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6 厦门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和 资助 工作 实施 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 好 我校 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 资助 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 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 上级文件 精神 ,结合 我校 实际,制定本 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 实施 办法 适用于 我校 全日制 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 办法 所称 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经济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标准分为 特殊困难 、困难和一般困难 三个 档
2、次 。 特殊困难学生不超过全体本科生数的 5%,困难学生不超过 10%, 一般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认定 第四条 认定 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做到科学合理,坚持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标准 2 / 6 1. 基本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 (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 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
3、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 2.量化 指标 在认定基本条件的同时,为了更准确地 判断 学生家 庭困难的程度,学校在认定工作中引入量化指标。 学校提取所有学生连续 3个月 的 食堂消费数据,计算出每名学生 的用餐总次数和 每月在食堂消费的平均金额 , 作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重要指标。
4、 各 学院 在认定工作中, 应结合学生的家庭基本情况、量化指标和在校实际 情况 进行综合认定。 3.特殊困难的学生一般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 第六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 1.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 / 6 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学院、研究院 负责本单位认定的具体组织和 审核工作。 4.各学院、研究院 以年级(或专业 、班级 )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 、班级 )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
5、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 、班级 )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 、班级 )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认定 程序和 工作 要求 1.首次申请认定 的 学生 和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 需要 变更 困难等级的学生 要如实填写 厦门大学 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 调查表 ),并持该表 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签署意见并 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调查表 新生 随 录取通知书寄送,在校生 可 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 若 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 厦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
6、请表(以下简称 申请表 , 由 认定申请系统生成)。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认定一次。 每学年开学后,学校统一发布认定工作通知 。申请认定的学生登录厦门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通过学生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生成 并 打印 申请表 ,并应 在规定的 时间 内将 调查表 和 申请表 交到辅导员处。 3.所在单位 评议组组长 负责召集 认定评议小组 。评议小组 根据学生提交的 申请表 和 调查表 ,对照本 实施 办法 认定标准认真进4 / 6 行评议 。 若 有需要可要求学生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评议小组组长在学生申请表的 “陈述理由 ”一栏中写明认定理由。初步评议结果报所在单位学生工作组进
7、行审核。 4.学生工作组 要认真审核认定 本单位 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 询 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学生 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 困难 档次 在 班级 范围内 公示 5个工作日, 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 单位学生 工作组提出质疑, 学生 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 学生 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 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 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校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 负责汇总 全校 审核通
8、过的申请表和 调查表 ,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三章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八条 学校建立并逐步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助 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 “绿色通道 ”和学生人身保险等资助形式为辅助的学生经济资助体系。本实施 办法 所指资助主要指各类助学金和困难补助。 第九条 资助原则 1.主动申请原则。需要资助的学生一般应主动提出申请。 2.差异性 原则。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 同的学生 的资助应体现梯度差异。 困难程度较低的学生所获得的资助额一般不应高于困难5 / 6 等级高的学生 , 资助数额较大的资助项目应优先评定给困难程度高的
9、学生 。 根据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负担,也为了照顾到资助范围,原则上 特殊困难的学生每学年资助额度不超过 6000元,困难学生每 学年资助额度不超过 3000元,一般困难 学生每学年资助额度不超过 1500元。这里所指指资助包括学生通过校、院、系以及其他渠道所获得的资助。 3.救急优先原则。在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近的情况下,更急迫需要帮助的学生优先得到资助,如遭受自然灾害等。 第十条 资助评定发放程序和工作要求 1.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 各学院、研究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比例 , 划定 本学年资助 计划 ,由学院 、研究院 统筹安排 。 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向全校发布资助 项目 ,学生登
10、陆学生管理系统申请。 3.各 学院 根据 差异性原则和救急优先 等 原则进行统筹安 排,在提出资助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确 定各类资助项目人选 ,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3天。 4.公示无异议后, 学院通过学生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确认 评定结果 ,并将生成的 报表 文档 打印 盖章后报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5.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资助。 第四章 日常 管理 第十 一 条 学校要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6 / 6 第十 二 条
11、学校要 加强对认定 学生 家庭经济情况的 复查, 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 三 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 四 条 学校各项 经济困难 资助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因突发 事件 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应及时申请认定 。 第五 章 附则 第十 五 条 一名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可在资助档次限额内同时获得多项资助。 受 资助的学生在当学年可同时 参评并获得学校各项奖学金。 第十 六 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 负责解释。 第十 七 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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