)成新率按 1.0 计算, 16年至 20年(含 20年)成新率按 0.990.95计算, 21年至 25年
6、(含 25年)成新率按 0.94 0.90 计算,4 26 年至 30年(含 30年)成新率按 0.89 0.85 计算 ,30年以上的成新率按 0.85 计算; 朝向系数按 1.0计算。 在规定时间外签约的,按附后的 被征收住宅房屋成新上限表和住宅房屋朝向因数修正系数表的标准执行。 (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房屋。 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对 2005 年版 地形图有记载(即图有)的房屋。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可以参照已办理土地、规划或房产等有证房屋给予补偿。 2、对 2005 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即图无)的房屋。 在
7、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对其(图无)房屋按房屋结构分类补偿(按建筑面积计算):砖混结构 400-550 元/ ,砖木结构 300-400 元 / ,大砖房 200-350 元 / ,活动板房 240-280 元 / ,简易结构 180-280 元 / ,彩钢瓦房 80-120元 / 。 对 2005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的砖混结 构二层住宅房屋(仅限于主体结构为两层的楼房,不含简易、简搭、大砖、彩钢瓦等其他结构的房屋),在 2006年 5月 1日前建造的,门窗水电等配套齐全,实际正在居住(附现场照片),且属本集体组织成员唯一住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拆除的,
8、除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外,另给予砖混结构的房屋 400元 /,二层为砖木结构的房屋 300元 /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由规划5 部门 (含 安徽巢湖 经开区建设发展局) 牵头组织房产、国土等部门联合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 对已下达违法建 设处罚文书的建筑和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 可给予不超过 150 元 / 的自行拆除工时补助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2005年版地形图以及违法建设名单由规划部门( 安徽巢湖 经开区建设发展局
9、)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供给半汤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把关,保障社会公平公正。 (三)集体土地上“住改营”的持证或 2005年地形图上有记载的 房屋:持有集体土地证件或原为集体土地现报批成国有土地,持续 或间断性从事“经营”活动的持证或 2005年地形图上有记载的 房屋,一律按住宅认证。 对正在经营的房屋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工商、税务等证照,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让房的,经认证后,可另计一次搬迁费( 500元 /次),并按认证的“一层一进”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200-300元 / 的一次性补助。 (四)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并给予补偿安置 : 1、
10、将住宅用途改为生产、办公、仓储用途的房屋; 2、将生产、办公、仓储用途改为住宅用途的房屋; 3、将生产、办公、仓储互改用途的房屋。 九、征收住 宅房屋相关规定 6 (一)征收(持证和图有)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规定 1、对征收单体非共产权、无共有共用的房屋。 其套内建筑面积 按该房屋建筑面积的 97.5%计算,公摊系数为 2.5%。 2、对征收多层,存在共有共用、非单体的房屋。 其套内建筑面积 按该房屋建筑面积的 95%计算,公摊系数为 5%。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计入公摊建筑面积的 2.5%和 5%部分。 不再给予补偿。 4、对计算一半面积的室外楼梯、无柱走廊、门斗等。 不计入套内
11、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价结合成新等修正系数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 方式 1、持证和图有房屋面积 按照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互补差价”。 2、人均增购面积 为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长期居住本地的户籍地人口,未享受过人口安置政策且被征收房是该户唯一住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人均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此处建筑面积指计算套内建筑面积的持证和图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 65 的,每人可增购建筑面积0-25 的安置房,但人均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持证和图有建筑面积以及增购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 65 。 3、住房面积保障 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2、且 长期居住本地的户籍地人口,未享7 受过人口安置政策且被征收房是该户唯一住房的,人均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此处建筑面积指计算套内建筑面积的持证和图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 25 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其安置面积先按人均建筑面积补足增购至25 ,再享受每个人口增购面积( 0 25 )规定。 以上 1、 2、 3条归纳概括如下: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长期居住本地的户籍地人口,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人均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 25 的,可享受最多人均 50 的安置面积;人均持证和图有 房屋建筑面积 25 但40 的,可人均增购不超过 25 安置面积;
13、人均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 40 但 65 的,可以增购至人均 65 ;人均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 65 的,不再享受增购面积的规定。 4、人均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持证和图有建筑面积)超过 65m2的,其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享受增购面积和住房面积保障的规定。 5、 有下列房产转移情况的,被转移的房产面积仍纳入原产权人的实有房屋面积进行安置、增购和住房保障面积计算,并在补偿和安置协议中注明。 ( 1)将持证或图有 房屋划拨、出售或转让给直系亲属或其他人员的 ; ( 2)以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方式转移房产的。 6、在 安徽 巢 湖 经开区范围内已享受过房屋拆迁(人口)安8 置政策或提前
14、安置的人口。 已享受过房屋拆迁人口安置政策的 不得再享受人口增购和住房面积保障优惠;享受过提前安置政策的,扣除已享受的提前安置的安置面积。 7、增购面积折算 高层安置的,增购的建筑面积统一以本次提供安置的安置小区的高层住宅房屋公摊系数最小( N )的楼幢为标准,将其增购的建筑面积折算成套内建筑面积;同时将该户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之和再乘以( 97.5 或 95 )系数折算成套内建筑面积,以 上两项之和合计为该户应安置的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多层安置的,将其增购的建筑面积按所选多层住宅房屋公摊系数折算成套内建筑面积;同时将该户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之和再乘以( 97.5 或 95 )系数
15、折算成套内建筑面积,以上两项之和合计为该户应安置的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8、就近靠档选房 在选房安置时,被征收人应安置套内面积之和(含 2套)与安置房户型套内面积不一致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增加或减少面积选房,但每户增购的建筑面积为 0 15,不得超过 15。 9、分开安置条件 属房屋征收区域的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年满 18周岁的,选房时方可分开(但不增加人口)安置,可享受一次 0 15户型不匹配优惠政策。 年满 18周岁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最后之日。 10、安置面积的调剂 9 安置时,被征收人的可安置面积在直系亲属及法律概念中兄弟姊妹之间可相互调剂一次,但转让方
16、不得再享受 0 15 户型不匹配优惠政策。 11、持证和图有面积放弃(产权调换)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 不享受增购面积、住房面积保障、分开安置等优惠。 (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作为唯一补偿方式的,执行房地产价格估价规范(朝 向、成新等)。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即市场评估价)结合被征收房屋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修正因素,按评估结果结算。货币补偿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十、征收非住宅房屋 相关规定 征收非住宅(含经营、办公、生产及仓储等性质)房屋的,按国家、安徽省、巢湖市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安置人口认定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为基
17、准日。 (一)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安置人口。其中包括: 1、被征收区域出生且户口未迁 出的外嫁女(需村居出具长期居住证明且公示无异议); 2、与被征收区域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被征收区域的; 3、被征收区域村民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无宅基地且未享受住房福利政策、待遇的(需户籍所在地出具相关10 证明且公示无异议); 4、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被征收区域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被征收区域的; 6、符合国家、安徽省、市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二)原属于被征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
18、定为安置人口: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但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4、政策性“农转非”人员,现仍在户口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只有被征收区域一处宅基地并无其他住宅房屋(不含购买商品房)的; (三)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安置人口。 1、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以及已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等 住房福利政策或待遇的; 2、已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获得住宅房屋安置的; 3、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已经出售或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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