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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进严管”市场监管模式的经济法实现.doc

1、 硕士学位论文I“宽进严管”市场监管模式的经济法实现摘 要由于“宽进严管”市场监管模式是中国政府新近实施的一项制度改革内容,故学界对这一话题的探讨寥寥,而且仅有的文献也多数集中于该模式之下子制度改革措施的探讨,很少以一个整体的视角展开研究,所以本文希望通过对这方面的阐述弥补相关的研究空白。文章第一部分对“宽进严管”市场监管模式做了整体介绍。首先,本文从市场监管的词源入手,对“宽进严管市场监管模式”做出定义。其次,结合本次制度改革的内容,对“宽进严管”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并界定了其范围,作为本文的探讨范围。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国家实行“宽进严管”市场监管模式的具体原因。文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宽进

2、”制度及其经济法元素。首先,本文认为“宽进”的具体内涵包括身份平等、登记效率与意思自由。其次,“宽进”制度是经济法中的自由价值理念的具体表现形式,凸显了政府减少国家干预、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由的坚定决心。最后,提出经济法可在一般市场准入制度、特殊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国际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实施改革助力“宽进”制度的最终落实。文章第三部分着重探讨了“严管”制度及其经济法元素。首先,本文认为“严管”具体内涵包括全程监管、协同监管与信息监管。其次,“严管”制度体现了经济法中的秩序价值,即经济法在任何时候都不会以牺牲秩序为代价成全经济体制改革。最后,提出应通过对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企业信用公示制度的完善确保宏观

3、经济的安全和改革的全面平稳落实。文章第四部分探讨了“宽进”与“严管”的统一推进对经济法价值实现的推动。首先,本文认为“宽进严管”市场监管模式源自于中央提出的“市场决定论”,为扩大改革的效果,而应将“市场决定论”上升到立法层面。其次,鉴于我国现有经济法理论体系是对西方经济法范式的全盘移植,与我国现实国情并不完全匹配,故应对经济法进行本土改造,回应国家现代化建设需要。最后,立法者应将“市场决定论”的理念注入到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改造之中,而新的经济法价值体系应当包括市场优先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安全原则和社会本位原则。“宽进严管”市场监管模式的经济法实现II关键词:宽进严管, 市场监管模式, 经济法

4、, 价值体系The Realization of “Wide Entry and Strict Control” mode of market supervision on the Economic LawAbstractAs “the wide entry and strict control mode” of market supervision was practic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recently, so there is few paper talk about this, and among these small number of pa

5、pers, they mostly talk about the sub-systems of this new regime instead of whole of it. And this is why I write this paper just to fill the research gaps.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the “wide entry and strict control” mode. This paper firstly defines the co

6、ncept of “wide entry and strict control” mode. And then this paper combine the content of this reform, define the scope contained in the “wide entry and strict control” as the scope of this paper. And on this basis, this paper explore the reasons that why government decide to practice this new mode.

7、The second part of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 the regime of “ wide entry ”and its connection with Economical Law. This paper thinks that the identity equality, high-efficiency registration, free express are all the connotations of the “wide entry” and also reflect the freedom value of the Economica

8、l Law. The “wide entry” shows the governments determination in reducing state intervention economically and giving the market subjects more freedom. This paper deem that through perfect the general market access system, the special market access system and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access system can

9、benefit the execution of “the wide entry ”system.The third part of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 the regime of “ strict control ”and its connection with Economical Law .This paper also thinks that the entire supervision, co-ordinated supervision and credit supervision are all the connotations of the “

10、strict control”. It reflects the order value of the Economical Law that the Law would never sacrifice the order to reform the economy regime. We should perfect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enterprises credit collection system to defend the safety of countys economy.The fourth part of this paper di

11、scusses that the impetus of “wide entry” and “strict control” benefit the achievement of the value of the Economical Law. Firstly, “the wide entry and strict control mode” reflect the idea of “the decisive role of the market” put forwarded by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but the reform of “the decis

12、ive role of the 硕士学位论文IIImarket” should escalated from policy instructed to laws regulated, in other words, expand the reform areas to the whole economic legal areas from the only market regulation. Secondly, the Economical Law is not completely fit the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because its theore

13、tical system is copy from the west countries, and this is why we should reform it to be localized. Thirdly, we should inject the value of “the decisive role of the market” into the value system of Economical Law, and the new value system of Economical Law should include market-priority principles, e

