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十牧医办发201613 号十堰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畜牧兽医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公务用车改革的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经局党委研究,制定十堰市畜牧兽医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十堰市畜牧兽医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十堰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2016 年 4 月 5 日- 2 -附:十堰市畜牧兽医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 行 办 法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公车办关于市畜牧兽医局公车改革保留车
2、辆的批复,结合我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指局机关核定保留的应急公务用车(鄂 CW0927)、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鄂 C1ME98)。第三条 应急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如下:(一)应急公务用车以保障工作为目标,用于保障机关公务出行,不得固定给个人使用。(二)应急公务用车优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即十堰市中心城区)外的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遇以下情况可使用应急用车: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2、参加市领导和市级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会议和活动、连续性会议、在市行政中心召开的重要会议;3、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
3、动;- 3 -4、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5、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6、送、取有保密要求的文件资料;7、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救治;8、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9、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三)参加重要紧急会议使用应急公务用车,限于局领导班子成员。第四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专用于特定工作用途,喷涂明显标识,使用范围如下:(一)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二)处置突发畜产品安全事件;(三)动物疫苗配送;(四)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第五条 严格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公车使用由局办公室集中管理,定点停放,统一安排,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台账;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维修;车辆加油采用公务卡结算;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对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 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公务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先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局办公室在市公车办- 4 -定点租车企业联系租用。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十堰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6 年 4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