14、conomic democracy principle, economic security principle and social standard principle.“宽进严管”市场监管模式的经济法实现IVKey Words: “wide entry and strict control”, The mode of market supervision, The Economical Law, The value system目 录引 言 .11“宽进严管”市场监管模式概述 .21.1“宽进严管 ”市场监管模式的概念和内容 .21.1.1 市场监管的概念 .21.1.2 制度 VS 模

15、式 .31.1.3“宽进严管 ”市场监管模式的界限 .51.2“宽进严管 ”模式的产生 .61.2.1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 .61.2.2 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 .71.2.3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实施 .81.3 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原因 .91.3.1 迎合去“ 严” 从“宽”国际潮流的需要 .101.3.2 推动大众创业的需要 .111.3.3 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122“宽进”制度的内涵与经济法实现的制度进路 .132.1“宽进”制度的内涵 .132.1.1 身份平等 .132.1.2 高效便民 .142.1.3 意思自由 .152.2“宽进”制度与经济法的 “自由”理念 .16

16、2.2.1 各项“宽进 ”措施的共性:减少国家干预 .162.2.2“宽进”制度:经济法 “自由”理念的应然要求 .172.3“宽进”制度的经济法实现途径 .192.3.1 一般市场准入的改革与完善 .192.3.2 特殊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2.3.3 国际市场准入的改革与完善 .213“严管”制度的内涵与经济法实现的制度进路 .23硕士学位论文V3.1“严管”制度的内涵 .233.1.1 全程监管 .233.1.2 协同监管 .243.1.3 信用监管 .253.2“严管”制度与经济法的 “秩序”价值 .263.2.1“宽进”制度下的市场风险 .263.2.2“严管”制度:经济法

17、 “秩序”价值的应然要求 .283.3“严管”制度的经济法实现途径 .293.3.1 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93.3.2 企业信用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324“宽进”与“严管”的统一推进对经济法价值实现的影响 .344.1 市场决定论的政策属性及其立法化 .344.1.1“宽进严管 ”市场监管模式的政策解读:市场决定论的提出 .344.1.2“市场决定论 ”入法:政策局限性的解决之道 .354.2 比较法视野下中国经济法发展之路径选择 .364.2.1 西方经济法的生成机理:基于市场机制演进的解读 .364.2.2 西方经济法范式的移植与现实的悖反:基于中国特殊国情的考察374.

18、2.3 中国转轨经济法的历史使命 .394.3“市场决定论 ”背景下转轨经济法的价值重构 .414.3.1 市场优先原则 .414.3.2 社会本位原则 .424.3.3 经济民主原则 .444.3.4 经济安全原则 .465 结论 .49参考文献 .50在 学 研 究 成 果 .54致 谢 .55硕士学位论文1引 言近 年 来 , 受 困 于 全 球 整 体 经 济 的 低 迷 以 及 中 国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震 荡 , 我 国 的 经济 发 展 速 度 放 缓 , 由 高 速 发 展 正 式 进 入 了 中 高 速 发 展 的 新 常 态 阶 段 。 为 了 应 对 这 一新

19、情 况 , 国 务 院 从 经 济 管 理 体 制 、 经 济 管 理 方 式 和 经 济 管 理 理 念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全 方位 的 改 革 与 创 新 , 以 期 能 够 释 放 经 济 发 展 红 利 , 助 力 中 国 经 济 的 转 型 升 级 和 持 续 平稳 的 发 展 。 从 2013 年 开 始 , 我 国 国 务 院 推 行 了 一 系 列 改 革 措 施 , 例 如 商 事 登 记 制度 改 革 、 负 面 清 单 制 度 改 革 和 市 场 监 管 体 制 改 革 等 等 。无 论 是 政 府 文 件 还 是 学 者 的 文 章 多 以 “宽 进 严 管 ”形

20、 容 这 次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的改 革 , 然 而 却 鲜 有 人 系 统 地 阐 述 什 么 是 “宽 进 严 管 ”、 它 背 后 的 理 念 是 什 么 、 包涵 哪 些 具 体 内 容 等 问 题 。 如 果 这 些 问 题 不 解 决 , 改 革 的 方 向 就 不 明 确 , 就 无 法 深 化 ,这 是 笔 者 选 题 的 原 因 和 目 的 之 一 。学 界 对 于 此 次 监 管 领 域 的 改 革 , 多 将 “宽 进 ”与 “严 管 ”割 裂 开 来 研 究 , 或从 民 商 法 的 视 角 探 讨 认 缴 资 本 制 、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等 “宽 进 ”

21、改 革 措 施 , 或 是 从 经济 法 的 视 角 探 讨 事 中 事 后 市 场 监 管 , 这 种 研 究 方 式 缺 乏 整 体 性 思 维 , 不 利 于 研 究 的深 化 。 本 文 就 是 以 经 济 法 为 视 角 , 将 “宽 进 严 管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进 行 研 究 , 探 究经 济 法 到 底 能 够 给 予 “宽 进 严 管 ”市 场 监 管 模 式 改 革 以 什 么 样 的 制 度 支 持 , 期 望这 种 研 究 范 式 能 够 突 破 旧 有 模 式 的 局 限 性 , 这 是 笔 者 选 题 的 原 因 和 目 的 之 二 。笔 者 认 为 , 如

22、 果 单 纯 探 讨 经 济 法 之 于 “宽 进 严 管 ”市 场 监 管 模 式 改 革 的 推 进作 用 过 于 狭 隘 , 假 如 以 “宽 进 严 管 ”市 场 监 管 模 式 的 改 革 为 切 入 点 , 结 合 中 国 现有 的 政 治 经 济 形 势 , 探 讨 如 何 重 构 中 国 经 济 法 体 系 , 实 现 经 济 法 的 本 土 化 、 现 代 化 ,那 么 文 章 的 价 值 将 得 到 更 大 程 度 的 提 升 。 以 上 是 笔 者 选 题 的 原 因 和 目 的 之 三 。“宽进严管”市场监管模式的经济法实现21“宽进严管”市场监管模式概述 推 行 市

23、场 监 管 模 式 改 革 , 在 国 内 已 经 形 成 共 识 , 虽 然 在 国 内 的 市 场 监 管 改 革 实践 中 频 繁 出 现 “宽 进 严 管 ”这 个 词 汇 , 但 是 法 学 界 对 “宽 进 严 管 ”市 场 监 管 模 式的 概 念 、 具 体 内 容 、 产 生 缘 由 等 基 本 问 题 并 没 有 系 统 的 研 究 。 本 章 将 对 此 作 详 细 的介 绍 , 一 方 面 对 “宽 进 严 管 ”市 场 监 管 模 式 的 概 念 和 本 文 要 探 讨 的 内 容 作 明 确 的界 定 ; 另 一 方 面 为 政 府 在 经 济 法 律 制 度 方

24、面 的 进 一 步 改 革 的 打 下 基 础 。1.1“宽进严管”市场监管模式的概念和内容博 登 海 默 曾 言 : “概 念 乃 是 解 决 法 律 问 题 所 必 须 的 和 比 不 可 少 的 工 具 , 没 有 限定 严 格 的 专 门 概 念 , 我 们 便 不 能 清 楚 地 和 理 性 地 思 考 法 律 问 题 。 ”1“宽 进 严 管 ”一 词 最 早 出 现 在 2013 年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关 于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的 改 革 方 案 之 中 , 后来 逐 渐 为 大 众 熟 知 。 2尽 管 该 词 汇 被 应 用 频 繁 , 但 是 无 论 是

25、 作 为 该 词 创 造 者 的 工 商总 局 还 是 法 学 界 学 者 都 未 对 “宽 进 严 管 ”一 词 作 明 确 的 定 义 。 笔 者 认 为 , 如 果 不给 予 “宽 进 严 管 ”一 词 以 明 确 、 统 一 的 定 义 , 不 利 于 改 革 方 向 、 内 容 的 统 一 , 因 此 ,非 常 有 必 要 对 “宽 进 严 管 市 场 监 管 模 式 ”的 概 念 予 以 统 一 的 界 定 , 厘 定 其 法学 上 的 范 围 及 其 在 现 阶 段 改 革 中 包 含 的 具 体 内 容 , 以 便 后 续 研 究 的 开 展 。1.1.1 市场监管的概念在 笔

26、 者 看 来 , 市 场 监 管 包 含 以 下 方 面 的 内 涵 :第 一 , 市 场 的 涵 义 。 市 场 是 进 行 交 易 的 场 所 , 是 商 品 和 劳 务 交 换 关 系 的 总 和 ,是 一 种 资 源 配 置 的 手 段 和 方 式 。 3其 中 与 市 场 监 管 相 关 的 含 义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面 : 一 是 市 场 主 体 。 市 场 主 体 是 市 场 得 以 成 立 和 运 作 的 基 础 , 世 间 不 存 在 没 有 市 场主 体 的 市 场 , 而 且 市 场 的 活 力 和 繁 荣 程 度 与 市 场 主 体 的 多 与 寡 息

27、息 相 关 , 市 场 能 否保 持 秩 序 稳 定 也 与 市 场 主 体 相 关 。 因 此 , 市 场 监 管 必 须 监 管 市 场 主 体 , 只 有 将 市 场主 体 管 好 了 , 市 场 才 能 良 好 运 作 , 否 则 , 只 能 是 隔 靴 搔 痒 , 收 效 甚 微 。 所 以 , 为 繁荣 市 场 , 对 市 场 的 监 管 应 贯 穿 于 市 场 主 体 的 进 入 、 运 行 和 退 出 的 整 个 过 程 。 二 是 商品 或 服 务 。 市 场 主 体 之 间 的 交 易 关 系 并 非 凭 空 产 生 , 商 品 或 服 务 构 成 了 市 场 主 体 之间

28、 来 往 的 媒 介 , 没 有 交 易 , 市 场 就 失 去 了 存 在 的 意 义 , 就 是 买 空 卖 空 。 现 代 市 场 经济 是 商 品 经 济 , 商 品 或 服 务 这 一 市 场 要 素 流 动 频 繁 , 一 旦 某 种 商 品 或 服 务 存 在 问 题 ,那 么 庞 大 的 消 费 者 群 体 的 利 益 将 受 损 , 并 最 终 会 危 及 市 场 的 安 定 , 故 对 商 品 或 服 务1 美 博 登 海 默 : 法 理 学 : 法 律 哲 学 与 法 律 方 法 , 邓 正 来 译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1999 年 版 , 第 486

29、 页 。2 “宽 进 严 管 ”一 词 最 早 见 之 于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于 2013 年 初 提 交 给 国 务 院 的 关 于 改 革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实 行 “宽 进 严 管 ”的 方 案 之 中 , 之 后 在 2014 年 2 月 7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之 中 也 沿 用 了 “宽进 严 管 ”一 词 , 所 以 “宽 进 严 管 ”一 词 最 初 是 用 来 表 述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理 念 ”的 词 汇 , 笔 者 考 虑 到 之 后 在 市 场

30、监 管 领 域 实 施 的 负 面 清 单 制 度 改 革 、 市 场 监 管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均 秉 承 了 这 一 理 念 , 遂 予 以 扩 张 适 用 , 将 改 革 后 形 成 的 新市 场 监 管 模 式 称 为 “宽 进 严 管 市 场 监 管 模 式 ”。3 王 卫 国 、 李 东 方 : 经 济 法 学 ( 第 二 版 )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13 年 版 , 第 272 页 。硕士学位论文3进 行 监 管 包 括 事 前 标 准 的 制 定 、 事 后 规 制 措 施 的 执 行 等 等 是 有 必 要 的 。 但 我 们 应 明白 , 对

31、商 品 或 服 务 的 监 管 , 与 对 市 场 主 体 的 监 管 不 同 , 市 场 主 体 是 由 商 品 或 服 务 决定 的 , 对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监 管 是 监 管 市 场 主 体 的 前 提 、 依 据 和 延 伸 。 4三 是 市 场 行为 。 市 场 行 为 是 市 场 主 体 为 满 足 自 身 需 要 , 在 市 场 中 进 行 的 各 种 活 动 , 包 括 经 营 、消 费 、 融 资 、 投 资 、 交 易 、 中 介 等 。 5正 当 的 市 场 行 为 是 打 造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市 场 的微 观 基 础 。 市 场 主 体 作 为 “经 济

32、 人 ”, 追 求 自 身 利 益 最 大 化 是 其 永 恒 追 求 , 这 一点 贯 穿 于 它 的 竞 争 和 交 易 之 中 , 一 旦 某 市 场 主 体 为 一 己 之 私 , 做 出 损 害 他 人 利 益 的行 为 , 如 果 置 若 罔 闻 , 可 能 会 引 起 市 场 的 恐 慌 。 因 此 , 法 律 通 过 对 行 为 的 作 用 来 调整 社 会 关 系 , 指 导 主 体 该 干 什 么 不 该 干 什 么 , 最 终 达 致 其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目 的 。 具体 到 市 场 监 管 , 应 通 过 规 制 市 场 主 体 的 竞 争 行 为 或 者

33、交 易 行 为 如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 反垄 断 、 证 券 交 易 等 , 来 维 持 市 场 秩 序 。第 二 , 监 管 的 涵 义 。 监 管 , 通 常 包 含 监 督 和 管 理 之 义 , 但 却 不 是 二 者 的 简 单 的叠 加 。 与 监 管 相 对 应 的 英 文 是 “regulation”, 然 而 学 界 对 这 一 词 汇 的 翻 译 却 有 不 同的 理 解 , 将 之 翻 译 为 “规 制 ”、 “管 制 ”、 “监 管 ”的 都 有 , 至 今 没 有 统 一 的 说法 。 我 国 学 者 曾 国 安 则 将 监 管 的 一 般 含 义 界 定 为

34、 : “管 制 者 基 于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其他 目 的 , 依 据 既 有 的 规 则 对 被 管 制 者 的 活 动 进 行 的 限 制 ”。 美 国 经 济 学 家 史 普 博在 管 制 与 市 场 中 , 对 有 关 监 管 概 念 的 不 同 理 解 作 了 充 分 评 述 和 综 合 后 , 认 为 :“监 管 是 由 行 政 机 构 制 定 并 执 行 的 直 接 干 预 市 场 配 置 机 制 或 间 接 改 变 企 业 和 消 费 者的 供 需 决 策 的 一 般 规 则 或 特 殊 行 为 ”。 6第 三 , 市 场 监 管 的 涵 义 。 市 场 监 管 是 指

35、市 场 监 管 主 体 为 控 制 市 场 风 险 、 保 障市 场 安 全 , 而 对 市 场 主 体 及 其 市 场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的 行 为 。 此 处 所 称 之 市 场 监 管主 体 , 是 指 有 监 管 权 限 的 主 体 , 其 既 可 能 是 行 使 市 场 监 管 权 的 政 府 机 关 , 也 有 可 能是 经 依 法 授 权 的 政 府 机 关 附 属 机 构 , 如 城 市 管 理 局 、 证 监 会 等 , 也 可 能 是 非 官 方 社会 团 体 , 如 行 业 协 会 、 交 易 所 等 。 市 场 主 体 及 其 市 场 行 为 是 市 场

36、监 管 的 对 象 , 市 场主 体 包 括 交 易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提 供 者 、 接 受 者 以 及 各 类 市 场 的 投 资 、 融 资 人 。 市 场 监管 的 方 法 是 对 市 场 运 行 的 全 程 性 限 制 、 约 束 , 包 括 市 场 行 为 发 生 前 的 事 前 规 制 、 市场 行 为 发 生 时 的 同 步 制 约 以 及 市 场 行 为 发 生 后 的 事 后 制 约 等 方 式 。1.1.2 制度 VS 模式在 汉 语 中 , 制 度 由 “制 ”和 “度 ”两 个 意 义 相 关 的 词 素 联 合 构 成 的 。 在 我 国清 代 著 名 学 者

37、 段 玉 裁 注 释 的 说 文 解 字 注 中 , “制 ”意 指 “裁 断 ”、 “决 断 ”的 意 思 , “度 ”则 指 “法 制 ”的 意 思 。 早 在 中 庸 中 就 有 “非 天 子 , 不 礼 仪 ,不 制 度 ”一 说 , 制 度 在 我 国 古 代 更 多 的 是 给 予 规 范 的 意 思 。 就 人 们 对 于 “制 度 ”4 邱 本 : 经 济 法 专 论 , 法 律 出 版 社 2015 年 版 , 第 408 页 。5 吴 弘 、 胡 伟 : 市 场 监 管 法 论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6 年 版 , 第 2 页 。6 美 丹 尼 尔 F史 普 博 : 管 制 与 市 场 , 余 晖 等 译 , 上 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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